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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292.
《中国法学》2019,(2)
我国的正当防卫研究亟需改变"重要件内容、轻判断标准"的现状。根据赋权事由与免责事由的区分,正当防卫客观要件判断标准的争议焦点在于,在主观认知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下,是否应当肯定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仍享有以受损者的忍受义务为特征的侵入权利。正当防卫误判特权的边界,应当根据归责原理来加以划定:首先,当行为人对侵害的存否发生误判时,由于受损方并未通过任何违法行为制造利益冲突,故应坚持事后的判断标准,否定行为人享有误判特权。其次,当行为人对侵害的严重程度和是否仍在持续发生误判时,由于利益冲突的出现可归责与受损方,故应当采取防卫人个人化的事前标准,在合理误判的范围内承认防卫人享有误判特权。 相似文献
293.
《中国法学》2019,(2)
正当防卫成立要件是司法审查的指南而非限制,我国现行正当防卫立法采取适当说,司法实务往往对防卫限度采取唯结果论立场,导致不法与有责判断混淆,带来司法实务中倾向于故意犯罪或防卫过当的偏误,对此,今后需要在司法与立法层面予以改进。司法实践当坚持"必需说"的基本教义,重视正当防卫的个别化情景判断。同时,立法需要对正当防卫条款进行修正:一是基于"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法理,对防卫过当进行二分,区分需承担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与不需承担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前者即保留现有规定,后者则增加行为人在"高度恐惧、慌乱、愤怒"等期待不能情况下实施防卫过当的,属于责任阻却事由,不承担刑事责任。二是适当明确防卫过当的具体类型,明确不同法益、不同情景下的防卫限度之判断标准个别化。 相似文献
294.
基于对中日美三国正当防卫的法律地位、立法模式的分析,进而在比较三者在正当防卫的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对象、防卫限度以及相关司法适用的基础上,发现我国、日本、美国在防卫挑拨、警察防卫权、防卫装置、饲养的动物致害、退避义务以及特别防卫权等方面均有特别的规定。日本刑法制度对于判断不法侵害的"客观说",美国刑事法律对于防卫装置、退避义务等的规定,对于我国刑法正当防卫制度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295.
296.
张颖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33(2):61-73
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法律适用效果不尽如人意,除了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外,主要是因刑法理论自身存在缺陷从而难以正确指导正当防卫的刑事司法实践活动,以及司法者自身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不足。为此,需要以犯罪体系阶层论替代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从诠释学角度重新理解司法活动自身的规律性,为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奠定正确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基础。 相似文献
297.
周慧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33(4):57-65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是一项法定归责机制。然而,正当防卫证明责任分配却长期沦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种司法乱象既源于刑事诉讼立法的模糊,也是正当防卫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特殊位置使然。尽管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正当防卫案件中,控方均主动承担了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却也存在证明责任再次"回归"被告人的现实风险。若由被告人承担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疑罪从有,加剧正当防卫沦为"僵尸条款",导致追诉机关怠于全面收集证据等不利后果。因此,有必要对"被告人承担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诸多观点予以理论澄清,并从"避免冤枉无辜""补偿正当理由"等角度对"控方承担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正当性予以证成,以此实现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298.
299.
300.
正当防卫是由公民的个人行为和国家的特殊授权组成。国家特殊授权是权利救济,是公力救济;公民个人行为是行为救济,是私力救济。因此,正当防卫是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相结合的产物。更为特殊的是,正当防卫表现出权利与行为的相对运动,其权利救济是国家刑罚权对公民权利的救济,是公权对私权的自上而下的补充,其权利的运行方向是下行的;而其私力救济是公民防卫行为对国家刑罚的补充,是私力行为对国家行为的自下而上的补充,其行为的运行方向是上行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