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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问题的缘起修订后的《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除了盗窃一般财物,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之外,新增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三种行为类型。而这五种类型中,第一种可谓是普通类型,后面的四种谓之特殊类型。因而,对于扒窃他人财物是否不计数额一律入罪等问题便由此产生。对于扒窃入刑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2.
“共同实行犯的既遂与未遂形态并存说”之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实行犯的既遂与未遂并存的肯定说奠基在亲手犯的原理之上,而亲手犯的概念所要解决的问题与共同实行犯的既遂和未遂形态能否并存问题根本无关;着眼于共同实行犯内部的主客观构造分析,"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应该予以坚持;肯定说不仅混淆了共同犯罪与同时犯的界限,而且在着手的认定上,还会出现有人着手、有人未着手的现象,这就给刑法理论带来了混乱;肯定说的主张不经意间制造了对集团犯罪首要分子、复杂共同犯罪进行处理上的难题。故此,共同实行犯的既遂与未遂并存说的见解应当予以否定。 相似文献
113.
掌握对不同犯罪形态的处罚原则,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这对于正确量刑,加强同犯罪作斗争,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犯罪中止的自动性、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的认定、"意志以外的原因"三个方面分别阐述解决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混淆状态的构想。 相似文献
114.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系某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帐员。1999年6月4日下午5时40分许,李某见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遂生占有歹念。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余元现金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其办公桌东侧一小橱内,并用纸箱遮住。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从小橱中找出。在接受单位领导谈话时,李某否认系其所为,后公安机关找其调查时,李某供述了犯罪事实。 相似文献
115.
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故意犯罪,要经过一个犯罪的起意、准备、实行、完成的发展过程。但是,犯罪是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有可能完成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使犯罪得逞,形成犯罪既遂;也可能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没有得逞,而形成犯罪未遂;还可能由于犯罪分子自动放弃、停止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形成犯罪中止。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犯罪形态。犯罪的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它标志某一犯 相似文献
116.
刘海军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5,(5):91-93
由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复杂性,理论和实践中对其认定和适用存在着很大的争议.针对就认定和适用该罪时经常遇到的几个重要的问题,探寻相应的解决途径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17.
古文化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3(2):12-16
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的意志因素可以分为“犯罪本意”和“非犯罪本意的意志”。犯罪人着手实施犯罪后,由于犯罪本意以外的原因使犯罪过程停止下来,则构成犯罪未遂。在犯罪本意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当犯罪人的非犯罪本意的意志出现后,也可以使犯罪过程停止下来,但这仍然构成犯罪未遂,而不是构成犯罪中止。由于“非犯罪本意的意志”也属于意志因素,所以犯罪人着手实施犯罪后,导致犯罪未遂的原因既有意志以外的原因也有意志以内的原因。对我国刑法23条中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做狭义的理解,即它应当是指“犯罪本意以外的原因”。 相似文献
118.
连续犯既遂与未遂的界定问题研究——以个案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曹坚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6,(5):36-38
连续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只能认定为一罪,如果部分既遂部分未遂,依据部分全体的认定原则,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敲诈勒索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在判断其既遂与否时,应以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为标准。如果被告人对敲诈勒索获取钱款的行为供认不讳,且有其他证据辅证的,即使被敲诈人没有报案,也可认定为证据确实、充分。 相似文献
119.
内地与澳门都对犯罪未遂在刑法一般理论中进行专门研究,但因两地对刑法的价值取向以及法律观念都有不同,两地对实行行为的着手以及犯罪未遂的视角也不同。均属大陆法系的内地刑法以及澳门刑法,对实行着手的认定以及未遂都有不同的规定。中国内地刑法学学者对于犯罪停止形态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但在澳门刑法中就没有犯罪停止形态这一概念,而是把它放在不完整的犯罪中来探究。本文主要从实行行为的着手以及未遂的认定、处罚几个方面,对内地与澳门刑法作一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120.
文章基于一个盗窃河道内鱼的案件,分析司法实践中对盗窃未遂案件处理的争议,以及对可自由活动的财物,在认定可否为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上的各种因素,包括时间、空间、数额巨大的计算方法等,从而对可自由活动财物认定为数额巨大提供一种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