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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部分民事、行政司法解释仅适用于施行后新受理的案件,起诉的时间因此具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这种模式不但极易引发法律规避行为,而且背离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司法解释具有"立法性"并不能成为其不溯及既往的充分理由。基于司法解释的本质、司法机关的职责及溯及力所具有的维护法的安定性的积极功能,司法解释应当溯及既往,但其溯及力应受被解释法的时间效力范围、裁判的既判力和旧司法解释效力范围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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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曾是威胁人类生命健康的主要疾病之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药科学的发展,结核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显著降低。但近十几年来,由于艾滋病的流行和耐药株的出现等原因,结核病的发病率又趋上升。现报告一例因结核病继发肺心病引起的死亡,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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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群体中的眩晕症患者较多 ,占该症发病率的半数以上 ,有美尼尔氏综合症病史者 ,复发率更高。所以 ,它不仅在我国 ,而且在外国也是影响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常见病之一。眩晕症的眩 ,是指目眩 ;晕 ,是指头晕。眩和晕通常并存。其患者痛苦状犹如乘船驶入惊涛骇浪之中 ,感觉天旋地转 ,头重脚轻 ,甚至躺着不敢睁眼、翻身 ,并伴有出汗、恶心、呕吐、失眠等诸多不适。此症一般不会自愈 ,且反复发作 ,愈发愈重 ,其间歇期也愈短。世界权威人士1996年曾在一次学术大会上宣布 :迄今为止 ,药物和手术对此症均无明显疗效。但是 ,尚未找到有效疗法并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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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并非仅仅与“立法”有关,与“执法”更有关系。法的“溯及既往”是指是否溯及“事件和行为”,而不是指是否溯及“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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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邦交正常化40年来,经济相互依存关系发生了显著变化,其主导趋向,是日本对中国的经济依存度快速提升,而中国对日本的经济依存度相应下降。当前中日两国面临的国际经济风险增大.包括世界经济下滑、国际贸易萎缩、财政金融危机、外汇市场波动、资源价格攀升和粮食安全威胁等。应对共同的风险与挑战,势将成为中日经济关系持续发展、合作领域稳步拓展的强劲动力。从目前及未来近期走势看,中日经济关系似可在如下几大领域得以拓展:全面推动自贸合作、稳步扩大财金合作、增进宏观政策协调、强化汇率政策协调、促进中国对日投资、提升节能环保合作和启动粮食安全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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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服农药富士一号致食管疤痕性狭窄1例徐宏煦(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兴国342400)1案例谢某,男,45岁.务农。因杀人畏罪自服农药富士一号50ml左右,当即被群众抓获,并按其水中,使其呛呕出少许液体。收审后未进行治疗,第三天谢某自诉口、咽及胸骨上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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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不溯及既往与现行刑法的关系,大体可作如下描述:刑法施行后,对施行之前业已实施终了的旧行为,如果在其施行前经由当时为有效的法律给予了终极性的有效评价,则现行刑法不得推翻其判处结果重新予以审校,此为现行刑法不溯及既往之绝对含义。对施行之前实施终了的行为,在其生效之后,如果需要决定是否给予刑法性规范评价并予处置的,那么可用且只能用的刑法规范必须在现行刑法典中找寻,因为此时此际唯一可供适用的刑事法律只有现行刑法。但如何运用现有刑法规范给予或不给予评价,其实并非仅仅指刑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含义,还有刑法得予溯及既往以排除行为终了时日之前有效的法律予以适用。即使是在最为狭义的,即现行刑法不得溯及至生效前的旧行为以呈现其法规范效力,而只能任由行为当时有效的旧法律予以评判,也只能说是旧法律能够重获得其规范活力,进而具有法的效力适用于个案,是完全得自于现行刑法之法规范授权,这表明现行刑法包蕴的不溯及既往效力原则,具有一种造法机能。无论是以其造法机能激活不再具有法效力的旧法规范能量,还是直接排除旧法适用而适用现行刑法,都表明刑法不溯及既往还包含着赐福于受刑法评价与处理的犯罪人的人道精神,且内蕴着一种刑事福利的建造与授权机制,这是现行所有有关刑法不溯及既往研究所遗漏的规范性内含。《刑法》第12条即是此全部复杂的结构与规范综合的平义表达。全面而精细地展现中国刑法不溯及既往之造法机能及其实现进路的全部义项,即勾画其造法机能的学术追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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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的现状十分混乱,以及在法律的界定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商标法》第47条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商标被宣告无效之后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溯及力的范围到底是什么,应当怎么样进行判断.本文通过历史比较的方法,还有法理分析的方法,比较修改后的商标法的法理基础,意在进行完善相关的判断标准.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涉及新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衔接的时候,一般应当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该原则的例外,应当谨慎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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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溯既往原则上要求不能以新法裁判过去发生的案件,只能适用旧法。但是,民法典的不溯既往较为特殊,其不溯既往后并不总是有旧法可用,有时需要另外寻找法源。此种情形下,新法可否作为裁判依据便成为问题。对此,司法解释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可以适用”,创设了新增规定“可以适用”规则。这个规则应从四个方面理解:一是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并非不溯既往原则的例外;二是新增规定是指强制性效力与准强制性效力法源未规定而新法所做的规定;三是“可以适用”是指“可用、可不用”,不强制法官适用或者优先适用,新增规定与其他填补法律漏洞要素处于平等地位;四是对当事人有利、治愈型和以善良风俗为内容的以及不影响既得权或预期的新增规定例外应当溯及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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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修正刑法的背景下,新法较之旧法是否有利于被告、在何种范围内有利于被告变得更难判断,有必要正确对比新法与旧法,使新法在溯及既往行为时真正贯彻“从旧兼从轻”。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例,其所增设的诸多轻罪,如高空抛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等,是不利于被告的规定,但实务中却被以有利于被告之名而溯及既往。新法对部分犯罪的构成要件、罪数认定规则、量刑档次、罪后量刑情节的调整,部分有利于被告、部分不利于被告。新法诸多规定,形式上有利于被告,实质上不利于被告。既往审判实践中,类推适用刑法还较为突出,在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时,不能将既往类推适用刑法的判决作为理解“旧法”的依据。对新法中有利于被告的规定在适用中应进一步落到实处,防止对其作不利于被告的解释而溯及既往。应防止将本该认定为重罪的既往案件,以从旧兼从轻为由,将新法增设的轻罪名溯及既往,忽略重罪与轻罪的竞合。还应防止对不利于被告的规定作有利于被告的解释,进而将其溯及既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