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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既是商标确权的判定标准,也是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我国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对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的判定,均采混淆标准,这在我国目前的商标法框架下,能有效地保护在先商标权,具有合理性.但是,据此判定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在实践中也出现裁判结论不一的问题,引起争议.因此,有必要实现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判定标准的客观化.为此,要重新梳理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与商标侵权的关系,在商标法中明确采纳商标侵权混淆可能性标准,并明确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仅是影响混淆可能性的两个因素,并非商标侵权的充分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22.
由于商标的经济功能是消除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关于商品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的认知成为商标功能发挥的心理基础,消费者保护是商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消费者成为商标显著性形成的基本主体标准,而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只能是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故消费者在商标法处于一个中心和基础的位置.  相似文献   
23.
论姓名商标     
李士林 《法治研究》2014,(7):104-111
姓名识别个体身份的符号功能,与商标识别产品来源的符号功能相契合,表面上皆发挥着识别来源和广告功能。然而两者却分属不同的权利范畴,并不存在交叉和冲突。不能以姓名具有显著性,直接延伸为商标法上的显著性。姓名欲谋求商标法上的地位,须遵从显著性和混淆可能性规则。以此为指导原则,参照美国成熟的姓名商标制度,可治理我国姓名商标抢注的乱象。具体规则可细化为:姓名不具有显著性,非姓名权人不得使用姓名商标,禁止在产品来源和企业关系上引起混淆消费者的可能。  相似文献   
24.
安卓手机越来越普及,运行的App数不胜数,鱼目混珠。手机安卓App存在诸多风险:轻易被反编译,轻松被克隆仿制,核心代码和协议不知不觉被人拿走分析,严重恶性软件还是诈骗侵财的帮凶等等。详细描述了安卓应用安卓包APK(Android Package)反编译的过程,从源码到资源全部透明暴露在恶意者面前。第二部分给出了目前代码安全保护的几种方法,着重加强开发者安全意识。最后给出如何利用第三方安全平台对APK进行系统性反逆向的整体解决方案,使得开发者不再为此感到无所适从。  相似文献   
25.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权人需要证明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但并不需要证明消费者发生了实际混淆。商标法舍弃实际混淆,而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判定依据,根本原因在于实际混淆的证据较难取得。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重要性不能被夸大,法院在混淆侵权判定中不应仅仅依据原告提出了实际混淆证据就判定被告侵权成立,因为实际上存在不具合理谨慎注意力的消费者误买误购情形。法院在运用实际混淆证据时,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实际混淆证据的种类、实际混淆所涉及的主体以及实际混淆证据的数量,考察实际混淆证据能否证明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  相似文献   
26.
刘贵增 《知识产权》2005,15(3):55-59
网站中的元标签(Meta Tag),未经授权而滥用他人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的现象频繁发生,成为一种新类型的商标权利冲突.传统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商标淡化和合理使用的理论和法律实践对此显得缺乏适用性,也难以解决由于网络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挑战.有鉴于此,美国法院在审理元标签滥用他人商标的案件中创造性地提出了商标具备有形资产和产品化权利.这样的判例突破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在传统理论上的局限性,在司法实践上对于在元标签中未经授权而滥用他人商标构成侵权行为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27.
张伟 《法制与社会》2012,(29):81-82
反向混淆作为商标侵权的一种新的侵权类型,是由美国法院通过对相关判例的提炼而来的.虽然我国商标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反向混淆,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一旦出现就纷繁复杂.如何认定反向混淆的构成要件成为学术界、司法实务界探讨的新的问题.本文拟从商标在后使用者的市场地位必然强于在先使用者,不以商标在后使用者的主观恶意为构成要件,消费者对二者的商品来源发生混淆并切实造成了危害后果,二者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相同或相似等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期望能对完善我国商标立法提出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8.
商标反向混淆作为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形式,我国法律对此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多借用传统商标侵权对此规制,但是传统损害赔偿制度面对反向混淆有诸多不适,本文将参考学者观点并结合实践判例,针对商标反向混淆的特殊性导致现存立法对此的不适作出分析,并给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29.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太平 《法学研究》2014,36(6):162-180
2013年商标法的重大修改之一是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修改。然而,规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商标法第57条第2项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概念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均是不清楚的。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混淆可能性内化于相似性以及以相似性为基础、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成为世界各国或地区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三种代表性立法例。从法理上看,商标的通信本质决定了混淆性商标使用会影响商标功能的发挥,商标法立法目的决定了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判断的基本标准,商标权的基本权能决定了混淆可能性主要适用于商标和商品有一者不相同但近似或者类似的商标使用情形,维持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平衡的商标保护基本政策决定了混淆的程度是混淆可能性,相似性本身的重要性与历史传统的影响决定了相似性可以是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重要内容。从我国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引入混淆可能性的基本动因来看,商标法第57条第2项所确立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可以解释为以相似性为基础和前提、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而传统上内含于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类似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等概念的混淆可能性应该从这些概念中剥离。  相似文献   
30.
刘敏 《法律适用》2014,(4):59-64
本文介绍了"初始兴趣混淆"原则在美国的主要判例和学者观点,介绍了中国的主要学者观点和为数极少的相关判例,分析了这一原则在美国和中国法律环境的不同,并从经济角度分析了这一原则引发的社会成本的损失和收益,最终从社会总收益与成本的角度认为不应在中国商标侵权司法认定中引入此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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