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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有害信息传播行为,应根据法治精神进行规制。对于不同类型的传播行为,应根据针对对象及其利益的不同加以区分对待。运用刑罚权来惩罚传播网络有害信息的行为人,应充分考虑刑罚权出现的正当性问题。只有给客观的、受法律确认或者为公序良俗所认可的利益造成损害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刑罚权出现才可能具有正当性。遏制网络有害信息传播,应特别注意与保障言论自由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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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文化倒灌现象我去年写过一篇文章,谈的是"文化倒灌"现象。什么是文化倒灌呢?就是青少年掌握的网络文化技术与信息,超过中老年人,他们不仅可以手把手地教你网络技术,还向你传播网络上你所不知晓的信息。过去的网络信息多来自纸媒体,现在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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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青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3,(1):92-95
随着数字技术、WEB2.0技术和三网融合相关技术的发展以及技术门槛的降低,有害信息传播违法犯罪进入了高发阶段。公安机关应认真研究有害信息传播违法犯罪的现状、产生的背景和特点,深入分析有害信息违法犯罪产生、发展的原因,提出有效的治理方法和对策,有效遏制有害信息传播违法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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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娴静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3,(2):44-47
随着匿名网络通讯的出现和发展 ,引发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问题。如何使匿名网络通讯在保护公民各项权利的实现之时 ,又不至于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或利益 ,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对此 ,应当从网络有害信息的预防、匿名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及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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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共享软件的滥用是一个颇具争议的热门话题,非议者不少,而支持者亦众.版权人、国家版权保护机构、影音业协会、网络供应商、互联网主管部门、警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均不约而同从不同的角度规制网民滥用P2P共享软件的行为.代表互联网未来发展方向的P2P共享软件本身并无过错,但其引发的诸项争议必须置于法律框架内方能解决.从剖析P2P共享软件的基本原理及因其滥用而引起的各种法律争议着手,分析滥用P2P共享软件行为的性质,探寻法律规制滥用P2P共享软件行为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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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准确判定网络有害信息范围,是实现网络信息治理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网络有害信息范围判定的立法规定和治理实践,尚存在粗放型、碎片化、不统一、不科学等不足。判定网络有害信息范围,应接受行政均衡、平等对待等法律原则指导,还应充分考察、借鉴域外成熟经验;基于文化传统、法治现状等因素,可将我国网络有害信息类型化为网络政治性有害信息、网络社会性有害信息、网络有害私信息三类,并遵循从严到宽的解释口径,综合适用表达内容中立、明显而即刻危险、事后限制等判定标准。在理论论证和实践总结基础上,可对既有立法进行重述:制定统一的一般性条款,列举网络有害信息基本类型,辅之设计"三层次"的判断标准。实践中,可通过制定行政解释基准、创建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库及发布司法指导案例和参考案例等形式,实现对网络有害信息的统一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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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理互联网有害信息是维护网络安全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必须将治理互联网有害信息提升到法治的高度;针对互联网有害信息传播方式的隐蔽性、传播时间的即时性、传播空间的跨界性和传播受众的广泛性等特征,治理应遵循"依法综合治理"的路径。互联网有害信息的依法综合治理在基础层面,应当以相应的法律、技术、体制基础为保障,通过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打击等多种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调动国家管制与市场主体自律、社会监督、国际合作等主体的广泛参与加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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