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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北方法学》2020,(6):147-157
"别名"是自然人正式姓名以外的名称,具有与正式姓名相同的人格属性,但专属性相对较弱。同时,其又类似于商业标识可以指示来源承载利益,却无法转让质押。因此,别名具有人格与财产利益的二元结构,两者各自不同却又无法完全分离,财产利益是人格利益的延伸。别名财产利益的产生便不同于姓名权而类似商标权,即主动公开的商业使用使相关公众知晓其别名与其人格对应关系的同时,通过为公众所认可的人格特征提供服务获得报酬。如此,在先别名财产利益的保护便应当在明确民事利益地位基础上,以在别名实际使用范围内可能构成关联混淆为判定标准构建侵权保护规则,并协调商业标识在先保护行政救济路径和不正当竞争民事救济路径,从而完善在先别名财产利益的多元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   
32.
反向混淆作为一种商标侵权的新类型,有着与正向混淆不同的事实构成、判定标准和损害后果,并需要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加以区别对待.然而,我国商标法在引入"混淆可能性"要件时,并未针对这一新类型作出适当的立法回应.此外,我国商标侵权的司法适用也存在着混淆标准不明确、不统一和损害赔偿数额不合理的问题.有鉴于此,我国商标法应明确和完善商标反向混淆的判定标准和损害赔偿数额机制,以便更好的规制商标侵权的发生,实现商标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33.
虞婷婷 《财经法学》2024,(1):161-174
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在保护知名作品元素的顾客吸引力方面存在空白,但对这一空白地带单独赋权的正当性存疑。盗用理论不能证成作品权利人具有应受保护的利益,其依托的劳动财产权学说也过分夸大了赋权的好处。经过赋权成本和收益的权衡可以发现,不管是激励创作开发还是纠正低效使用,其带来的收益都是不确定的,因为在著作权之外另行设立商品化权益存在着重复激励以及损害竞争自由的问题,故单独赋权并不合理。对作品元素商品化利用的规制,仍然需要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共同发力。前者在认定虚拟角色等作品元素的可版权性时门槛不宜过高,否则容易造成反法一般条款的滥用。后者要以禁止混淆误认为核心,重视商品的类似性,但不应要求作品元素事先进行了额外的商品化活动。  相似文献   
34.
面向视频侦查应用的车内人脸识别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在公安实战中具有重要意义的车内人员人脸识别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其识别精度偏低的主要原因是其与常见的行人人脸场景间存在强烈的数据集偏差(Dataset bias)。将深度学习人脸识别与物体分类中的迁移学习相结合,设计了一种可实现样本融合的人脸识别网络,通过消除两个场景的数据集偏差,达到同时利用行人场景和车内人脸场景的数据进行训练的目的,并在此基础上与现有的卡口车牌抓拍系统进行融合,形成了一套初步达到实际应用指标的实时人脸-车牌抓拍识别系统。  相似文献   
35.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单纯销售混淆商品的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制范围,而混淆商品的销售者则是监督检查部门施以行政处罚的对象。较之生产者,销售者一般处于相对边缘的地位,对竞争秩序的危害程度也相对较轻。但在执法实践中,却存在诸多行政处罚失当的现象。监督检查部门背离经济法谦抑性理念和行政法中比例原则要求,对相关销售者或以罚代管,一罚了之;或施以畸重或过轻的处罚。行政处罚失当不仅有损于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还将消解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因此,应从立法规制及行政执法等方面进行治理。  相似文献   
36.
“知名商品”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司法实务中,仍然难以做到量化认定和客观评价。知名商品的认定除了要参考客观因素外,还应结合侵权人的主观意图、市场混淆情况以及立法宗旨和司法政策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3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OEM产业发展较快,尤其是在我国广东和江浙等沿海地区,有大量企业将涉外贴牌生产当作主要业务,越来越多的世界著名厂商将生产转移到中国,使得中国日益成为世界商品加工厂。然而近年来,涉外OEM商标侵权纠纷层出不穷,现行法律规定的模糊导致法院、行政执法机构对涉外OEM商标侵权的认定结果莫衷一是,既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也阻碍了我国涉外加工贸易的发展。基于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原则,认定涉外OEM并不构成对国内权利人商标权侵权,进而为即将进行的第三次商标法修订建言献策。  相似文献   
38.
魏森 《知识产权》2010,20(1):77-81
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驰名商标保护而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法释[2009]3号)未能对《商标法》第十三条作出正确解释。其主要问题在于,对“容易导致混淆”和“误导公众”做不同的解读,擅自引入淡化理论却又把“混淆”和“淡化”混为一谈,对商标淡化的构成条件缺乏明确认识。在《商标法》未修改前,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商标淡化理论的深入研究,以待条件成熟时提出修改建议,而不是擅自将“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作为认定侵权的标准之一。  相似文献   
39.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是商标法的核心和精髓。我国商标法以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和商品类别是否相同或近似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它在实践中导致个案处理结果不公平,对注册垃圾商标之风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迫使司法机关出台与商标法不符的司法解释;它在理论上不符合商标的结构、商标功能的定位和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它与商标立法的国际化趋势背道而驰,也没有达到《TRIPs协定》的基本要求。我国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应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采用国际通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商标混淆理论为基础,以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并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相似文献   
40.
本文以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案为引子,在简要介绍了商标反向混淆的概念后,回答了为何要从心理学角度论述商标反向混淆产生的原因,然后通过引入激活扩散模型、思维定势、思维定势下的激活扩散模型等心理学原理,重点论述了商标反向混淆产生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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