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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中心地位实质上是弱国掌握强关系性权力,进而“反领导”强国的区域态势。关系性权力是指行为体互动过程中掌控与管理关系资源的能力,关系越强,则关系性权力越强。一般认为,关系强弱是按物质实力决定的,但弱关系(主体)未必有弱(关系性)权力。东盟利用其构建的区域关系网络掌控了强关系性权力,在区域合作中发挥中心性和主导性作用。亚太海洋安全合作实践是东盟利用其关系性权力优势构建中心地位的典型案例。通过制度设计、限制策略、互惠策略和规范建设四种实践路径,东盟实现了以东盟为中心的区域海洋安全合作架构的建立与运行。这一合作模式突破了霸权对区域的支配,实现了小国主导的区域海洋安全合作关系。但由于外部干涉和东盟自身的弱点,“东盟中心”区域架构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脆弱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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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2018,(5)
海洋巨灾风险具有区域性、相关性和高损害性等特点,是制约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海洋巨灾保险作为运用市场机制分散海洋巨灾风险的金融工具,具有基本保障性、经济政策性和准公共产品属性等特点。对于我国而言,建立海洋巨灾保险制度,是促进海洋产业健康发展、保障海洋巨灾受害者财产权益、矫正海洋巨灾保险市场失灵、转变政府海洋巨灾风险管理职能的必要选择。从现代保险理论发展、保险技术进步、域外实践经验和国内制度铺垫来看,建立海洋巨灾保险制度现已具备一定的可行性。为加快海洋强国建设,我国应当尽快制定海洋巨灾保险相关立法、完善海洋巨灾保险政策体系以及建立多层次海洋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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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4):27-30
国办函[2014]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解表》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及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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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和平解决东海争端法律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和平解决东海争端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这一国际法之基本原则的体现,也是中国和平发展的必然要求。中日东海争端根源于大陆架划界,并因能源开发而激化。中日划界主张的法律分析显示了双方分歧的严重性,共同开发成为现实的和平解决争端的一种临时措施。共同开发必须以原划界争端为体制基础,同时,共同开发又为最终划界协议的缔结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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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2023年1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为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创业营造良好环境,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省委书记易炼红在2023年“新年第一会”上明确提出,“要实现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大突破”,“把浙江打造成为贸易投资最便利、政府服务最高效、干部作为最担当、 相似文献
30.
与中国有关的专属经济区渔业争端及其解决途径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与中国有关的渔业争端有增多的趋势。对于因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扣押中国渔船引起的渔业争端,可以借助《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充分运用协商谈判、调解之解决程序,并考虑利用海洋法法庭在解决“迅速释放”问题方面具有强制管辖权的优势,就这方面的渔业争端接受海洋法法庭的管辖。而中国与周边国家存在的涉及领土主权事项和划界争议所引起的渔业争端,其治本之策在于解决划界问题,对此,可以声明不予适用强制程序,而是通过谈判,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基础上渐进地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