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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定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现有法律并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司法适用上的困难。本文尝试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相关的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各家学说,提出个人见解,以期对完善抢劫罪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2.
按照一般的观点,行为成立犯罪且处于既遂状态后,那么对于该行为的刑法评价也就止于停止形态,进而随着程序的推进,行为就会被纳入定罪量刑的诉讼程序。然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犯罪既遂后,尤其是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成立既遂形态后,行为被纳入诉讼程序被实际处理,只是应然意义上的理论设想。实际上,在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成立既遂形态后,行为人大有可能在某种动机的驱使下通过实际行为恢复被其先前"犯罪行为"侵害的刑法上的法益,从而在概率论上很大程度的导致了对行为人的行为评价只能停留在理论角度。既然如此,我们的刑法理论是否应当反思:对于犯罪既遂后行为人自行、自愿恢复法益的情形,刑罚处罚的必要性是否还依然存在,或者说是否应当保持克制?"法益可恢复性犯罪"的刑法评价思考由此展开。  相似文献   
63.
64.
在法医学检案中,杀人后自杀的案件不时遇到,由于此类案件兼有他杀与自杀的特点,有一定的规律性。笔者对11例资料进行了分析,重点对其鉴定规律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5.
结果犯理论的反思及界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结果犯的含义对于结果犯,我国刑法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结果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①另一种观点认为结果犯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这两种含义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通常是统一的。因为大陆法系刑法以处罚既遂为原则、以处罚未遂为例外,刑法分则以既遂为模式。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不仅是成立犯罪的要件,还可以说是犯罪既遂的要件。当分则条文规定了犯罪结果时,该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又是犯罪既逐的标志,所以关于结果犯的两种观点在他们那里…  相似文献   
66.
制造毒品罪的既遂标准存在着开始制造说、制造成功说和制出成品说的争议。本罪的保护客体仅为单一的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而不包括公民的身心健康,是否制造出成品不能说明对保护客体的侵害。本罪的典型可罚时点不是毒品制造出来而是制造毒品的行为结束。本罪中的毒品不是说明客体受到侵害的构成结果,而是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行为结果。因此本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制造毒品的行为实行终了。  相似文献   
67.
杨涛 《中国检察官》2010,(18):73-73
[案情]1998年7月17日下午,被告人赵某伙同张某某及蒋某某(均在逃)预谋绑架其同乡林某某以勒索钱财。19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轿车拉着张某某、蒋某某到大连市甘井予区革镇堡采石场后,张某某、蒋某某以买木材为名将被害人林某某骗入车内,  相似文献   
68.
案情 2012年3月18日,周某携带毒品入住某市中土大厦酒店602客房后.电话联系夏某寻找毒品下家。19日晚.周某与夏某、吴某(均另处)等人在该市广电假日酒店515房间内.商定以每盎司9,500元的价格共出售价值20万元的冰毒给夏某等人。期间.周某感觉情形不对.以去拿货为由,离开广电假日酒店返回中土大厦酒店.让吴某将冰毒834.27克、二甲基安非他明51.2克毒品转移。吴某将毒品拿走后由张某(另处)将毒品藏匿于斜土东路237号温州饮食店内。  相似文献   
69.
本文案例启示:轮奸成立的标准应当是两人以上均实施了强奸行为,并达到了既遂。如果强奸着手以后,出现部分既遂、部分未完成的形态,应当在承认轮奸的前提下,认定犯罪未遂或者中止的存在。[基本案情]2012年10月26日晚,金某与朋友李某某(女)、刘某(三人均已成年)在安徽省某市KTV唱歌,次日凌晨1时许唱完歌后,李某某要离开,金某以开房间聊天为由伙同刘某将李某某带至该市一宾馆。途中,金某与刘某商谋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三人进入宾馆后,金某让刘某下楼买避孕套,期间金某强行与李  相似文献   
70.
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数量以及复杂疑难程度在毒品犯罪中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侦破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最常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前者已经得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认可,对于利用其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按照毒品是否被侦查机关替换,可以区分为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以无毒物替代毒品由于对象不能则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而对于利用后者侦破的毒品案件则需要区别对待,利用犯意型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可以作为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正当措施。另外"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必备要素,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志是毒品的交付,运输毒品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别为"为走私、贩卖而运输"、"为转移而运输"、"为吸食而运输"三种形式,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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