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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是成立犯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对行为人主观要件的认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主观要件各要素的认定,特别是关于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都是富有争议的问题。本文从刑法的一般理论和学说出发,结合司法案例,试图探求区分二者的识别要素。  相似文献   
62.
一、基本案情 姚某于2008年11月1日10时许,陪同其同事白某到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单支行取款机处查询白的民生银行信用卡的一笔钱是否到账。查询后,白某发现钱未到账。于是就将卡放进钱包里离开自动取款机。此时姚某提出要帮白某再查一下。白某没细想便将钱包给了姚某(白某之前曾告诉姚某该卡密码)。姚某查完发现钱仍没有到账,就把钱包还给了白某,并顺手将白某的民生银行卡装在自己身上,  相似文献   
63.
沉默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构成诈欺已成各国共识.对于沉默诈欺的构成,大陆法系国家在审判实践中形成了构成要件主义,规定了沉默构成诈欺的三个要件;英美法系则规定沉默只有在四类具体的合同中才能构成诈欺.尽管如此,两大法系均将告知义务的存在作为沉默构成诈欺的首要前提.我国的沉默诈欺制度既未明确告知义务这一前提,对诈欺故意的认定亦过于严苛,须借鉴大陆法系的一些做法对之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64.
本文由姜某忠故意伤害案的判决说起,分析姜某忠的责任认定及能否适用缓刑问题,认为适用缓刑一般而言应该是被判处三年以下的轻刑,“以下”是明定的。与三年以上是两个不同的量刑档次:如果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只有判决在三年或三年以下,才具备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相似文献   
65.
[基本案情]某日,被告人王某(已成年)手持针药瓶在公路上走,当看见被害人刘某某迎面走来时,遂走向刘,故意与刘相撞;同时将手中的针药瓶丢在地上摔坏,王立刻拉住刘,说是刘把他的针药瓶撞到地上摔坏了,要刘赔偿25元钱,否则不准离开。刘被迫拿出一张50元的人民币给王。王接过后,未找补,转身就跑,刘在后紧追不放。当跑到一公厕旁时,王停下来,拿出随身携带的剔骨刀,叫刘不要再追,否则就不客气了,刘仍然朝王走去,王便持剔骨刀朝刘砍去,将刘左上臂砍伤(经法医鉴定,刘的损伤程度尚未达到轻伤)。[分歧意见]在实践中,就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了若干不…  相似文献   
66.
李楠 《天津检察》2007,(6):46-46,51
实行过限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我国刑法对实行过限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行为人只有在对某一危害结果主观上具有罪过的情况下才负刑事责任。而过限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所以应当由实行人对过限行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7.
仿冒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是隐蔽的商品仿冒行为,是在外观上故意向相同或类似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靠近,以引起消费者在购买时的混淆和误认,是一种严重的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68.
张军 《研究与交流》2000,(1):25-26,24
一则小故事:荐贤让位。讲的是春秋战国时代,晋景公派邹克出使齐与国受侮辱而引发的故事。郤克是一个驼背,恰巧与跛子的鲁国使者和一只眼的卫国使者碰在一起,受到齐顷公之母萧桐姬子的耻笑,并故意派与三位使者同样长相的人去接待。邰克十分气愤,感到莫大的羞辱。在回途至黄河边上发誓说:“请河伯作证,非报齐之仇,决不甘休。”回国后,即奏报晋景公,要求出兵伐齐,以报仇雪耻。  相似文献   
69.
危害结果是对法益的侵害和侵害的危险,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侵害危险的行为,犯罪的本质属性决定任何犯罪必然导致危害结果,这决定了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的本质和危害结果的概念决定了只有为主观故意所认识的危害结果才能纳入犯罪构成体系,不存在不被主观故意认识却影响犯罪定罪量刑的客观超出要素。危害结果的刑法功能通过对犯罪的分类体现出来,我国刑法学以危害结果为标准对犯罪的分类存在一定混乱,这源于对危害结果概念认定的摇摆。犯罪的本质决定了所有犯罪都是结果犯,应当取消行为犯和举动犯的称谓,而换之以危险犯。  相似文献   
70.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因此该罪犯罪构成的规定为开放的犯罪构成。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种犯罪时,必须严格把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既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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