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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蔡桂生 《当代法学》2021,35(6):121-132
我国共同犯罪立法中存在分工分类法与区分制的论证空间.区分制下共犯从属性之要义在于,使共犯成立范围受到各罪构成要件的拘束.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意味着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无论是正犯不法本身之证成,还是正犯与共犯之区分,均不能不借助故意要素.在区分"违法意义上的犯罪"和"违法且有责意义上的犯罪"的前提下,限制从属性要求共犯的成立从属于正犯的不法,这使得共犯的成立也应从属于正犯之故意.主张放弃共犯从属于正犯故意的做法,会破坏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界限,损害奠基于构成要件明确性的刑法保障功能.至于共犯成立从属于正犯故意所带来的所谓"处罚漏洞",不过是忽略了"共犯的未遂"以及预备、过失犯罪之处罚条款所导致,并不能算作真正的"漏洞".  相似文献   
52.
为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公共信用立法授权政府建立专门机构,对公共机构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与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进行加工、处理、评价,形成档案式的公共信用信息,并对外公布或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公共信用信息的收集、加工、评价、共享及应用等,可能严重影响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人格权、平等权等基本权利,应当有立法上的明确授权。立法上应当明确公共信用的内涵,以防止公共信用信息的泛化而演变为一般性社会管控或促进执法的工具,偏离原初的提高社会诚信水平的立法目的。不合理的信用评价与应用,无助于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权利限制与立法目的应当合乎比例。  相似文献   
53.
自由保障与秩序维护都是刑法的机能,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司法秩序,体现了立法者社会秩序优先的价值取向。该罪的构成要件比较粗疏——犯罪客观要件虚置,情节严重无标准,犯罪主体范围待划定,犯罪主观方面的认识内容不明确。为了落实罪刑法定的要求,也为了防止此罪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应尽快完善配套法规,界定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的范围与内容,修改罪状,明确该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情节严重的内涵。  相似文献   
54.
姜涛 《中国法学》2015,(2):160-183
刑法立法阻却事由是指可以阻却刑法修正的各种事由。立足于立法面向的刑法教义学,立法者必须把刑法的明确性原则、人权原则、比例原则、效益原则等作为判断刑法立法阻却事由的标准。当一种行为已为刑法分则之罪名所涵摄、抽象性概念经由刑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可以明确、设罪违背比例原则要求的"无先而后"的逻辑规则存在、行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或立法效益明显低于立法成本时,即存在刑法立法阻却事由,立法者应停止这种刑法修正。  相似文献   
55.
刑法明确性原则是资产阶级在刑法领域里反对专制社会罪刑擅断主义所取得的一项划时代的进步成果,目前已被世界各国的刑事法典普遍加以确认。作为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立法领域的深层次体现,它符合建立现代民主和法治社会的要求,有助于保障人权、健全法治,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在我们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对该原则的法律价值和社会意义进行界定和归整,对建立以人为本的和谐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6.
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最重要的原则,在立法中贯彻此原则,是刑事立法的必然要求。关于罪刑法定主义的立法实现,在禁止事后法、罪的明确性、构成要件的明确性、法定刑各方面,台湾刑法和大陆刑法有着各自的模式。  相似文献   
57.
文章结合法定刑的配刑原则,即统一配刑原则和明确性原则,讨论了刑法典中贪污罪法定刑配置方面的缺陷,如起刑点的模糊、财产刑的可并或不并、资格刑的空缺、死刑的浪费等。最后,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如删除生命刑、延长自由刑、完善财产刑、增加资格刑、明确起刑点等。  相似文献   
58.
立法语言:从模糊走向明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颖 《政法论丛》2010,(6):43-49
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是必然的,其原因包括认识的局限性、语言本身的有限性、立法者的差异性以及立法技术的选择等因素。明确性的语言对于立法活动来说是一种追求和渐进实现的目标,因此,应该注重提高立法者的素质,本着简约、确定、谨慎的原则进行立法语言的选择,并通过法的解释促使立法语言从模糊走向明确。  相似文献   
59.
论刑法的明确性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明确性作为罪刑法定的一个派生原则已为西方理论界所普遍承认。明确性原则不仅要求罪刑法定,而且要求对罪状和法定刑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新修订的刑法典,摒弃了过去刑事立法中“宁疏勿密”的指导思想,采取了“尽量明确”的立法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基本原则明确;二、罪刑的明确化程度有较大提高;三、取消了三大“口袋罪”。  相似文献   
60.
罪刑法定作为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要求刑法对犯罪构成要件及处罚的规定实现明确性。我国刑事立法、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在贯彻理解该原则时 ,过度追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而致罪刑法定原则日趋教条化、本本化 ,有堕入法律形式主义并致法律实质虚无主义之虞。刑事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决定了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只能是相对的 ,一定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不可避免。树立客观而科学的罪刑法定观 ,实事求是地理解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原则 ,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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