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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文章针对以物抵债这一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现象,通过制度梳理,发现其中的代物清偿规则,明确界定代物清偿的本质在于受领他种给付以清偿原负担的给付。他种给付的债的原因仍在于原来的债之关系。代物清偿合同性质上是一种诺成合同,而非要物合同。代物清偿不同于为了担保而给付,也不同于新债清偿。如果对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若有疑义,应遵循有利于债权人解释的规则,解释为新债清偿对债权人更为有利,所以,应解释为新债清偿。如果债务人依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即可以发生清偿的效力,债之关系消灭。但如果所提供的标的物有物的瑕疵或权利瑕疵,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还可以请求回复到原债之关系上,并要求回复原债之关系上的担保等从权利。  相似文献   
372.
《合同法》第134条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作出明确规定,虽然立法与实务不否认出卖人取回权的担保功能,但更注重其外在表现形式。原《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6条总体上采纳形式主义担保观,对出卖人取回权作了限制,以强化对买受人和第三人的权利保护。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延续上述做法,以买受人的付款比例作为限制出卖人取回权的标准,同时以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第三人,这与《民法典》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将出卖人的“所有权”功能化为担保物权的基本理念不符,亦与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和统一清偿顺位规则存在一定冲突,故应限制其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373.
赛铮 《时代法学》2020,(1):64-72
保险公司破产具有特殊性,因此,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保险公司的破产原因经历了从现金流标准和资产负债表标准向监管性标准的转变,是一个从“时间上的后置性”逐渐向“时间上的前置性”的演进过程。而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破产原因与一般企业相同,仍采用的是现金流标准和资产负债表标准,没有体现保险公司破产原因“时间上的前置性”。因此,有必要在参照国外监管性标准的基础上,重构我国保险公司的破产原因。而采用监管性标准为监管机构和法院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可以量化的标准,为未来我国保险公司破产原因之立法完善方向。  相似文献   
374.
从广义来看,提存具有双重性,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为私法关系,债务人、债权人与提存机关的关系为公法关系。从狭义角度分析,提存的法律性质为债之消灭。  相似文献   
375.
我国现行查封、扣押禁止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文 《律师世界》2002,(8):36-39
查封、扣押是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也是法律赋于执行法院(执行法官或执行官)的重要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被执行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即不得自行处分,应由法院按执行程序的规定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偿,以达到清偿债务之目的。由于查封、扣押具有其他强制执行手段所不能替代的作用,世界各国在民事诉讼法或强制执行法中,都采用了这一措施。债务人之财产,原则上均得为…  相似文献   
376.
377.
378.
379.
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债务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应按借贷审理,其隐含的解释路径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似未肯定买卖合同的效力。汤龙案及之后的一些案例提出了不同于第24条的裁判路径,并限制了该条的适用。学理上,买卖型担保是一种契约担保,不能解释为传统的代物清偿预约附条件代物清偿债之更改等,亦有别于物权性的让与担保。其契约担保方式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解释论上,买卖型担保有别于以物抵债,兼具债法效力和担保效力,须综合适用借贷、买卖、担保之相关规定。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两债并存,买受人享有履行选择权。立法论上,应建立清算规则,于所有权移转请求权得以实现时对标的物进行评估与清算。买卖型担保无优先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但若已经预告登记,则其所有权移转请求权应具有优先效力,且仍应对标的物价额与债务额进行清算,并将超出债务额部分返还债务人。  相似文献   
380.
一、基本案情介绍原告:中国银行晓兰支行(以下简称晓兰支行)被告:新奇制鞋厂(以下简称制鞋厂)被告:二轻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轻公司)被告(再审追加被告):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业公司)1996年1月5日,晓兰支行与制鞋厂及塑料皮革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塑草公司)签订了一份(199)中银商流字第002号(中国银行某市分行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晓兰支行贷款人民币对万元给制鞋厂作购买原材料的款项,期限自1996年1月8日至8月8日,月利率为1206%,塑革公司作制鞋厂借款之担保。当日,塑革公司还出具了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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