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419篇 |
免费 | 4篇 |
专业分类
世界政治 | 3篇 |
法律 | 400篇 |
中国政治 | 7篇 |
综合类 | 13篇 |
出版年
2022年 | 1篇 |
2021年 | 2篇 |
2020年 | 1篇 |
2019年 | 3篇 |
2018年 | 1篇 |
2017年 | 1篇 |
2015年 | 7篇 |
2014年 | 7篇 |
2013年 | 17篇 |
2012年 | 21篇 |
2011年 | 18篇 |
2010年 | 23篇 |
2009年 | 14篇 |
2008年 | 8篇 |
2007年 | 5篇 |
2006年 | 7篇 |
2005年 | 13篇 |
2004年 | 7篇 |
2003年 | 5篇 |
2002年 | 5篇 |
2001年 | 8篇 |
2000年 | 12篇 |
1999年 | 15篇 |
1998年 | 32篇 |
1997年 | 42篇 |
1996年 | 26篇 |
1995年 | 28篇 |
1994年 | 17篇 |
1993年 | 42篇 |
1992年 | 34篇 |
1984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42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1 毫秒
71.
金彦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122-124
诉讼时效的研究不仅仅单纯是个理论研讨的学术问题,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经济利益.对于海事诉讼时效的理解和适用,除依据《海商法》的规定外,还必须结合《民法通则》的规定,而《鹿特丹规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的延长,没有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海商法》应当认可并借鉴《鹿特丹规则》规定时效延长合理性的做法,增加诉讼时效的延长制度. 相似文献
72.
文章从分析英文admiralty与maritime两词的语源和语义出发,讨论了中国法律框架下"海事"与"海商"的区别,厘清了海商法与海事法的关系,提出海商法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主要是物权体系和债权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相似文献
73.
通过深入研究地中海地区和欧洲其他地区的古典海商法文献,重点分析《康索拉度海商法》有关制度,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法律渊源进行了探讨.同时对其责任限制制度的成因、法律特征和历史作用进行了简要分析与评价. 相似文献
74.
英国普通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有两个层面:第一,只有缔约双方能够起诉或被诉,第二,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合同相对性原则给英国的海事司法实践造成严重困扰。1855年《提单法》、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以及默示合同理论,通过赋予提单持有人诉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第一层面。判例制度中发展出的托管理论、替代免责方法以及代理方法利用合同解释允许第三人依赖提单条款,1999年《第三人权利法案》以法定方式对此予以明确,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第二层面。 相似文献
75.
新《保险法》对中国海上保险合同法律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09年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很多方面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势必对中国海上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是对海上保险合同法律的补充,另一方面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在海上保险合同不少制度和规则上出现了程度不同的差异。而这些也为后者未来的修改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良好的借鉴蓝本。 相似文献
76.
蒋跃川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5):130-135
在未来修改我国《海商法》时,应参照《鹿特丹规则》的规定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以明确港口经营人等的法律地位.但在引入这一制度时,必须注意和解决一些重要问题,包括中间履约方的定性问题,划分海运履约方和非海运履约方的标准问题,定义海运履约方时所使用的“装货港”和“卸货港”的含义问题,“港口区域”一词的定义问题以及海运履约方... 相似文献
77.
一直以来,“以民法补充海商法”的原则成为国内学者和实务界解决海商法与民法之间的法律冲突、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立法漏洞的惯用思维;然而,这一原则的模糊性导致对以民法补充海商法的单位是事项还是要素产生争议。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具体条文出发,通过法律解释得出民法补充海商法的单位是事项而非要素的初步结论;进而结合海商法的外来性和海上责任的独立性进行理论分析,对以上初步结论进行进一步印证;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海商法研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的建议。 相似文献
7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给在建船舶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变更、物上代位、行使条件和方式、顺位、行使期限等抵押权实现问题带来一定影响,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实现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许多空白,修订了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原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时的不合理之处。但关于在建船舶抵押权对抗第三人的范围、在建船舶浮动抵押制度、在建船舶的接管转让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应对上述内容进行特别法上的修改,使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更符合法理,更适应造船业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79.
80.
海难救助是鼓励人们去救助危险中船舶的一项重要制度,遇难船舶所有人需要对成功实施救助的船东、船长和船员给予一定的报酬。根据实施救助行为当事人的数量,救助行为可以分为船东、船长和船员之间的分配和共同救助人之间的分配。我国海商法对海难救助报酬分配问题的规定还存在着一系列的缺陷,这对我国海难救助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因此,完善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