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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张建军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3,(2):223-237
明确性是刑法规范对立法语言的基本要求,然而,犯罪现象的复杂性、立法者理性能力的有限性以及立法语言自身的固有缺陷,决定了刑法立法在客观上不可能达到绝对明确,刑法的明确性是一种相对的、有限度的明确性。在内容上,刑法明确原则的相对性主要包括构成要件明确的相对性和法定刑明确的相对性。其中构成要件明确的相对性要求立法者所型构的行为模型要能够划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法定刑明确的相对性则要求立法者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模式。 相似文献
32.
尹培培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5)
处罚法定原则要求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由法律明确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具有总则性质的《行政处罚法》并未明确提及这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而学界通常将第3条的规定视为处罚法定原则的体现。通过制度层面的剖析发现,该条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应受处罚的行为法定和处罚行为法定。前者面向相对人,后者面向行政机关。坚守并贯彻处罚法定原则的关键在于:在遵循法的明确性原则的基础上贯彻要件、效果法定;对于欠缺明确性的规范,纵向上区分不同的种类,横向上针对不同的种类分别建构相应的填补规则。 相似文献
33.
我国《刑法》的兜底规定均存在于经济刑法中,这是立法语言局限和经济行为类型化描述的需要,是尽量避免法律漏洞和保持经济行为规范弹性的需要。兜底规定并不必然导致构成要件不明确和口袋罪的问题,应当从立法的必要性、前瞻性、协调性来考虑兜底规定的设置,在司法适用时坚持同类规则和体系解释,注意参照经济不法行为类型,尽量有效协调兜底规定与明确性原则。 相似文献
34.
德国之所以采用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与其国家结构、立法传统有关。关于附属刑法与核心刑法的界分,法益性质理论、规制对象理论及秩序属性理论均难以自洽。行政法规范与刑法规范“禀赋”不同,二者结合生成的附属刑法规范如何保障明确性原则,是德国刑法学的重点研究问题,例如,如何明晰大量诞生的不作为犯,在结果归属上如何使行政法与刑法同等严格,如何明确罪过形式、保障责任主义等。附属刑法规范的语义结构分为“自下而上”模型与“自上而下”模型。其中的层层援引现象对明确性原则形成挑战。违法性认识错误常常出现在行政犯领域。“核心刑法适用责任理论、附属刑法适用故意理论”的观点引起激烈争论。如何认识行政违法性与附属刑法的违法性,如何看待法律过失与行为过失,也是研究重点。从刑罚的目的看,附属刑法不利于消极的一般预防和积极的一般预防。我国若放弃统一刑法典的立法模式而采用附属刑法,则需要对以上系列问题进行充分的预估与研究。 相似文献
35.
<正> 表现自由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是指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包括以报纸、杂志、绘画、服饰、照像、电影、音乐、唱片、收音机、电视机、电脑等一切手段发表思想的自由。广义上还包括报道采访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等。在当代人权法上,通常将思想言论自由与集会结社等自由区别开来加以规定。《世界人权宣言》即采用此种规定方式。该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第20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和平俯和结的自由。”后来的《欧洲人权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也都采用了此种规定方式。在各国人权法上,通常将表现自由的诸种内容采用列举式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36.
由于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关于贿选的定义,存在着贿选起止时间上的模糊性,贿选人指向上的不全面性,贿选标的额和被贿选人数量上的不具体性、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规定上的不明确性,加之调查认定机关规定上的宽泛性,使得贿选的调查认定比较困难,从而导致贿选问题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同时,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贿选违法成本规定上的低廉性,进一步加剧了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贿选问题的发生。笔者认为,解决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贿选问题,应当把握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和四个关键环节。 相似文献
37.
逻辑方法就是在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判断、推理的思维方法。对义务性法律规范多个规范词进行逻辑分析,有助于我们对义务性法律规范在立法、司法、执法中的理解和应用。立足现实,应重视其在新法研究和实践中的适用,加强其明确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38.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0,(1)
21世纪以来,在我国发生的非典和新冠肺炎两次大规模病毒传染事件,暴露出我国传染病防治的不足,而在防治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也表明刑法的保障法功能难以充分发挥。基于传染病防治附属刑法完善的考量,应在附属刑法中以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为基调、突出依法从严处罚的特殊理念,并确保刑法条文在保障犯罪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上,能有效实现对应急事态管控期间涉及医疗秩序、民生保障、治安管理等重点领域犯罪的快速处理。 相似文献
39.
刑法规范的模糊性与明确性及其整合机制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针对当前刑法学界对于“刑法规范之模糊性”的系统研究相对欠缺的状况 ,本文以自然科学中的模糊论与语言学理论中的模糊语义学为基础 ,着重论证了“模糊性是刑法规范的又一基本属性”、“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与模糊性之间具有相辅相成的紧密关系”等观点 ;指出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与模糊性之平衡是刑事立法的理想追求 ;而实现这种平衡的基本途径就是“明确性与模糊性的整合机制” 相似文献
40.
作为裁判规范,刑法是法官据以认定犯罪并对犯罪科处刑罚的依据。明确的刑法规范无疑为国家刑罚权划定和标识了清晰的疆界,指明和框定了刑罚权发动的具体范围。因此,刑法的明确性原则具有规束司法权的恣意和任性,进而保障民众的自由和安全的价值意蕴。但是,刑法的明确性原则也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刚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频繁修订而稳定性欠缺、刑法条文之间的失调与失衡在所难免、个别公正难以完全顾及。因此,既要肯定刑法明确性原则的价值和功能,也要对其局限保持足够的清醒和警觉。在对待刑法的明确性原则问题上,任何一种非理性的态度和单向度的思维都是片面的、不可取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