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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182.
按照我国传统的公司法观念,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核心制度之一,其对内是资本充实的实践性标准.对外则是衡量公司信用的有效尺度,而且还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之所在。由于人力资本本身所具有的人身依附性、无形性等特点,使其对债权人之债权无直接清偿能力,从而不利于债权人利益之保护。许多学者据此认为,人力资本不可用作出资。但笔者认为,虽然人力资本无法直接用于清偿公司债权人之债权,但通过法律制度的有效设计,仍然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债权之实现。本文将按照公司设立、运行之一般规律,从人力资本的进入、运营及退出三方面分析人力资本的法律规制问题。 相似文献
183.
我国2006年8月通过《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对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作了统一规定,从而结束了旧破产立法中关于企业法人破产原因的混乱局面。但是,笔者认为,《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法人的破产原因的规定存在问题。本文中,笔者将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84.
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别除权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的优先受偿权利,其优先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定金担保债权和一般优先权不享有别除权。同一担保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的担保性质相同或不同的别除权时,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各项别除权间的清偿顺序,以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平、顺利进行。别除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也应当申报债权,未依法申报债权者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别除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未放弃优先受偿权者也有表决权,但对债权人会议与其无利害关系的特定决议事项无表决权。新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表决标准的规定仍有需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185.
我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向公司制改革的过程中,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其中有一些问题属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运用问题。如企业出售前的遗漏、隐瞒的债务,原则上应由负清理责任的企业主管部门在原企业出售前的实有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企业实行零资产出售的,应由购买方与出售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由购买方以及在出资成立的新有限公司的股权为限承担责任。本文从企业法人的基本原则角度阐述了上述观点。 相似文献
186.
单位在申请破产以前,由于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了罚金刑,因经营不善未能及时缴纳罚金,现已申请破产,且破产法在清偿顺序中没有规定被判处的罚金刑如何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有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187.
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即有限责任制度,是指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而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义务。 相似文献
188.
189.
新破产法草案中管理人监管制度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破产法》)制订于1986年,由于受当时国家改革背景及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存在着诸多问题,承担了一些不应有的社会职能,妨碍了其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公平解决债务关系的调整作用的发挥。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与法制完善的需要,促进我国尽快融入世界经济贸易体系,制定统一的、市场经济模式的新破产法,已经是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190.
<正> 合伙人的债务包括合伙的债务和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合伙人债务的清偿顺序和比例是合伙法的重要内容。本文在论述中用“单独财产”指合伙人个人所有的一切财产,以与“合伙财产”对称;“单独债务”、“单独债权人”等术语的使用也有此意。另外,本文只限于普通合伙。 一、清偿合伙债务的顺序和比例 合伙解散后,合伙人应依法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然后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来清偿合伙债务、返还出资、分配剩余财产。(严格意义上说,“返还出资和分配剩余财产”不属于标题中清偿合伙债务的范围。)对此,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规定简略,英美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