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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罪犯刑罚执行,指的是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刑罚。我国对刑事监外罪犯刑罚执行取得一定进展,对社会稳定起到一定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地区有关机关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监外执行中时常出现虚管、漏管、脱管和失控甚至又犯罪案件,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存在问题监外罪犯刑罚执行问题越来越多,主要表现是:(一)法律文书未送达,交付罪犯双脱节。(二)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得力。(三)执行程序未到位,监管执法不严格。二、对策与建议(一)健全监外罪犯交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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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人权理念和刑罚执行的灵活性两方面分析了设立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价值基础。同时,就法典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模糊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如: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其行为已构成犯罪;要明确不计入执行刑期的追诉期限;刑事诉讼管辖以属地管辖为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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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毅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12(2):57-59
我国目前刑事判决中一半以上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管制,再加上服刑罪犯被假释、保外就医的,监外执行的罪犯大于监内执行的人数,随着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①的贯彻落实,监外执行的罪犯人数的比率还将有进一步地上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监外执行职责完全赋予地方司法机关②,扩大了地方司法机关管理权限,也加大了地方司法机关刑法职责,在法律规定的落实和司法管理的完善方面还将有一个从适应到规范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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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为了顾及罪犯治疗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人道主义需要而设立的一种行刑变更方式,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虚假鉴定、权力腐败、脱管逃跑和收监困难等违规现象。借暂予监外执行之名而行逃避刑罚实际执行之实的案件频发,致使刑罚的权威与公允受到严重侵蚀。在域外,刑罚的人道主义通常以中止执行的方式来实现,罪犯在疾病治疗、怀孕分娩或哺乳婴儿的期间并不计入刑罚执行期限。基于医学鉴定技术性强以及女罪犯故意怀孕而难以监督和控制、或者权力可能集体腐败等原因,替之以暂缓或中止刑罚执行,可以是我国监外执行制度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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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桥县人民检察院对全县公安机关10个派出所辖区,2007年以来的100余名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等五种监外执行人员情况进行了检查核实,进一步规范了派出所对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管措施、帮教组织及档案管理;对有违法犯罪迹象的监外执行人员及时进行教育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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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案情
某检察分院在清理监外罪犯脱、漏管专项活动中,发现辖区某基层法院判决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王某,一直未交付执行达两年零十个月,并进一步发现,王某用作医学鉴定的病历等材料均属伪造,遂对此线索展开初查。经该院监所部门侦查终结,查明:王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某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陈某某时任该区公安分局法制科科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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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检察机关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的职责,这不仅为监所检察工作提供了发展机遇,也对派驻检察机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在执法理念、执法机制、执法方式、执法能力上也提出了新的挑战。近年来,尤其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进行了研究与探索,本文就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的理解、同步监督机制的实践、制约同步监督瓶颈性问题及工作建议进行探讨。一、对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的理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