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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我国现行刑法对准中止未有明文规定,但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应将其按照犯罪中止予以同等评价。从准中止犯的理论可以看出,准中止犯无论是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还是犯罪构成角度都应当依中止犯从宽处罚。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都已经设立了准中止犯制度,为我国设立准中止制度提供了参考、借鉴,应当在刑法中增设关于准中止犯的规定,以完善我国刑法。  相似文献   
542.
犯罪中止行为在客观上通常呈现出两种样态,自动放弃或积极采取行动有效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但理论和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表明,中止行为的客观性研究较少,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性质认定上存在分歧.中止行为认定取决于行为是否实行终了、放弃重复性侵害行为定性以及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三方面.行为终了是犯罪停止形态成立的前提,放弃重复性侵害行为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键,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采取的措施须真挚且全力以赴.  相似文献   
543.
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形式与实质相结合为标准。抢劫罪既遂的标准是形式上齐备构成要件,实质上对公私财产权益造成了实质的侵害,这一标准对于抢劫罪普通犯和加重犯(包括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都是适用的。加重犯本身无所谓既遂未遂,加重犯的既未遂实质就是所依附的基本犯罪的既未遂。  相似文献   
544.
朱文杰 《法制与社会》2013,(13):256-257
转化型抢劫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有关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形态的认定仍存在较多的理论分歧。本文试以真实案例为出发点,探讨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问题。  相似文献   
545.
分析229份涉走私未遂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现,走私犯罪既未遂的认定标准很不统一,判决难点问题集中,相互矛盾明显。犯罪的本质在于侵害法益,大多数故意犯罪都存在一定的行为过程,犯罪的本质也应贯彻于犯罪认定的整个过程之中。作为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既未遂的判断,也可通过法益侵害程度来考察。走私类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国家外贸管制和海关监管制度,根据走私的形式不同,法益侵害程度的标准可以区分和细化,进而区别认定它们的既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546.
知识产权犯罪的七个罪名的认定都与数额有着密切的联系。但这七个罪名对数额标准的表达方式不尽相同,这与各罪的特点是相对应的。至于单位与个人共同犯罪的数额认定问题,应采用折算的方法各自计算并按照各自的标准来认定。至于既遂未遂问题,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属于情节犯,不应有未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属于行为数额犯,可以成立未遂;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侵犯商业秘密属于结果数额犯,没有未遂。  相似文献   
547.
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法益损害说、犯罪既遂形式和实质双重标准说及类型化犯罪既遂标准说都有其存在的诸多弊端,有的理论基础不科学,有的不能涵盖刑法中所有的犯罪既遂类型,通说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及其改造说存在违背犯罪构成理论及循环论证等无法克服的弊病,在犯罪既遂未遂评价标准中,犯罪客体、主体及主观方面不是既遂未遂相区别必要条件,对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应当确立"客观要素充足说"的新标准,并建立立法规范和司法判断的双轨评价机制。  相似文献   
548.
吕绪勇  邓君韬 《前沿》2011,(5):110-112
对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传统理论的"犯罪目的说""犯罪结果说""犯罪构成要件说"以及"综合说"均将"未得逞"视为"消极要件",其并未说明"未得逞"的真正意义。从语义学的角度看,刑法中的"未得逞"应兼具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形式意义上的"未得逞"既是普通用语,亦是规范用语;实质意义上的"未得逞"则指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或放任的,并由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客观侵害结果。  相似文献   
549.
《政法学刊》2015,(6):56-61
从立法层面讲,涉毒犯罪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属于行为犯;从犯罪行为人角度讲,其目的并不是挑战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归根结底还是为了谋取利益(不限于经济利益),因此,毒品犯罪属于目的犯,而不是行为犯。否则,单纯的购买、吸食毒品的行为也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却不构成犯罪,对此,现有理论给不出合理的解释。毒品犯罪中,居间行为的推波助澜让毒品更加泛滥,也增加了毒品犯罪的隐秘性,对居间行为的定性及处罚在理论上存在争议。鉴于刑法对毒品犯罪处罚的严厉性,有必要对毒品犯罪的不能犯和未遂犯做出明确区分,以免不当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  相似文献   
550.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的基本罪状予以规定,入户盗窃的着手的认定也随之改变,行为人只要实施入户行为即可认定为入户盗窃的着手。与此相关联,入户盗窃具有两种未遂形态,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入户盗窃的两种未遂形态应区别对待。此外,入户盗窃中,入户与盗窃的关系对于入户盗窃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入户与盗窃不仅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还应发生在同一空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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