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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62.
我国目前判定外观设计侵权主要是依据"整体比较"标准,判定的重心是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让一般消费者发生混淆。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整体比较"标准开始显露很多局限,为了弥补该标准的不足,有的学者将目光投向了"创新标准"。创新标准将判定的重心放在了授权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设计在创新部分的比对上。这一标准解决了"整体比较"标准面临的一些理论困境,但是同样存在一些不足。面对两种标准各自的优势和不足,我们应该在坚持整体比较的框架内充分吸纳创新标准的精髓,对"整体比较"标准进行必要的修正。  相似文献   
63.
犯罪构成理论:关系混淆及其克服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中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没有妥善地处理形式与实质、控诉与辩护、客观与主观、经验与规范、静态与过程这五组对立范畴之间的关系 ,使得理论难以自足 ,从而必须加以合理改造。解决现存犯罪构成理论缺陷的路径可能很多 ,其中值得考虑的一种思路是 :根据规范违反说而不是法益侵害说的立场 ,对犯罪成立进行“分层次”的判断 ;在不同的评价阶段 ,分别考虑“规范期待”、“规范破坏”和“规范重建”的问题。  相似文献   
64.
我国商标反淡化的现实与理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正在启动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有关我国商标法是否已采纳商标淡化理论,以及应如何规定商标反淡化条款等问题,必将成为其中争议的焦点之一.  相似文献   
65.
王妍 《河北法学》2005,23(5):49-52
企业对其名称是享有名称权还是名称专用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所不一,《民法通则》规定企业享有名称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享有名称专用权,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也有不同的认识。从理论上和实际操作的可能性上分析,企业应享有名称权,而不是名称专用权。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营活动已经打破了地域的限制,同时,经营范围问题也在被逐渐淡化,这样,现行企业名称制度中决定其专用权范围的因素所剩无几,甚至荡然无存。对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也应采取国际通行的做法,通过防止混淆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等保护企业名称权。  相似文献   
66.
67.
曹清 《法制与社会》2013,(6):277-278
消费者误认在先商标所有权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与之相关,此时就发生了反向混淆。在反向混淆案件中应以混淆可能性为标准、结合反向混淆理论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商标反向混淆侵权问题时应确立混淆可能性在商标侵权中的基准地位,并注意把握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对在后使用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行为进行合理界定;在先商标权人抢注取得涉案商标时反向混淆的适用;应当平衡在先商标权人、在后使用人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68.
在商标反向混淆损害赔偿适用领域,有关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等标准均存有一定的理论争议。在司法实践层面,商标反向混淆损害赔偿的具体适用存在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侵权人所得利益认定不清晰、法定赔偿适用过于泛化、惩罚性赔偿适用受限等问题。为此,有必要需进一步通过科学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明晰侵权人的所得利益,限制法定赔偿的适用范围,适度扩张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化解商标反向混淆损害赔偿中的适用困境。  相似文献   
69.
商标性使用的制度价值在于划定商标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商标权的权利边界.因此,在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应将商标性使用作为侵权判断的前提,以确定被诉标志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调整,是否进入商标权的控制范围.这是区分商标性使用与标志使用的应然结果.商标性使用与描述性正当使用属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描述性正当使用属于非商标性使用,但并非所有的非商标性使用行为都属于描述性正当使用.商标性使用的认定属于相对客观的过程,在具体认定时应当避免将其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相混淆,也不应将商品是否在国内销售作为考虑因素.  相似文献   
70.
罗晓霞 《知识产权》2010,20(2):63-67
我国<商标法>从"行"与"禁"两方面对商标权进行了规定,体现了商标法是融多元价值于一身的法律制度.在商标法的诸价值中,保护商标权是其基础价值,保护消费者福祉是其延伸价值,促进有效竞争是其核心价值.为实现商标法的核心价值,需防止商标权保护目的化,并从强化商标标识功能和防止混淆入手,完善我国商标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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