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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是1995年在广东打工时认识的,结婚后他想回四川老家创业,而我不想丢掉收入颇丰的工作。仍留在广东打工。我们分居两地,又都不愿放弃自己目前的事业。我同他商量离婚,他又不愿意。无奈,去年4月,我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我们离婚。之后,我曾多次与他电话协商离婚,他也认为我们之间已经没有什么感情,但让我再等他一段时间。打电话时,我录下了和他协商离婚的通话,想以此为证据再次起诉。请问,我们的谈话录音能否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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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国内民事案件协议管辖存在着案件范围太小、择一性及默示协议不明确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权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这种自由有可能被经济上的强者所利用,以便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审判地点。因此,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注意防止以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的现象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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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由于实行“一局终裁”制度,解决纠纷快捷简便,受到交易双方当事人的青睐。然而,仲裁裁决也应受到司法的监督。本文讨论的仲裁局限于国内仲裁。一、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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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方便法院”说是指一国法院认为某个涉外案件更适合在外国审理或者本国法院不适合审理 ,而拒不行使管辖权的一种自由裁量权。它起源于英格兰 ,后来逐渐发展成为英美国际私法上影响法院行使国际管辖权的一项重要制度。该说缺乏合理性 ,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 ,且赋予审理案件的法官过多自由裁量权 ,很容易被当事人或者法院操纵 ,往往导致适用结果的不一致。除一些普通法国家和地区外 ,其他国家都拒绝接受该说。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中也不宜适用该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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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晓娟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8(1):40-43
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特色之一,在国外一度被誉为“东方经验”,而考察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程序制度,我们会发现广泛存在的是与此类似的诉讼上和解制度。两种制度称谓不同,出发点不同,程序构造亦有差异,哪一种制度设计更为合理?两种制度关系如何?以诉讼上和解替代法院调解是否是改革之根本举措?本文将通过比较两种制度以期获得理性认识,为我国法院调解的改革出路提供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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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非法讯问的受益者?--侦查讯问的博弈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胡卫平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6(1):44-50
博弈论是研究冲突对抗条件下最优决策问题的理论,将其经典模型“囚徒困境”与侦查讯问进行类比,可以建立讯问中警察与犯罪嫌疑人的博弈模型。在我国,警察和犯罪嫌疑人博弈遭到破解的主要原因是警察的合法讯问和非法讯问策略、犯罪嫌疑人的坦白和抗拒策略均存在严重的效用倒置,这也是导致警察选择非法讯问,而犯罪嫌疑人选择抗拒策略的主要原因。为倒正警察和犯罪嫌疑人策略的效用,必须建立非法口供排除规则、明确口供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完善非法讯问法律责任体系、消除认定事实对口供的依赖、提高强制措施的适用标准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