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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刘海军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5,(5):91-93
由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复杂性,理论和实践中对其认定和适用存在着很大的争议.针对就认定和适用该罪时经常遇到的几个重要的问题,探寻相应的解决途径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42.
连续犯既遂与未遂的界定问题研究——以个案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曹坚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6,(5):36-38
连续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只能认定为一罪,如果部分既遂部分未遂,依据部分全体的认定原则,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敲诈勒索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在判断其既遂与否时,应以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为标准。如果被告人对敲诈勒索获取钱款的行为供认不讳,且有其他证据辅证的,即使被敲诈人没有报案,也可认定为证据确实、充分。 相似文献
43.
古文化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3(2):12-16
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的意志因素可以分为“犯罪本意”和“非犯罪本意的意志”。犯罪人着手实施犯罪后,由于犯罪本意以外的原因使犯罪过程停止下来,则构成犯罪未遂。在犯罪本意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当犯罪人的非犯罪本意的意志出现后,也可以使犯罪过程停止下来,但这仍然构成犯罪未遂,而不是构成犯罪中止。由于“非犯罪本意的意志”也属于意志因素,所以犯罪人着手实施犯罪后,导致犯罪未遂的原因既有意志以外的原因也有意志以内的原因。对我国刑法23条中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做狭义的理解,即它应当是指“犯罪本意以外的原因”。 相似文献
44.
胡海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3):79-82
对于处罚教唆他人自杀的根据,理论上有三种思路:一是根据共犯理论,二是根据间接正犯理论,三是直接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以上三种思路都不能正确说明教唆他人自杀的犯罪性,处罚教唆自杀没有法律根据。从教唆行为的二重属性分析,教唆行为本身是一种恶的表现,其次教唆行为的恶性还来源于实行行为,即教唆自杀具有双重恶性,教唆自杀可能具有比自杀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应该在刑法中规定教唆自杀罪。 相似文献
45.
海峡两岸职务侵占罪比较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在海峡两岸的刑法典中均独立于侵占罪加以规定。大陆刑法典中的职务侵占罪是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的,对应于台湾地区的业务侵占罪,而台湾地区刑法典对于业务侵占罪和公务侵占罪向来是分别予以规定的。台湾地区刑法典中的业务侵占罪与大陆刑法所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相比,其主体范围更为宽泛,主观目的更为合理,客观特征、客体特征及犯罪对象范围更广。两岸对于职务侵占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以及处罚均有较大差异。 相似文献
46.
47.
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军民不仅要机智勇敢地在正面战场上一次次与敌人拼杀,而且还要在看不见的战线与狡猾的敌人进行更为残酷的斗争,戳穿并粉碎其种种政治阴谋。曾经发生在八路军前方总部的一起谋杀未遂案就是鲜明的一例。 相似文献
48.
庄乾龙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3):47-49
为了破获案件卧底警察实施陷害教唆,包括唆使他人实施未遂的犯罪,唆使既遂但尚未完成的犯罪,唆使犯罪既遂且完成的犯罪.卧底警察实施不同的陷害教唆诱使他人犯罪,由于其行为不符合教唆犯的主客观条件因而不具有可罚性,不能构成刑法上的教唆犯. 相似文献
49.
狄世深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15(3):22-25
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观点颇多,但实际上,其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司法实践中将本应定玩忽职守罪的过失行为,以及将虽出于故意但已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犯罪的行为定为滥用职权罪的做法令人质疑。在目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以及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第397条滥用职权罪同其他相关条文间的法条竞合关系。另外,没有必要将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再次恢复为“国家工作人员”,应提高和增设该罪的法定刑,将该罪和玩忽职守分列两个条文,重视对该罪未遂的惩处。 相似文献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