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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刑法的明确性新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解决语言本身固有的模糊性和刑法的明确性要求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这一难题,必须对刑法的明确性概念予以全新的理解:刑法语境中的明确性就是刑法的确定性。在刑事法治背景下,应该信仰刑法整体的明确胜,并通过恰当的刑法解释提升刑法文本的明确性。  相似文献   
22.
张建军 《法学》2012,(5):139-148
作为罪状之一种,空白罪状仅仅对罪名及法定刑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将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委诸于其他规范或制度加以填补和充实,这就导致空白罪状对刑法的明确性原则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也影响到实务部门对空白罪状的理解与适用。由于空白罪状的全部或部分构成要件需要参照其他规范或制度才能确定,因此,一个明确的空白罪状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从规定空白罪状的刑法条文来看,它必须指明行为所违反的规范或制度的名称;从被参照的相关规范或制度来看,其内容应该是清晰明白的,而不是含混模糊的。  相似文献   
23.
现行刑事立法采取了将所有犯罪规定在一部刑法典中的模式,没有在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直接规定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导致刑法典中出现大量的绝对空白刑法规范与相对空白刑法规范,并且形成了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的立法体例。法律保留原则、明确性原则与比例原则是宪法原则;绝对空白刑法规范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相对空白刑法规范不符合明确性原则;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的立法体例不符合比例原则。只有改变现行刑事立法模式,在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直接规定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在刑法典中仅规定自然犯,才能使刑事立法模式与宪法相协调。  相似文献   
24.
姜涛 《政治与法律》2023,(4):113-129
刑法的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宪法上法律保留原则的子系统,包含着“明确优于不明确”公式。这一公式揭示了法条竞合中特殊的刑法适用规制,可以有效破解口袋罪之扩大适用的难题。基于构成要件明确性原则,当口袋罪与具体个罪均涵摄某种行为时,应优先适用明确的具体罪名,以防口袋罪发展成为“万能罪名”。运用“明确优于不明确”公式,可以化解罪数理论所不能解决的口袋罪与具体个罪之间的法条竞合难题,使法条竞合规则创新发展成为“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重法优于轻法”“明确法优于不明确法”的三元格局。基于口袋罪适用中的常态扩张难题,刑法教义学需要确立“明确法优于不明确法”的适用规则,以使口袋罪的适用形成一种“倒金字塔结构”,并根据口袋罪之保护法益的分级,正确确定“明确优于不明确”公式适用的例外情况,严格限制口袋罪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25.
26.
论刑法明确性原则的相对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的明确性是罪刑法定的一个派生性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含义.但是,刑法的明确性并非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其与社会生活的发展性、语言的模糊性、刑法规范的特殊性密切相关.实质的罪刑法定必须依赖健全的刑法规范与良好的机制来实现.  相似文献   
27.
德国之所以采用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与其国家结构、立法传统有关。关于附属刑法与核心刑法的界分,法益性质理论、规制对象理论及秩序属性理论均难以自洽。行政法规范与刑法规范“禀赋”不同,二者结合生成的附属刑法规范如何保障明确性原则,是德国刑法学的重点研究问题,例如,如何明晰大量诞生的不作为犯,在结果归属上如何使行政法与刑法同等严格,如何明确罪过形式、保障责任主义等。附属刑法规范的语义结构分为“自下而上”模型与“自上而下”模型。其中的层层援引现象对明确性原则形成挑战。违法性认识错误常常出现在行政犯领域。“核心刑法适用责任理论、附属刑法适用故意理论”的观点引起激烈争论。如何认识行政违法性与附属刑法的违法性,如何看待法律过失与行为过失,也是研究重点。从刑罚的目的看,附属刑法不利于消极的一般预防和积极的一般预防。我国若放弃统一刑法典的立法模式而采用附属刑法,则需要对以上系列问题进行充分的预估与研究。  相似文献   
28.
作为重要的解释方法,合宪性解释立基于法秩序一致性之考虑,主张刑法解释不抵牾宪法的精神与原则,从而揭示刑法实践中的各种宪法适用问题.构成要件明确性原则乃是界定合宪性解释范畴的理论分析工具,只有那种应当符合构成要件明确性原则而规范却不明确的领域,才有合宪性解释的空间.合宪性解释作为一种价值论证活动,必须立足于宪法性法益,为解释结论之证力提供最充分的理由,以确保刑法解释的整全合法性.而比例原则则以其目的正当性、手段必要性和法益权衡性,处理公民自由与他人权利、公民自由与社会秩序、国家公权与公民权利等之间的利益关系,构成合宪性解释的规则性证成.  相似文献   
29.
罪刑法定主义之立法实现在罪之规定上 ,集中表现为构成要件的规定 ,而其核心问题是构成要件行为的规定。作为构成要件行为之规定的明确性 ,其表现至少有三个方面 ,一是行为性质的明确性 ;二是行为的特定要求的明确性 ,如某性质行为可以有多种形式 ,刑法只应禁止某种或某类而非全部的情况下 ,某行为的限定要求的明确性 ;三是行为程度要求之明确性。而这三个方面中 ,我国刑法对行为程度的限定规定最多 ,导致的争议也最大 ,因此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 ,以解决罪刑法定原则之明确性在行为程度规定方面的立法实现问题。  相似文献   
30.
情节犯及相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情节犯中“情节严重”是否为犯罪构成要件,学界有肯定论与否定论之争。笔者认为可将其理解为一种“开放性构成要件”。我国犯罪构成中的“情节严重”,发挥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可罚的违法性”的作用,但不同于“客观处罚条件”。情节犯的立法模式与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明确性原则并无不可调和的冲突,它实际上是现代法治条件下立法权与司法权妥协的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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