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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自助行为作为重要的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之一,早已被多数国家所承认,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这一方面使得民事主体不敢大胆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又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和效率低下,害莫大焉。本文认为在将来的侵权法和民法典中必须给予自助行为应有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其可以作为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  相似文献   
642.
刑罚适应能力是建立在近代实证派刑法理论基础上,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可能存在重叠,但二者讨论的阶段和意义并不一致,对刑罚适应能力必须进行独立的探讨。刑罚适应能力消灭的事由包括绝对的消灭事由如死亡和相对的消灭事由(如疾病、行刑时效)。  相似文献   
643.
中国民事再审应当遵循什么样的模式?这既是一个理论热点,又是一个实务问题。在鼎沸的学术之争中,关于再审模式的每个细节几乎都遭受到质疑和拷问。然而,在各种智识的对抗中,在对细节问题不遗余力的探究中,能够将自身论点贯穿始终提出一个具有自洽性的再审模式者,可谓寥寥无几。无论如何,再审是一个司法程序,其存在与展开不应当脱离程序二字本身所内蕴的法治意义。有鉴于此,从程序视角对再审构造进行解剖,当有其可自足的论说空间。一、启动与终结民事再审的程序缘由关于再审,第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再审为什么应当启动?与之相对应的另一个问题是,再审为什么应当终结?启动和终结,是同一个再审程序在时空上发展的两端,二者存在之理由既有一定的差别,又必然存在共通之处。毕竟,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再审为什么应当终结?这个问题的回答,也就是对再审为  相似文献   
644.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的要素是:胚胎和胎儿已经形成(精卵来源在所不问),未实施人类辅助生殖的自然生殖具有合法性,胚胎或胎儿遭到毁灭,女方在主观上故意。由于该行为侵犯了胚胎、胎儿的生命利益、具有违法性等原因,所以它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女方应依《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22条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夫妻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生育契约、妻子拒绝履行,该行为构成违约,女方应依《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胚胎或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严重畸形、继续妊娠严重威胁母亲生命或身心健康、夫妻感情破裂等情况下,女方不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645.
王新利 《工会论坛》2010,16(1):94-95
应当从保护股东权益和公司人格维护的平衡之角度理解公司解散诉讼中的诉讼事由;从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股东滥用诉讼权利与对其他相关人员利益的保障之角度理解公司解解散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而决定具体的审理程序和判决形式的因素应当是公司解散诉讼这一特殊的诉讼形式,股东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公司解散诉讼必须采用着重调解的审理方式,公司解散与清算之间的衔接决定了法院应在判决解散的同时指定清算。  相似文献   
646.
文永辉 《前沿》2012,(13):70-72
抗辩事由对于划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界限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抗辩事由的规定,存在适用范围不明确、类型不齐全、具体规范不够精细化等问题,妨碍实践中准确划定行为人侵权责任的大小,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47.
现行法中的承包地收回制度没有经过法律技术处理,游离于法律思维之外,因此应按照土地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的运行逻辑,以终止权及其行使为平台对承包地收回进行权利构造。承包地收回的权利构造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因终止权的行使而消灭;以终止权的发生事由为参照重整承包地收回的条件,除承包方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外,弃耕抛荒两年以上及承包方根本违反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定义务,也构成承包地收回的法定事由;以规范终止权的行使为依托设定承包地收回的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绝对消灭之法律后果的发生须以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并完成物权公示为条件。  相似文献   
648.
胡巧绒 《犯罪研究》2011,(6):98-101
在目前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被告人对公诉方就刑事责任年龄认定依据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提出抗辩,却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司法机关因被告方的抗辩事由,花费大量精力去查证,结果往往又徒劳无功。这不仅违背司法证明的合理性,而且严重影响诉讼的效率。本文拟就被告人应当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抗辩事由承担证明责任的有关问题,略表拙见。  相似文献   
649.
张友好 《清华法学》2012,6(4):151-161
实证调查表明,囿于申请回避法定事由的局限、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和对于裁判者相关信息的缺乏等诸多因素,实践中当事人成功申请回避的案件极为少见.因此,尽管可考虑通过扩充并具体化回避事由的范围、公开审判人员有关回避方面的信息,并借以举证责任倒置、证明标准降低等多种途径来缓解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难度,但都不可避免的存在这样那样的局限.限定型无因回避,即通过对申请时间、次数和“无因”本身进行限定,不仅能最大限度的防止申请的“滥用”,保障裁判者的中立性,强化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更为重要的是可有效推动法官与律师的良性关系,并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申请回避难这一困境.  相似文献   
650.
陈春梅  胡夏冰 《法学杂志》2012,33(3):130-134
民事再审事由虽然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修补,但仍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完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基本思路是,严格控制民事再审事由的范围,将民事再审事由限制在生效裁判的基础出现严重瑕疵和诉讼程序存在重大违法等方面;增加民事再审事由形式要件的规定,使民事再审事由成为可以在外观上能够轻易识别、在实务中具有可操作性的客观化、具体化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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