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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宋效峰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14,(4):7-11
湄公河次区域处在中国战略周边范围内,美、日、印等域外力量目前正在加大对该区域的战略投入,地缘政治经济竞争趋于复杂。区域公共产品供给是其中的核心问题,域外力量的参与客观上有利于促进次区域中小国家的开发,但也造成了区域治理的"外部主导"问题比较突出。域外力量以发展援助为主要杠杆,除了积极介入经贸、基础设施等相关的互联互通外,还在环境、卫生、文教等领域占有较明显的优势,并谋求扩大外交、防务等高级政治领域的话语权,影响更高层面的地区秩序构建。鉴于此,中国应进一步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有针对性地提高区域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为中国与次区域国家构建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打下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232.
随着中国实力的崛起,经济增长、能源需求、海上权益、海外利益等.所有这一切都使得地缘空间成为中国持续发展的制约,谋求中国和平发展所需要的地缘空间日益成为中国战略日程中的首要课题。面对此等情况复杂的战略棋局,中国如何通过战略规划实施外交突围.为维护中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开辟空间,中国外交战略日益成为紧迫任务。中国同美欧日俄印等强权长期竞争合作的平台主要是亚欧大陆,中国处在“中间国家”,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个有利的位置,以东南亚大湄公河次区域及其他东南亚国家为地缘战略依托,将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合纵连横.成为一个在亚欧大陆乃至全球有重要战略意义的交易平台。研究中国与东南亚大湄公河次区域及其他东南亚国家合作的地缘战略.无论是在学术上还是对制定中国对外战略和安全战略。对现实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国际环境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都具有不可或缺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233.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合作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水资源是大湄公河流域最丰富、最具开发价值的战略性资源.本文根据目前大湄公河流域各个国家参与开发该区域现状,探讨今后澜沦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合作机制,以期有效协调各机制、各行为体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地推动此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合作进程. 相似文献
234.
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是一种全新的高智商高科技型犯罪,当前各国犯罪侦破和司法审查仍处于经验积累阶段。近年来,部分东南亚国家尤其是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国家电信网络诈骗案发数量骤增。中国公安机关会同海关总署等部门通过与缅甸等国家执法部门开展大规模反电诈行动,在缅北等地区取得阶段性成果,但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仍有较大活动空间,且有向司法监管薄弱国家或地区转移的趋势,这种以境外第三国为犯罪源头,专门针对境内外中国公民财产为诈骗目标的新型网络犯罪亟需予以持续关注。新型网络电信诈骗团伙对社会经济安全、公民财产安全产生持续系统性威胁。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组织具有高科技化、善变多变和反侦查意识强等特征,电信诈骗犯罪在各国间面临罪与非罪的差异、罪名与刑罚的差异,各国间法治差异、应对的不对称性和结构性错位问题给跨国电信诈骗治理带来障碍,同时也存在跨境证据收集原则差异与证据转化难问题。文章提出按照预防为先的应对思路,加快构建涉外法治体系为切入,共同推进国家间涉外法治现代化融合发展,深化跨境侦防一体化建设与完善跨境诉讼制度。通过跨境“侦查—防范”体系的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保障相结合,立法上扩大跨境技术侦查的证据来源范畴,优化跨... 相似文献
235.
236.
大湄公河次区域是中国与东盟部分国家合作的重要平台。中国与东盟在大湄公河次区域存在着较为接近的合作目标,符合双方及次区域国家的共同利益。中国与东盟在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的主要机制有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计划、东盟—湄公河流域发展合作计划与湄公河委员会。中国与东盟在大湄公河次区域的合作对促进次区域经贸发展、构建东盟共同体与东亚一体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相似文献
237.
238.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得到了迅速发展。为了促进亚洲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实现亚洲经济发展的共同繁荣,在中国政府的积极推动下,2001年11月在10+3领导人会议上,中国领导人与东盟各国领导人一致同意在2010年建成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并于2002年签订了《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而在这众多的区域经济合作中,澜沧江一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以下简称次区域经济合作)就成为中 相似文献
239.
云南要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尚有较大难度和差距。云南积极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是缩小差距的最佳途径,是加快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战略选择,是21世纪初的最大机遇。只有抓住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的机遇,才有助于实现云南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相似文献
240.
陈铁水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5):67-74
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是中国——东盟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之下的次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形式。中国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建设目标是,把大湄公河次区域建设成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先行示范区,先行先试的自由贸易区。但是,在次区域的法律框架内,没有执行机制,呈现制度性体制性缺陷。执行机制是次区域各国实现合作的必要条件和保障,没有具体和制度性的执行机制,势必影响次区域合作目标的顺利实现。弥补体制性缺陷,构建简便、灵活、有效、易于操作的初级执行机制,逐步推动初级执行机制的成熟并向正式机制的过渡,是现实条件约束下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