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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近些年,无论是环境法学界还是环境实务界,都期待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能尽快在我国建立。被称为我国海洋环境生态损害赔偿第一案——"塔斯曼海轮"案件(以下简称"塔"案),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者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但是,有些学者对该案的环境公益性仍有质疑。所以,对于这一事件的环境公益性剖析还有待进一步辨明,以助力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
52.
资金保证是跨界海洋环境损害责任中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资金保证在海事赔偿责任方面一般有保险和基金两种方式。但目前这两种方式只是主要适用于民事赔偿责任,对公法性质的跨界海洋环境损害国家赔偿责任及对海洋公域造成损害责任似乎并不适用。本文拟借鉴国际民事责任基金机制,探讨构筑一种广泛适用于责任主体为国家的跨界海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机制。 相似文献
53.
船舶污染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分析了海洋环境、海洋资源、海洋生态的含义,区分了资源损失与财产损失、渔业资源损失与渔业损失、渔业资源中长期损失与天然渔业资源损失的不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海洋环境损害”的定义,主张放弃“渔业资源中长期损失”的提法,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和天然渔业资源损害等都应属于利润损失之外的环境损害,而且对此种海洋环境损害的赔偿,只应限于已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复原措施的费用。 相似文献
54.
55.
56.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是以生态系统为基础,以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利用为目标,强调协调与合作的一种全新的、快速发展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海洋与湿地、森林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目前,海洋生态系统管理在一系列国际、国内海洋环境立法及政策中得以直接规定或间接体现。中国海洋环境立法应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为指导,转变立法理念,完善法律体系,理顺海洋环境管理体制,重视多种管理机制及手段的综合运用,以适应中国海洋生态保护的需要。 相似文献
57.
我国现阶段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构建与实践都存在着不足,通过对域外典型国家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特点进行比较分析,吸收借鉴域外的成功经验,为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实例。根据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在国家和地方两层面的立法实践,分析立法中的现状和不足,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的介绍与分析,指出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在主体、标准、方式等方面需要改进的问题。总结我国现有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不足,以此为基础借鉴域外补偿制度的成功经验,在明确补偿主体、落实补偿标准、健全补偿方式等方面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对策。 相似文献
58.
南海地区的人工噪音来源广、种类多,已经对该地区的海洋生物产生了实际的危害后果.国际法上关于规制南海噪音的主要依据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风险预防原则以及不得损害国外环境原则.上述法律依据在具体规制南海的海洋噪音污染时存在法律义务不明确、 可操作性差等诸多局限性.为了切实保护南海地区的海洋环境,中国与东盟国家应该确立合作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法律目标、设定合作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具体法律路径、明确合作规制南海海洋噪音污染的具体内容.中国不仅要积极完善本国国内法关于防治海洋噪音污染的法律制度,而且还应该积极利用正在与东盟国家磋商制定《南海行为准则》的良好契机,为早日通过南海地区第一份规制海洋噪音污染的法律文件而努力. 相似文献
59.
美国海洋环境治理成效显著,主要通过违法通知、标准处罚程序、行政守法令、紧急令和行政处罚评估等多种方式的运用,加大处罚力度,公平公正执法,鼓励采取即时补救措施,结合民事和刑事制裁,不断完善相关立法,从而达到保护海洋环境、防治污染的目的.美国的做法可以为我国海洋环境的治理提供借鉴,即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实行环境激励措施;行政执法与民事责任承担、刑事制裁相结合;注重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等. 相似文献
60.
为加强各国对油污损害责任和赔偿责任的研究,促进各国法律和作法的统一,制订统一的国际规范,国际海事委员会92年9月20日至25日在意大利举办了“国际污染损害责任研讨会”和“海洋环境损害法律评定标准讨论会”。23个国家的海商法协会派代表参加了这两个会议,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法律对外关系部部长,以及国际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会干事长、国际油轮所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