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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
刑事审前法官制度的缺位,不仅导致我国侦查程序中非法侦查行为屡禁不止,权利救济机制处于空白状态,侦查程序不具诉讼形态,也使得公诉权缺乏应有的控制,公诉方式改革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还造成庭前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能落实,证据展示程序难以运行,庭审法官的预断不能排除。加强权力制约与保障人权,必须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设立刑事审前法官. 相似文献
962.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首次明确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具体目标,它是一场重新塑造我国法官新形象的运动,是我国法官队伍改革的主流思路。法官职业化不仅是我国法官形象的重新塑造,而且是通向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我国法官职业化的改革途径是:实行法官定额制度;改革法官遴选、晋升和管理制度;改革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963.
李彦彦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75-77
现实社会,由于信息不对称及垄断的大量存在,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已经难以有效地解决当代经济领域中的矛盾,市场在意思自治原则的指导下逐渐失灵。因而,在合同法领域,应从意思自治原则过渡到公平交易、信息对称原则,在法律条文中贯彻平衡信息、鼓励消费,减少成本思想,规定公用事业单位强制缔约义务,并通过法官的积极干预,有效实现公平与效率。 相似文献
964.
法官阐明制度理论基础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规定了法官阐明的内容,目前审判实务中大多数的法官对阐明制度还很陌生,并对之存有各种疑惑。笔者从当事人和法官的关系出发探讨法官阐明的理论基础,联系我国实际,具体就阐明和诉讼指挥权,阐明和处分原则、辩论原则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论述,希冀能对我国司法实践部门的法律适用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965.
法治社会中的法官独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卫星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3):62-64
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关键,法官在审判时不受任何干涉是法官独立的本质要求。尽管我国“司法改革”的口号已喊了多年,至今却不见有大的制度性安排。如果我们要想真正地树立司法权威,根治司法腐败,就必须从制度上让法官从种种束缚下解脱出来。 相似文献
966.
行政司法主体制度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美行政司法制度强调行政司法主体的独立性与专门性 ,大陆法系的行政司法制度没有专门的独立的行政司法主体 (在其法制背景下也实无必要 )。我国现行行政司法主体多层次、多元化的现状有独立性不足、统一性较差的弊病 ,应当按照独立性、专业性、统一性的要求完善我国行政司法主体制度。 相似文献
967.
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重新释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向纵深持续发展的情势下 ,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重新释读十分必要。作者认为 ,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包括法律上的实体纠纷事实和程序上的事实。法律上的实体纠纷事实具有集客观性、正当程序性、主观性于一体的性征。而对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奉行 ,要求我们特别关注法律的局限性与法官的能动性问题 ,探究有关法官基于自由裁量权补充发展法律及其与以法律为准绳的关系。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可以指引法官充分认识自由裁量权的性质并具有对法官能动司法过程的程序保障和规制的重要功能 相似文献
968.
江泽民总书记以德治国理论的提出,是对我国步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治国方略的创新和完善,同时也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思想指导。法官的职业是行使审判权,是公正的化身,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护者。在新的历史时期,作为人民法院,如何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时代主题,充分运用审判职能,以高尚的职业道德感化当事人和旁听群众的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以案件的公正裁判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增强司法公信力,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基本方略的实现,努力实践“三个代表”要求,成为现实而紧迫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969.
对冷战起源的一点认识——兼论战后初期苏联的对外政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冷战是20世纪人类历史上影响最深远的事件之一。虽然冷战已结束近十年了,但是作为一种影响世界历史进程近半个世纪之久的特殊历史现象,却一直是国际关系学界研究的重点。研究冷战史,一个不可回避和必须首先加以面对的问题就是冷战的起源。从40年代末冷战爆发以来,关于冷战起源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学术界争论的主要问题之一,各种观点层出不穷,论文、教材和专著颇丰。特别是1991年以来,随着俄罗斯和东欧国家部分档案的解密和新材料的不断发现,国内外史学界重又掀起一股前所未有的“冷战史研 相似文献
970.
<正> 一、德国劳动、社会保障法制概况 德国是世界上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立得比较早和比较完善的国家之一。德国学者和法官认为,他们现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是根据1949年5月生效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即德国宪法的规定建立的。德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一切行为均由法律规范和调整,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国家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基本法》明确规定,人人享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言论自由”、“结社自由”、“选择职业的自由”等项基本权利。还针对劳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特别作出规定:“每一个人和所有行业、职业及专门职业为维护和改善工作及经济条件而结社的权利受到保护。”“每一个人都享有生存、身体不受伤害和不受妨碍地发展自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