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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以司法独立为目标的清末司法改革,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新型司法机构,为清末司法转型奠定了基础。本文试阐述清末司法机构改革的具体内容,论述从中央到地方的机构转型,展示其对清末法制变革的影响,并探讨其对当今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  相似文献   
642.
清末民初武昌陶子麟书坊刻书业考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凌 《长江论坛》2008,(4):82-85
清末民初的湖北黄冈人陶子麟,以擅长刊刻宋元旧椠闻名于当时。清光绪年间,他在武昌设刻书坊,既自行刊印书藉,亦接受委托刻书,为近代藏家、文人学者如缪荃孙、刘世珩、刘承翰、董康、叶德辉、杨守敬诸人摹刻了大量的古籍和文集。本文论述了武昌陶子麟书坊刻书的品种、数量及其刻书特点。  相似文献   
643.
清末民初北京小报小说中有关男女交往、婚恋题材的作品,在对待女子的态度方面,反对女子自由出入公共场合,反对女子与男子自由交往,谈话,认为这样的行为是肇祸之由;在男女婚姻恋爱方面,对于婚前产生爱情的"男女"尤其是女子十分不屑,斥之为无耻,反对自由恋爱、自主婚姻。由于作者们自身个体意识的缺乏,无法理解现代"爱情"这种精神现象的出现和内涵,因而无法对"爱情"做更深层次的描写和分析,只能将"爱情"定义为一种浅薄的对容貌的迷恋。  相似文献   
644.
清末民初的政治舞台上,曾活跃着一位广东籍翰林,名梁士诒。他科举起家,书生从政,无书不观,热心兵事,娴于经济,几落几起,官至北洋政府国务总理。当时政坛主要人物袁世凯、孙中山、徐世昌、张作霖、段祺瑞、乃至蒋介石,均曾对其刮目相看,值得一书。  相似文献   
645.
王永进 《长江论坛》2005,(5):51-53,57
清末"制洋器"在历史上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与作用.其历史进步性主要表现为在制洋器的过程中,清政府建立起一大批军事工厂,生产了大量的近代枪炮与战舰,加强了大清国的防御体系与抵抗侵略的能力.同时,引进与传播了近代西方科学技术与思想文化.  相似文献   
646.
清末改革中按照立宪政体和三权分立模式建立起相对独立的司法权体系,但法部的司法行政权过大,处处与大理院争权,对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构成阻碍。大理院内审判权与检察权初步实现了职权独立和相互制约,但对外都受到法部的制约,难以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清末缺少足够的新式法律人才、配套法律和财政支撑,社会也没有相应的思想准备,尤其是清政府力图强化中央集权和政策统一的指导思想都影响了新建立的司法权体系的独立运行。  相似文献   
647.
清朝末年,在筹设审检厅的过程中,法官选任成为清廷不可回避的问题。审检厅试办时期,法官任用没有明确的标准,经历了督抚自行掌握到法部随机选拔的过程。《法院编制法》确立了考试选任的制度,法官选任开始由随意性向规范性转变,但是,任用旧人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过去的论者往往将之归咎于新式司法人才短缺,事实并非如此,新式司法人才短缺只是清廷违法任用旧人的一个借口而已。  相似文献   
648.
“法律”语义的演变过程能够标记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从词源上来说,“法律”是中国本土化词语,但是其语义却在外来法律文化的冲击之下,发生了两次重大演变。第一次演变是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马礼逊、卫三畏等传教士将西方工业革命后的文明引入中国,将古汉语中的“法律”与西方“law”的语义对应起来,打破古汉语“法律”语义的封闭系统;第二次演变是在19世纪末20纪初清末法律移植的过程中。随着大量日本法律工具书被译介到中国,“法律”语义再一次演变并得到当时社会自上而下的认同,影响极其深远,“法律”语义完成了近代化定型。“法律”作为最为核心的法律术语之一,准确细致地描写其语义近代化演变过程,对于正确认识和评价中国法制近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49.
姜栋 《法学家》2006,4(1):129-135
本文从清末自治运动的视角,论述了清末宪政改革运动,揭示了清末宪政改革的实质是"宪政工具主义",探讨了清末宪政改革失败的根源在于中国传统思想中宪政价值理念的缺失以及中央集权形势下的同质多元的社会发展结构形式.  相似文献   
650.
论清末修律的方法与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清末修律运动是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历史阶段,是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过渡的转折点。从法律形式与精神两方面看,清末法制变革具有革命性的意义,而从其出发点与方式方法上,它又体现出改良的意图与特征。这种改良与革命的历史性统一,反映出社会领域中法制变革的特殊性。我们应辩证而历史地看待这一时期法制变革的特殊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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