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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对各类刑事罪犯在非监禁状态下进行治疗、监督、处置等行刑和矫正活动的总称。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置于社区内,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组织的协调下,在确定的法定刑罚执行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刑罚执行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如何大胆借鉴西方的社区矫正来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如何以社区矫正为契机完善监外执行规范化进程,是当前法学界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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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该项制度的理解不同,容易导致司法操作的不一致。在2007年全国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中,该项制度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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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罪犯是指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等五种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的在社会上执行刑罚的罪犯。对监外罪犯刑罚执行、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近年来,在对监外罪犯的监督管理中,经常发生有的公安民警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监外罪犯脱漏管,甚至发生重新犯罪的问题,对公安民警的失职、渎职行为,如何认定性质,是否涉嫌玩忽职守罪?本文从公安民警所应当履行的职责入手,探讨公安民警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发生监外罪犯脱漏管并重新犯罪之间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公安民警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后果达到何种严重程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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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本质:功利人道与公正人道的统一——兼论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暂予监外执行是本应在监禁机构行刑的犯罪人暂时变更到监禁机构外进行刑罚执行,其本质特征应为行刑人道主义,行刑人道主义分为功利的人道与公正的人道两种不同理念。建议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变更为暂停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在构建我国暂停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中,遇到保护个体的功利人道与保障社会整体的公正人道冲突时,应做出保障个体功利人道的价值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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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四个办法中有三个办法的检察工作中都有填写“检察日志”的内容,“检察日志”是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实行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的客观要求,是充分发挥监所检察职能作用的重要措施,所以认真规范填写好“检察日志”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每个派驻检察室的检察人员不可忽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落实好四个办法。要规范填写“检察日志”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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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刑罚执行活动的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需要明确角色定位,充分履行职能,促进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完备,建立起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体系,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全面顺利开展。一、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因此,"检察机关是以监督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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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长义不愧是法院的副院长,内心的慌乱一丝也没流露出来。即使铁证如山,还是说:"我当场把钱退回去了,我没罪。"2012年12月21日,审判长庄重地敲下法槌,宣布开庭。宋长义在两名法警的押解下,缓缓地走进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进门的时候,宋长义迅速向全场扫了一眼,故作镇定,平静地站到了被告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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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由于制度设计漏洞,加之不法利益驱动,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虚假鉴定、脱管逃跑、收监困难、规避刑罚等现象。本文通过现实情况分析该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探讨如何摆脱规避刑罚之困境,克服该制度的现实弊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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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积极顺应监外执行南公安机关主管向司法行政机关过度和社区矫正列入刑罚、刑诉法予以实施的重大变革,不断开拓思路、转变观念,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途径和方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