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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欧锦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1,26(1):27-32
不作为犯罪的思想犯是指不打算履行特定作为义务的单纯犯罪意图或犯意表示。不作为犯罪的思想犯有两种类型:一是特定作为义务产生前的思想犯,二是特定作为义务履行时的思想犯。作为犯罪的思想犯和不作为犯罪的思想犯具有以下区别:(1)犯罪意图的内容不同。(2)客观表现方式不同。对不作为犯罪思想犯的概念、种类和特征的厘清有助于准确把握不作为犯罪的既遂、预备、中止和未遂等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242.
“未遂犯是危险犯”命题为客观未遂论的当然推论.然而,无论把未遂犯视为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都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矛盾.未遂犯中的危险和危险犯中的危险并不相同,未遂犯中的危险判断不应也无需绑定在危险犯中的危险上.侧重于法益侵害主观倾向的未遂犯属于计划犯,侧重于法益侵害客观倾向的危险犯是客观危险创设犯,两者是并列关系.所以未遂犯不是危险犯:既非抽象危险犯,也非具体危险犯.否定未遂犯是危险犯,也就否定了纯粹的客观未遂论. 相似文献
243.
我国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不仅要求有伤害行为,而且还要求有伤害后果,即造成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才能成立。现实生活中,虽然有不少令人难以容忍的施暴行为,只是由于伤害结果没有达到轻伤,而无法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由于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很高,使得社会中暴力哲学的信奉者增多。我国刑法的这种规定,折射出我国刑法在犯罪圈的界定和刑法结构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即刑法结构上的“厉而不严”。如果无法对一般施暴行为“齐之以刑”,行政处罚的轻微不仅无法“以罚压罪”,而且不利于国民规范意识的形成。日、韩刑法中有关“暴行罪”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4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设置比较复杂。当前,对该罪主体即关系密切人的范围如何确定,主观方面是否需对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客观方面有哪些行为方式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与共同受贿、斡旋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如何区分,如何准确判断利用影响力受贿既遂未遂等问题,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亟需予以研究解决。 相似文献
245.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6,(5)
如果只作文义解释,刑法第29条第2款之"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既包括非共同犯罪的情形,也包括共同犯罪的情形;如果从规范意义上理解,则宜指非共同犯罪的情形。因此,该款的"教唆犯"不是共犯意义上的"教唆犯",而是"教唆犯罪的人",即该款的规范对象是"教唆失败"情形下的单独教唆者。该款与共犯独立性、从属性均无关系。该款没有设定构成要件,对单独教唆者,既不能以"教唆罪"定罪,也不能以"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根据刑法分则例外规定的教唆型犯罪处罚。可将该款视为教唆型犯罪特别从宽处罚事由条款,进而指引司法者沟通实定法与社会生活,妥当进行个案权衡,缓和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之紧张关系。 相似文献
246.
本文案例启示:从行为过程的角度分析,盗窃罪既未遂的认定应同时结合行为人的主观计划和客观面因素(如行为表现和法益受损程度)。如果行为人按主观计划在着手实施具体的盗窃行为、取得被盗财物、携带被盗财物脱离案发现场(或对被盗财物予以藏匿)等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盗财物,都应认定犯罪未遂,其主要原因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计划尚未完成,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亦没有达到最大化。只有行为人按主观计划最终携带被盗财物脱离案发现场(或对被盗财物予以藏匿)并实际控制被盗财物,才能认定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
247.
248.
陈洪兵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33(4):22-32
区分说批评传统加重构成说不当扩大了未遂犯处罚范围,提出应将法定刑升格条件区分为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认为前者存在未遂、后者不存在未遂。其中,行为类型标准说与构成要件品质标准说认为,行为人意图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而未得逞的,仅成立盗窃数额较大的未遂、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这种立场明显与客观未遂论相冲突,亦不利于保护法益,还会形成罪刑失衡的“断崖式”判罚结果,因而不具有合理性。是否成立未遂,只需根据行为是否已经对法益形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进行客观判断。《盗窃解释》与《诈骗解释》中关于未遂犯的规定只是注意性规定,即,无论是盗窃、诈骗数额较大、巨大还是特别巨大,均能成立未遂,并应适用相应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249.
教唆、帮助自杀的案例屡见不鲜,但我国刑法没有对此行为是否构罪处罚加以明确规定.通说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量刑上,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这样处理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困境,本文认为,应参照国外的立法、实践经验,设置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罪. 相似文献
250.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是建立在两种独立罪状而非五种独立入罪情形的这一基本判断的基础上,本文强调要理解和适用盗窃罪的第二个罪状,必须以类型的思维来把握,即应将其规定的四种情形,视为可不同组合而整体上能够与普通盗窃进行同一位阶的评价的弹性结构要素.同时特别强调,正是在上述意义上,原司法解释关于“多次盗窃”的解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