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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从客观的违法论的立场看,涉及生命等重大法益的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也具有科处刑罚的必要性。我国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在讨论既未遂的问题时,必须确定我们是在应然层面还是实然层面进行讨论这一前提,否则,国外相关的研究成果搬到我国后,可能就是南橘北枳。 相似文献
82.
一年前,看似老实的农民李一柱犯下一桩恶行:强奸了堂嫂王爱美。王爱美,这个愚昧的受害者,因觉得“对不起”丈夫,十多天后才敢告诉其夫李大奎。李大奎得知后.发誓“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深感“内疚”的王爱美,决定协助丈夫在李一柱之妻吴淑玲身上“挽回损失”。于是,这对愚昧的夫妇,导演了一幕荒唐丑剧—— 相似文献
83.
[基本案情]王某系某区建设局局长,在开发一房地产时,王某采取定向议标等方式让某房地产开发商戴某的工程公司顺利中标,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承建权。在工程完工时,王某向戴某索要房屋一套,戴某为了感谢王某在工程招标中的帮助,即把一套面积为89.86平方米(当时价格为11万余元)房屋的 相似文献
84.
85.
行为犯应从形式概念、犯罪既遂标准说的界定方式来阐释,是指只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而不要求发生物质性危害结果就成立犯罪既遂的犯罪类型。行为犯包括预备行为犯、举动行为犯、过程行为犯、持有行为犯、危险状态犯等五种具体的犯罪类型。行为犯的犯罪既遂,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完整行为"并具备了相应的精神上的或者制度上的危害结果(即非物质性危害结果)这一"实然危害"而成立完整犯罪的典型形态。预备行为犯、持有行为犯均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举动行为犯通常可以存在犯罪预备形态以及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过程行为犯和危险状态犯可以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 相似文献
86.
张永江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3):74-78
教唆犯的未遂涉及到教唆犯和未遂犯两个刑法理论上有争议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刑法第29条第1款所规定的教唆犯存在未遂形态,而对第2款所规定的教唆犯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则存有争议。本文拟就教唆犯未遂的范围略陈管见,探讨“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含义,指出刑法第29条第2款所存在的缺陷并对该款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87.
双重视野中的犯罪目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来实现的结果。从静态角度看,它是一种观念形态的犯罪意识,是危害结果的表象预先在行为人头脑中的反映。从动态角度看,它是在犯罪动机的基础上形成起来的,是犯罪动机在犯罪实施阶段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犯罪目的的展开和实现过程实际上就是犯罪意志的形成和表现过程。行为人犯罪未得逞,即是未达到犯罪目的,也就意味着行为人的犯罪意志还不完整;因此,从犯罪形态角度看,行为人未达到犯罪目的,可以作为犯罪未遂的最简单和最直接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88.
王志祥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4,16(4):16-19
关于未遂行为的处罚范围存在三种模式,即概括规定、概括规定与特别规定相结合以及混合与区别规定。我国刑法在未遂行为的处罚范围上采取了概括规定的模式,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未遂行为均要按照未遂犯处理。对于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应排除其未遂行为的可罚性。 相似文献
89.
澳门刑法中具有很多值得思考和借鉴的科学法律思想与先进刑法制度。其中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制度集中体现了澳门刑法的轻刑化、细密化和较强的可操作性等特点。本文分别以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为研究对象进行了相关的研究与探讨。 相似文献
90.
刘甲与张三、李四系某县城待业青年。3人均好逸恶劳,整日结伙四处流荡。去年12月的1天,3人用完了身上所带的钱,无法继续“潇洒”.遂合谋抢劫出租二轮摩托车找点钱花,于是3人分头准备了匕首、手电筒及布带等作案工具。当晚8时许,张三、李四按照分工先行到县城外公路边的一加油站附近等候。刘甲遂从县城骗租一辆出租两轮摩托车.谎称有急事到某镇。路经加油站附近时.张三、李四站在公路中急呼停车,刘甲称二人系其朋友,也叫摩托车驾驶员停车。摩托车驾驶员因从事出租业务已久。有一定的社会经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