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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只对涉外合同的意思自治作了原则性规定。2007年合同冲突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则有待修正、补充和完善。2012年年底的司法解释对意思自治规则尽管作了部分补充,但仍有待完善和补充。对比分析现有司法解释和罗马条例Ⅰ,是对我国意思自治规则进行合理解释与补充完善的恰当起点。我国不应承认默示法律选择,不应不加限定地允许当事人进行部分选择。在允许当事人变更选择时,应设置变更选择的限制条件,而且变更选择的时间应恢复到一审开庭之前。当事人可以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法律。我国已借鉴罗马条例Ⅰ处理非国家法或现代商人法的问题,未来司法实务就应贯彻"纳入说"。 相似文献
182.
当今世界,制度竞争成为核心竞争,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要加快推进涉外法治战略布局,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使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相似文献
183.
涉外继承案件专属管辖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涉外继承案件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范围,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答案似乎是肯定的,但理论上存有相当大的争议,且实践中,这样的理解也难以变成实际操作。纵观大陆法系德日法等国家立法,将涉外继承案件列入专属管辖范围实属罕见。就国内层面而言,专属管辖可以从法院职能角度和案件特殊性角度进行广义理解,但在国际层面,尤其涉及司法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问题的时候,专属管辖范围的限制就尤为重要;因此,有关不动产物权、法人清算或破产、知识产权诉讼等专属某国法院管辖的观点和做法,日益成为各国普遍认可的事实。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更应审视我国现有规定,从而为涉外继承寻找出合理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84.
传统的国际私法即冲突规范,其所采用的法律选择方法以萨维尼(F.C.Savigny)提出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为基本指导理论,出发点是为了实现法律适用的一致与稳定。自该说提出之后,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选择就演变为寻找不同的固定公式,如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合同适用合同签订地法,等等,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有了机械性和僵硬性。各国对连结点的理解和解释不同,对同 相似文献
185.
主权的独立性决定国家的属地管理权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而各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所形成的诸多刑事管辖原则,在适用于涉外腐败犯罪时又必然会引起管辖冲突。这种刑事管辖的局限和管辖权的冲突,决定各国在追诉涉外腐败犯罪时不得不谋求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中国当然也不例外。 相似文献
186.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中外交流日益频繁,跨国婚姻也在一些大城市日趋增多.在一些涉外婚姻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了在结婚之前先订立婚前协议,共同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一方面为了避免日后离婚析产产生纠纷,另一方面也希望保证婚姻的纯洁性.涉外婚前协议无论从形式上、内容上都有不同与一般婚前协议的特点。涉外婚姻中的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婚前的财产归属的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相似文献
187.
中国倡导、规划、推进的涉外法治思维和工作是法治理念、法治体系在国家涉外工作中的投射,与国内法治、国际法治既有密切的联系,也有着立场和外延上的界分.涉外法治是国家在开放发展的过程中推进法治的涉外拓展,也表征着涉外关系的规范导向、法治转型;体现着本土法治的国际影响,也包含着国际法治的本土适应.涉外法治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 相似文献
188.
《北方法学》2021,(4):127-137
涉外法律适用的风险客观存在于国际民商事关系之中,是在私人当事人或者法院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形成的,在一定条件下导致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并可能危及国际民商事法律秩序正常运行的不确定因素。这种不确定源于法律选择行为本身,而各国实体、程序以及冲突法上规定的差异导致了法律选择的不确定,加之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于具体实践中难以拿捏其度,故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可能因涉外法律适用的不确定而遭受损失。这种涉外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隐遁于冲突法的制度之中,因其可能造成当事人实体上的损失故可称其为风险。但其虽植根于实体损失,却有别于实体法上的风险,亦不同于国内法运行时作为实体损失因由的程序法上的风险。作为一种风险,即应有所措施加以防控,但防控之举又须端详这一风险运行的本质。这一风险源于法律选择,因此涉外法律适用风险的防控方法,亦应深究法律选择本身,即言于当事人及法官当如何选法,如何正直地顾全自身利益或怎样保证实体利益分配的公允得当。 相似文献
189.
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