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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952.
肖洪 《河北法学》2004,22(12):109-112
疏忽大意的过失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应当预见"包含行为人的预见义务、预见能力、可预见性和危害社会的法定的结果。其中,如何认定"预见能力"是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对此,主要形成了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但这三种学说都不能完满地解决行为人的预见能力问题,笔者对此进行了简要的评析,认为只有将预见能力理解为"排除行为人不应有的人格缺陷后"的人的修正的主观标准,才能恰当地解释疏忽大意的过失的预见能力的问题。  相似文献   
953.
陷害教唆和警察圈套不仅是理论中的一个难题,在实践中更是一个存在较多争议的问题。陷害教唆必须从“教唆”和“陷害”两方面来界定其内涵和基本要件,并以此为出发点来对陷害教唆犯的可罚性问题进行考察。同时,由于警察圈套行为和教唆行为的紧密联系,在具体适用时,为达到防卫社会和保障人权功能的两者和谐统一,要对警察圈套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标准和具体条件进行严格的限定。  相似文献   
954.
我国刑法通说对防卫意思的理解标准过高,限制了正当防卫成立的范围,应予修正。犯罪的危害性是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客观危害与主观违法意图的统一,防卫意思是阻却防卫行为行为无价值属性的主观正当化要素。防卫意思的内容是认识到防卫行为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并且没有主导的积极加害意图。防卫意思中不包括对不法侵害人损害结果的希望与追求。防卫意思可以和加害意图共存,过失行为中也可能有积极的防卫意思,可以肯定过失的正当防卫。  相似文献   
955.
结果加重犯理论存在争议,这些争议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理论上对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没有界定清楚。关于结果加重犯的概念,有广义说、狭义说、折中说。通过对几种观点的比较,认为结果加重犯是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基本犯罪的犯罪行为,因故意或过失发生了超过基本犯罪结果的加重结果,刑法因此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故意的基本犯+过失的加重结果;二是故意的基本犯+故意的加重结果。  相似文献   
956.
谢雄伟  黄旭巍 《河北法学》2006,24(7):97-100
随着战后新过失犯理论的兴起,过失的紧急避险问题开始引起日本刑法理论上的关注.我国理论上对此问题较少涉及,学者们一般持否定态度.但根据相应的刑事立法以及紧急避险设立的根本宗旨,避险意思应作比较宽泛的理解,只要具有单纯避免危险的意思和认识到有可能会发生损害即可.因此,应该肯定过失紧急避险的成立.  相似文献   
957.
任伟 《各界》2009,18(1)
本文认为目前我国在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上存在的问题是,对于行为人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持不同的心理态度情况时无法认定其行为和在客观结果危害程度上如何认定的弊端.那么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根据危害行为还是危害结果.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应该从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二者的有机结合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这样才能较为科学认定现实生活中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相似文献   
958.
《刑法修正案(八)》将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但未明确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对此,学理界对此众说纷纭,主要有双重罪过说、过失说和故意说三种观点。从法律文理性、该罪所保护的法益和责任主义方面考虑,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认定为故意,符合我国刑法处罚过失犯的原则,有利于实现刑法上的公平正义,同时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本罪在适用上可能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959.
"醉驾案"的两难命题提供了反思交通肇事主观罪过的契机,中外立法差异决定了我国交通肇事罪主观应为故意,而非过失。以波普尔"试错法"检验,故意论具有"逼真性":故意论不会罪刑失衡;公共安全不包括人身权;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险犯;"伤亡结果"不是构成要件结果;故意论不会影响既有判决。故意论也具有比过失论更高的"逼真度",能圆满解决诸多疑难:不存在共同过失犯;"逃逸"无需独立成罪;《解释》未侵犯立法权。  相似文献   
960.
论共同过失正犯及刑事责任的实现(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共同过失,是共同罪过的形式之一。虽然我国刑法中,只对共同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有规定,但是,这并不是否定有共同过失犯罪的现象,基于共同过失是否应当负共同犯罪的责任 (成立共同犯罪 ),是刑法理论上一直争论的问题之一。笔者结合大陆法系立法及判例和实践,对共同过失正犯的理论和范围以及刑事责任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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