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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尹彦品在《河北法学》2005年第11期撰文指出: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加功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没有认识到有人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对于具有片面合意的犯罪人能否按共同犯罪人来处理,大陆法系刑法学界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究其实质,仍然是以行为共同说和犯罪共同说的基本内核作为立论的根据。在总结上述观点的基础上,通过认真分析,认为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都有适用范围上的局限性,二者都不能单独作为全部共同犯罪行为的理论基础,在纷繁复杂的共同犯罪形态面前, 相似文献
172.
在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之下,将共同过失引起危害结果的行为作为共同正犯处理,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背离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会导致共同正犯认定标准的松弛,人为扩大共犯处罚范围的后果;在现行刑法理论之下,对于所谓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即便不作为共同正犯,也能做出恰当的处理。 相似文献
173.
174.
区分制共犯设立模式之前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阎二鹏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16(5):98-103
在采取正犯、共犯分离体系立法例国家的刑法理论中,正犯、共犯区分的理论一直是学者们争议的"核心"问题.在经历了早期的客观说与主观说之后,洛克辛教授所主张的犯罪事实支配论基本得到了学界的认同.不过,我国学界通说仍然是以形式客观说作为正犯、共犯区分的标准[1],如何使犯罪事实支配论与我国共犯立法相协调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5.
论我国过失共同正犯的规范前提——以《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范构造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过失共同正犯的理论与实务都是以《刑法》明确否定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为前提的。在此前提下,既不利于实践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过失共同正犯理论自身的发展,因此有重新审视的必要。通过言语行为理论可以发现,《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范构造既是行为规范也是制裁规范。作为行为规范,该条所禁止的是引起法益侵害结果的过失共同犯罪行为。而作为制裁规范即是要对违反行为规范的行为作出评价。因此,法官在依照该制裁规范裁判案件时,是以过失共同犯罪行为为评价对象的。在具体定罪量刑之前,需要确定是否成立过失共同犯罪,进而将结果归责于各行为人,这就为过失共同正犯的解释论展开提供了规范前提。 相似文献
176.
兰迪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4,(6):87-91
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通常将世界各国家、地区有关共同犯罪的立法体例区分为单一正犯体系和正犯与共犯区分体系。将我国大陆地区的共同犯罪立法模式与典型的单一正犯体系和区分参与体系进行细致比较,可以认为大陆地区的立法模式兼具两种犯罪参与体系的特征,实为混合的犯罪参与体系。 相似文献
177.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1):40-47
对于具有特殊性的帮助行为,设置独立的罪名、对其适用独立的法定刑,是帮助犯正犯化的立法模式。同时,帮助行为的正犯化这一特殊立法模式有合理性支持,贯穿刑法理论、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中,具有坚固的根基。现在,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模式主要集中于恐怖活动犯罪、网络犯罪等领域,立法者可以考虑在时机成熟之时将其他相关的帮助行为予以正犯化。 相似文献
178.
主张我国刑法也是采取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的论者,有的认为我国《刑法》第25条、也有的认为第26条是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并以此作为我国刑法采取区分制体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我国《刑法》第25条、第26条均不是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不仅在这两个条文中找不到“共同正犯”或与之含义相同的词语,而且对这两个条文所指涉的犯罪参与人,也没有类似德、日刑法“依正犯处罚”的规定;况且,采取单一正犯体系的我国刑法,并不会有区分制体系的刑法所特有的那种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根本原因在于,区分制体系下须用共同正犯的规定和理念来解决的定罪处罚难题,在我国的单一正犯体系下并不存在。 相似文献
179.
中国需立足国情对日本刑法进行移植借鉴;从解释论和立法论角度出发,过失犯的共同正犯都没有存在的必要;中国刑法规定对未遂犯进行处罚,但并未就处罚范围进行规定;通过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对未遂犯的处罚范围进行明确,有助于实践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80.
背信罪是伴随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的高度分工而出现的罪名。我国《刑法》分则中存在众多而零散的背信犯罪条文,但条文设计却具有相当的随意性,而且偏向于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特殊保护。我国已经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为有效保护法益,增设背信罪势在必行。通过条文的合理设计,完全可以避免背信罪成为新的口袋罪而侵犯人权。在增设背信罪之前,我们应当充分运用竞合论原理,将背信犯罪行为作为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相应犯罪处理。评价背信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害,应采取经济的财产说,原则上不处罚背信犯罪行为的片面对向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