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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对警察防卫行为正当性判断必须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规范依据是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规定,行政法中的相关限制警械、武器使用的规定是防卫相当性的类型化、具体化规定。对于防卫限度的认定应该考虑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行为时一般的理智第三人的立场进行判断。据此,“庆安火车站警察枪击事件”应属于正当防卫。解释论的角度只是权宜之计,还应该从立法论的角度系统解决警察防卫问题。  相似文献   
302.
伍金平 《河北法学》2012,30(5):190-192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法官倾向于以一种较为苛刻的态度来看待正当防卫行为.司法者之所以背离立法初衷,源于其追求以具有可操作性的客观标准来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一种是以防卫结果来判断,另一种是以防卫行为的各项具体指标来判断.当司法者无法从具有可操作性的客观标准中寻求支撑时,案件则可能被定性为意外事件.从法律属性上看正当防卫是一种权利行为,是阻却刑事违法性和排除社会危害性的统一,理应得到法律的积极肯定和鼓励,而意外事件仅是一种阻却刑事违法性的事由,却非法律肯定性评价.  相似文献   
303.
出于营救目的的酷刑是否应当被合法化,是近年来德国刑法和宪法学界最大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以正当防卫为切入点,对德国学界就该问题的讨论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分析.文章认为,正当防卫应当受到宪法规范,尤其是宪法中最基本的价值决定的限制.由于不论是出于对被害人的生命权还是对其人性尊严的保护,都不能使得营救酷刑对行为人人性尊严的损害在宪法上合法化.因此,营救酷刑也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构成刑法中的违法阻却事由.这一结论也是综合考虑国际公约相关规定和民主法治国基本特性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304.
近些年来,从"于欢故意伤害案"到"昆山龙哥反杀案"再到"丽江退伍女兵反杀案",刑法中正当防卫条款越来越引起社会媒体和大众们的关注,当我们遇到危险时如何保护自己,限度又该如何掌握,成为了社会热议的问题。在司法适用中对构成要件理解存在偏差、对条文逻辑性存在理解不同以及司法维稳的工作需要使得对该条款适用不当。回归刑法目的,重申刑法价值,司法人员应当更加有担当,鼓励人们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敢于合法行使自身防卫权。  相似文献   
305.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警察在必须实行正当防卫的时候,放弃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人民警察的这种不作为行为成为犯罪必须具备犯罪构成的四个条件。此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客观方面,人民警察放弃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犯罪主体是人民警察。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成立的罪名是玩忽职守罪。在认定此犯罪时,还应当地清罪与非罪、此罪与被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306.
防卫限度论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是指为了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新刑法并未赋予公民以无限防卫权。"行凶"的含义是指精神病人与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所实施的杀人、伤害行为与主观故意不明的人身攻击行为。  相似文献   
307.
“97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较大幅度修正 ,特别是特别防卫权的设置 ,改变了传统的立法格局 ,初步体现了刑法的社会秩序防卫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并重的使命 ,但个别地方的立法疏漏引发了学界的纷争 ,某些理论分歧还有待更进一步的升华  相似文献   
308.
公民行使防卫权应受法律保护 ,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应结合客观实际情况予以衡量。无限防卫权必须在侵害行为是暴力犯罪行为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  相似文献   
309.
环境防卫权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在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别,因此不可以混同。环境防卫权基本构成要件有防卫的起因是环境侵权行为,防卫的主体是受环境污染等环境侵权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环境防卫的时间条件是危险状态仍然存在时即可实施防卫行为,防卫对象是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防卫限度上是主体行使权利时不得越出权利的控制边缘。公民的环境防卫权需要立法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310.
公民参与在刑事领域里主要表现为举报、扭送和正当防卫等三种方式。学界对此三者本体的研究较多,但从公民参与权的角度来予以定位的却不多见。正是这种定位上的模糊不清,导致司法实践中自发的公民参与权常常遭到破坏或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王会洲案就暴露了我国在公民参与权上的认识误差和法律保护之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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