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2629篇 |
免费 | 26篇 |
国内免费 | 7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12篇 |
工人农民 | 5篇 |
世界政治 | 78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14篇 |
法律 | 1168篇 |
中国共产党 | 184篇 |
中国政治 | 498篇 |
政治理论 | 167篇 |
综合类 | 536篇 |
出版年
2024年 | 5篇 |
2023年 | 20篇 |
2022年 | 34篇 |
2021年 | 52篇 |
2020年 | 37篇 |
2019年 | 53篇 |
2018年 | 15篇 |
2017年 | 16篇 |
2016年 | 30篇 |
2015年 | 62篇 |
2014年 | 140篇 |
2013年 | 176篇 |
2012年 | 179篇 |
2011年 | 206篇 |
2010年 | 204篇 |
2009年 | 197篇 |
2008年 | 233篇 |
2007年 | 212篇 |
2006年 | 153篇 |
2005年 | 160篇 |
2004年 | 165篇 |
2003年 | 86篇 |
2002年 | 97篇 |
2001年 | 67篇 |
2000年 | 38篇 |
1999年 | 18篇 |
1998年 | 5篇 |
1996年 | 2篇 |
排序方式: 共有266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01.
四川省屏山县龙华镇鱼孔公路是村级公路,随着近年来交通运输量的增加,失去经常性养护的公路晴通雨阻,交通成为制约该地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为解决缺乏道路维护费用的难题,2007年,该镇村民以"一事一议"方式决定在鱼孔公路上对载货车辆进行"设杆收费", 相似文献
102.
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意指政治统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执政合法性不是一劳永逸的,始终处在动态的发展变化中,因此必须源源不断地补充各种合法性资源,以夯实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居安思危,奋发有为,积极拓展合法性资源,党的执政地位进一步得到巩固。 相似文献
103.
近年来,许多恶性刑事案件屡屡见诸报端,从而引发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热议,部分学者从对未成年人双向保护的立场出发,主张应借鉴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另有学者从我国现有立法体系的角度,认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本文通过对以上观点进行分析,谈我国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04.
许春清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1,1(4):20-23
民法起源于自然经济社会并历史地演进,维系着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和社会的基本存在状态;商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关于商品交换的法律规范,它为社会财富的增长也为个体的自由和社会的解放提供着制度保障;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克服自身调节能力的先天不足而生成的矫枉过正之作。作为不同类型的经济生活的游戏规则,民法维持现状,商法谋求发展,经济法抑制变异,共同服务于经济关系的内在要求。而经济关系作为经济生活的背景,是将民法、商法、经济法从法的整体中划分出来的标准,也是三者法理具有可比性的前提。 相似文献
105.
审视美国财产法理念的变迁路径,可发现其演变规律是,从建立在近代科学革命对古代和中世纪有机论的批判中产生的机械—原子论主导思想模式基础上,向现代新的整体论思想模式发展。即在18、19世纪,美国财产法理念强调个人财产的绝对权利;进入20世纪后,则强调个人财产权的社会责任。但实际上,在财产法理念的发展史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共存的,虽然对个人或社会利益的强调在每个时期各有所重,但其基本趋势是走向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平衡,而最终目的是追求每个人的幸福。 相似文献
106.
长期以来,我国乡镇政府及其机构显露出种种弊端。在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乡镇政府何去何从成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乡镇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在于乡村社会对其的“需求”。新形势下,乡村社会对乡镇政府提出的职能诉求有:其一,乡镇政府应扮演政策的发布者和执行者的角色;其二,乡镇政府应扮演新农村建设具体工作的组织者、推动者和操作者;其三,乡镇政府担负着预防和治理农村政治危机的职能;其四,从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维度看,乡镇政府承担着开发农村人力资源的重要任务;其五,乡镇政府还应具有农村公共安全管理职能。 相似文献
107.
家事事件程序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台湾学者邱联恭教授提出了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理论,家事事件程序交错适用诉讼法理和非讼法理是必要的和可能的,通常有三种情形.家事诉讼与非讼的集中交错以裁量权和对审权为中心.家事审判职权主义的特征使它与非讼程序有着某些相统点,因此家事诉讼事件可以一定程度的非讼化. 相似文献
108.
吕玉赞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2):135-151
“法理”并不是法律人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具有相当的实在性。无论对“法理”作何种具体解读,从本体论上都可以归结为一点,即“法理”乃实在法的“原因性的规定根据”。“法理”是从法的实践理性中推论出来的“规范之理”,旨在评估和反思法律的规范性和正确性。法理本体没有同一的存在形式,而是以“部门法学之法理”和“法理学之法理”的形式被认知。“部门法学之法理”与特定国家的实在法相连接,指向的是“法律规范/法律规整之理”,通常以法教义学的方式来提取。“法理学之法理”是在教义性法理的基础上推论出来的二阶法理,并不局限于经验的实在法之内,只能通过理性实践论辩的方式被证成。 相似文献
109.
韩希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21(6):112-116
清代纪昀的《阅微草堂笔记》以其独特的话语方式用相当的篇幅讲述涉法故事,从直接宣传、借助鬼神信仰、与礼教相提并论三个方面宣传当时律例。其法律思想的特征为紧密结合儒家伦理精神,重视人情人欲,与传统的道德教化取向一致。 相似文献
110.
仲裁第三人的法理基础与规则制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仲裁第三人是仲裁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对其进行学理分析并制定相应规则颇为值得研究。仲裁第三人与诉讼第三人以及“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论”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在界定仲裁第三人概念时,除考虑第三人与仲裁案件在实体法上的牵连关系外,亦应结合仲裁的特点,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纳入考量范围,以弥补“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论”之不足。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例外规则、仲裁制度的价值取向、“意思自治的历史发展趋势以及仲裁的制度特点均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提供了法理基础。在现行的仲裁法框架下,通过直接立法模式完全可以纳入仲裁第三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