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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社会来说,海盗仍然是一种严重威胁,尤其是在索马里地区,海盗异常猖獗。由于海盗对国际贸易和世界安全的破坏,对海盗罪的普遍管辖权已得到各国的普遍承认,但现行国际法关于海盗罪的规定却存在许多"空白",普遍管辖权不能涵盖所有的海盗行为,因此,国际法应该进行相应的变革以应对海盗的威胁。这些变革应包括对海盗罪重新定义,建立危险海域的护航机制,推动区域性打击海盗机制的建立及由安理会提供必要的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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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罪是一个古老且重要的犯罪,尤其是近年来,索马里海域海盗作案频率之快,劫持船舶级别之高在世界范围内都甚为罕见,给世界海运事业造成严重损失。海盗犯罪是一种国际犯罪,从国际刑法的视角来观察,国际刑法对海盗犯罪已有规定,对海盗犯罪进行追诉实行普遍管辖,国际社会对惩治海盗犯罪也作出了很大努力;但遏制并打击索马里海盗犯罪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其根本途径在于促进索马里的繁荣与稳定。然而,发展经济并非一日之举,而要长期的努力。当下,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商船的自救行为。商船自救可以采取多种措施,但要合法。自救行为只要在自卫的范围内应该都是合法的;同时打击索马里海盗犯罪还要立法、司法层面上完善打击海盗犯罪的法制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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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丁湾海上非传统安全合作与机制建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海盗活动的日益猖獗使海上航行安全问题再次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在20国海军40余艘军舰的巡航下,亚丁湾暂时风平浪静,索马里海盗活动大为收敛,但远未就此罢手,劫船事件仍时有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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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马里海盗是高度专业化的有组织犯罪团伙,其在西印度洋日益猖獗的抢劫活动严重威胁到国际海运安全.但是,国际反海盗机制缺乏足够的威慑力,对待索马里海盗的基本态度就是绥靖主义,在打击手段上主要依靠季风、船舶自救以及抱薪救火的赎金缴付.巨额赎金产生的"财富效应"助长了全球海盗活动的升级和蔓延,大而失当的陆地解决方案强化了海盗行为的合法性.有鉴于此,国际社会必须拓展在亚丁湾的护航范围,加大军事打击力度以便威慑和阻止海盗们发动袭击,防止索马里海盗泛滥成灾乃至严重影响国际航运业.中国是索马里海盗活动的受害国,护航编队远征亚丁湾攸关国家安全利益,参与国际合作打击索马里海盗有助于提升外交能力、再塑国家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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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目前国际法关于海盗罪构成条件的规定明显限制了对海盗罪的全面有效惩治,本文在对国际法上海盗罪的概念及构成条件与当今海盗罪案发特点相比较的基础上,提出现行国际公约应将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行为对象以及犯罪地点等要素重新予以界定的观点,并对当今应如何放宽海盗罪的认定条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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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主导东南亚反海盗合作机制对地区海洋安全事务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冷战结束以后,日本重视东亚海洋安全问题,倡议建立亚洲反海盗多边合作机制,在筹建地区海洋安全合作机制进程中取得主导地位。日本借此介入并主导马六甲—新加坡海峡地区反海盗执法联合行动,在地区国际政治舞台上发挥作用,并对地区关系产生影响。日本的主动行动隐含排斥美国、牵制中国的意图,为日本未来在亚洲海上安全领域发挥作用打下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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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战结束以来,非传统安全问题上升,全球治理议程在国际社会兴起.然而,全球治理与非传统安全问题之间的密切关联,对其性质和目标理解上的偏差,合作架构的困难,也导致既往的全球治理走向碎片化,降低权力结构的作用,忽视国家尤其是大国合作的基础性作用.有效的全球治理仍有赖于大国参与全球治理的意愿和能力,有赖于大国、国际组织以及非政府行为体等不同行为体在全球治理中的合作.国际反海盗行动为全球治理的有效合作提供了例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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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非洲海盗活动猖獗,不断增多的海盗袭击活动不仅干扰了非洲的和平与发展,而且对全球能源安全与国际贸易构成了严重挑战。为了应对非洲海盗威胁,非洲有关国家、次地区组织等做出了艰苦努力,联合国、国际海事机构及主要大国也采取了多种举措,但是成效并不理想。在反海盗问题上,外部举措和援助必须符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才是有效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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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马里海盗并非恐怖主义,船东支付海盗赎金解救被劫船货不应被认定为非法。在索马里海盗劫持船货期间,船舶和货物面临共同的真实危险。在公权力救助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形下,支付赎金是解救船货的合理措施。赎金是船东应尽的法定义务之外的损失,是船东为船货利益作出的自我牺牲,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基于保护和平衡船货双方利益的宗旨,应将索马里海盗赎金认定为共同海损,并由船货双方予以分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