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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192.
正一、公证法律顾问业务及其法律法理依据与通常意义的公证业务相比,公证法律顾问业务是一种综合性的公证服务,业务内容是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各类公证业务,如公证法律咨询、法律文书的代写、保管、提存、登记等事务和合同、保全证据、招投标等公证法律法规许可办理的各种公证事项都可能涉及。公证机构可以通过与服务对象签订公证法律顾问服务协议确立公证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对服务对象来说,顾 相似文献
193.
提存是民法中债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以及《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提存的含义不仅限于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给付义务而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①在某种情况下,提存的担保功能还兼有保护提存人财产安全的作用。作为法定提存机构之一,通过担保提存途径实现保护物权的目标对公证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相似文献
194.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用工需求不断增加,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模不断加大,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成为建设的生力军。与此同时,农民工欠薪问题随之产生,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以天津市某区为例,仅2013年春节前两个月,政府就受理农民工讨薪纠纷投诉35起,涉及农民工1146 相似文献
19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直接影响到非举债方配偶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保护,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尽管有一些认定规则和推定规则,但其价值取向、判断标准不同。有的从保护非举债方配偶权利和婚姻家庭整体利益出发,形成以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和推定规则,这种规则有时导致夫妻合谋假离婚实现逃债,侵害债权人权利情形的发生;有的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权利出发,形成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内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这种规则有时导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合谋制造虚假债务,侵害非举债方配偶权利情形的发生。上述情况造成了司法实务部门对具体案件法律规则适用上的困局,破解该困局的最佳方案应当是:依据兼顾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权利与非举债方配偶的权利的价值取向和原则,在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框架下,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清偿规则进行重新解构。在实体法层面以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为中心,实现相关法律规范与清偿规则的有序衔接;在程序法层面,通过在一定条件下增加债权人注意义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96.
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但书应解释为替代清偿制度而非涤除权制度。我国物权立法应在赋予抵押权以追及力之基础上,充分借鉴日本民法关于涤除制度修改之成果,通过废除“抵押权人增价拍卖义务”等以缓和涤除制度对抵押权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以期建立一种由抵押物受让人占主动地位的直接消灭抵押权的制度。 相似文献
197.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在债的关系中,债务的履行主要是依靠债务人的行为。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法律专门设立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保证等担保制度及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等合同制度。但债务的履行通常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受领不能时,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并不因此而消灭。这无疑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提存制度正是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利益所创设。 相似文献
198.
199.
以物抵债的理论与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物抵债包括代物清偿与狭义的以物抵债两种,不同于新债清偿、专为清偿,在我国现行法上均为无名合同,应被法律认可。在判决、裁决以物抵债的,抵债之物的所有权不因判决、裁决送达当事人处时而移转,只有办理完毕抵债之物的所有权过户登记(不动产场合)或完成交付(动产场合)时才发生移转。 相似文献
200.
提存分为保证类和债务清偿类两种。本文仅对债务清偿类中如何确认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的标的物提出看法。债务清偿类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构而使债务消灭的制度。清偿类提存公证。能够切实解决在特殊情况下的债务清偿问题,受到债务人的青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