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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
姚莉  王方 《法商研究》2014,(2):117-126
羁押替代性措施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中各种非羁押性方法的总称,其制度功能在于限制审前羁押的适用,从而达到人权保障的价值目标。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羁押替代性措施的设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其适用的困境,对此,应当因应羁押替代性措施适用的国际趋势,从理念、原则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优化。  相似文献   
882.
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一规定从立法层面确立了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加强了检察机关对羁押执行的监督,是我国现行逮捕羁押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相似文献   
883.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动态考察被羁押人继续羁押的必要性、最大限度维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在实践中,目前刑事羁押率依然呈高位态势,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收效甚微,尤其在审查启动、审查模式、审查内容、评估机制、审查环节和审查后果等方面突显了不少问题,非常有必要进行反思,并从制度和机制层面加以完善和解决。  相似文献   
884.
2013年1月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对于完善我国羁押审查制度和保障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人权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但由于存在当前法律制度不完善和程序构架本身存在缺陷等原因,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应以法律形式确定获得审前释放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对我国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进行司法化改造,确立法院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的公正和权威的裁判地位,重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权利救济的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885.
逮捕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一柄"双刃剑",运用得当它能够保证刑事诉讼顺利的进行,否则就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而作为一项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逮捕就不应该具有惩罚性,这也是刑事诉讼与刑罚的本质区别,从这种意义来讲,逮捕刑期折抵制度就有了存在的必要性。因此,逮捕的刑期折抵,简单说来,就是以刑罚的扣减来折抵因为逮捕而导致的先行羁押,从而抵消羁押的表面惩罚性,进而补偿对被羁押的人造成的心里痛苦。但是,从中引发的关于我国刑期折抵的问题就有了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86.
在犯罪类型结构发生变化、技术管控能力显著增强的背景下,我国近年来启动了新一轮逮捕与羁押制度改革。实证研究表明,2020年以来,我国逮捕率与审前羁押率均持续降低,但是依然存在逮捕率下降不均衡、逮捕条件适用不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效果不彰等问题。域外关于审前羁押的合宪性辩论、基本原则与改革方案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深化逮捕与羁押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审查逮捕准确化,防范逮捕率过快降低造成“两重风险”;风险评估数字化,将风险程度与监管措施准确匹配;羁押决定民主化,建立完整的审前阶段权利保护体系。在制度与技术方面,应以构建本土化的风险量化评估机制为中心,推动考核制度、替代措施、电子监控、羁押听证等相关改革。  相似文献   
887.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刑事犯罪结构也随之产生了变化,为适应刑事司法新需求,刑事诉讼模式也在悄然发生变化,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顺应这一变革的制度创新,它不仅有助于推进公平正义和刑事司法效力的统一,还能够促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有利于降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所承担的改造成本,也有利于减少羁押场所内的交叉感染等负面影响,节省羁押资源,同时亦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对羁押措施的认识和接受度。但目前公安机关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仍存在适用率低、适用标准不明确、监管难、相应权利救济制度的缺位的现状及困境,要破解羁押比居高不下、羁押负面效应积聚,亟需广大执法办案民警转变办案理念,坚守谦抑的立场,需要有关部门完善制度规范,完善监管体系,提高诉讼风险防控能力,设计完善的权利救济措施,共同推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  相似文献   
888.
从“两规”到监察留置,解决了“两规”的合法和合宪性问题,有关监察留置性质存在着三种学说,即“行政权力说”“侦查权力说”“双重权力说”,其性质决定着监察留置将衔接为何种强制措施。从教义学维度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监察留置可衔接为逮捕、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甚至如果犯罪嫌疑人不符合任何一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形,可解除临时性拘留措施,并立即予以释放。从司法实践选取2018年至2021年四年间的1100份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样本进行分析可见,监察留置期限表现出显著的羁押性,捕诉率居高不下,留置衔接以逮捕为主,表现出“留置中心主义”。针对这一现象,衔接程序应以程序法理为指引,贯彻程序理性、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可变更性原则。以程序规制为核心抓手,限制监察留置的准入程序,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以数字监管为辅助构建多样化的非羁押性措施,组建多层级的监督体系,将更多的正当程序条款落实到监察留置衔接程序的改革中。  相似文献   
889.
韩旭 《人民检察》2023,(11):16-19
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对径行逮捕案件可否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导致实务做法各异。应注意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社会危险性的推定并不牢固,且应允许反驳。因此,应当将径行逮捕案件纳入羁押必要性审查范围,在是否变更或者建议变更羁押措施问题上,应注意区分曾经故意犯罪与本次犯罪的间隔时间,两次犯罪性质的轻重,是否一人犯罪或者共同犯罪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890.
《刑事诉讼法》经再次修正后颁布实施,各界对修正案的讨论焦点将转为如何评价修订成果和如何适用新规范,这对于新《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走向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刊特别约请刑事诉讼法研究专家对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监视居住措施、附带民事诉讼、特殊侦查措施、专家参与诉讼制度和强制医疗程序等进行评论,并提出适用方面的建设性意见,为新《刑事诉讼法》取得良好的适用效果贡献智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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