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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宗教条款包含“禁止立教条款”和“宗教自由条款”。两个条款合力确保政府在各教派之间维持中立,以充分保障公民的宗教自由。但何谓“宗教”,宪法并未解释。制宪之初,基督教背景下的美国,多认为“宗教”就是对上帝的信仰,针对宪法中的“宗教”概念甚少异议。随着美国社会宗教多元化,新兴“宗教”层出不穷,各种信仰纷纷出现,有神论的宗教概念显然已无法应对时代的需要,如何区分“宗教”与“世俗”成了宪法上的疑难问题。界定“宗教”概念既要在传统宗教的诸神之间保持均衡,又要顾及人类未来的信仰探索,困难重重。最高法院打破了有神论的宗教观,扩展了传统上的“宗教”概念,但又没能明确具体的“宗教”认定标准,只是在零星的判例中采取就事论事的方法,逐个解决纠纷。联邦下级法院以及州法院尝试通过明确的客观标准来认定“宗教”,裁判纠纷,但观点纷呈,意见不一,且纰漏颇多。学者们亦从不同视角为“宗教”概念的确定献言献策,但追求逻辑的自洽胜于对问题的解决。所以,美国至今未能在“宗教”概念的认定上形成“通说”,美国宪法上的“宗教”概念难题仍悬而未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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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8,(2):25-40
将法教义学定位为"现行实在法科学"并不意味着它与立法没有关联。反对"法教义学能为立法作出贡献"的主张可以被归纳为四个命题,它们都源于对于法教义学本身的错误理解。法教义学既具有稳定化和整合功能,也具有革新功能。在此基础上,法教义学能为立法作出贡献的理论基础在于承认法的双重因素和追求立法的科学化。一方面,法教义学可以影响立法的内容,其影响途径又分为三种,即直接为立法提供支持、间接为立法提供支持,以及对立法进行批判。另一方面,法教义学也可以影响立法的体系,这种结构性影响更加稳定和持久。因此,在规范性的意义上,离开法教义学的立法是不可能的。这并不意味着要取消立法的形成空间,而只是意味着要对立法者的权力进行理性限制。 相似文献
56.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7,(2)
当今伊斯兰教中道、宽容的宗教形象由于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被曲解,一些对伊斯兰教不正确的言论屡见不鲜,甚至认为伊斯兰教是狭隘的、有强烈排他性质的宗教。基于《古兰经》,对伊斯兰教经典进行剖析,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伊斯兰教的多元包容思想和教义内涵,消除误解,识认伊斯兰教宽容、平和的宗教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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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主义学院的特点和发展方向,社院的科研能力包涵了科研对教学培训的促进能力、科研对统战决策的资政能力、科研对学院正规化建设的推动能力。社院的科研能力建设应兼具内部科研资源的积累及外部科研资源的补充,注重内外部科研资源的协调合作,具体为教研人才队伍建设、优势学科方向建设、管理与服务能力建设、学术研究平台与协作机制建设、科研促教资政能力建设等五方面。推进社院科研能力建设,加强学科建设、重点培育优势学科是基础环节,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是关键,完善与创新科研管理与服务机制是重要保障,建立健全学术研究平台及协作机制是重要途径,充分发挥科研资政促教功能是重要导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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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今天讨论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应当主要朝向什么方向发展以及具体如何进行调整时,与其是以德国或美国的情况作为参考样版来径直断定我们应如何效仿行事,还不如先来仔细考察那些大规模进行某种法学继受的地区的现状(特别是其中存在的弊病),进而以一种后见之明对法学继受过程当中应当注意避免的一些重要问题形成清醒认识。就此而言,以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长期以来大规模继受德国法教义学为实例进行细致检视,并反思这一持续至今的法学继受过程给当地法学界学术生态带来的各种连锁影响,可以为我们在当下谨慎思考中国大陆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的主要发展方向之选择,以及自身法学的主体性意识之培养,提供某种必要的警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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