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446篇
  免费   18篇
世界政治   7篇
法律   259篇
中国共产党   11篇
中国政治   44篇
政治理论   15篇
综合类   128篇
  2024年   3篇
  2023年   7篇
  2022年   11篇
  2021年   18篇
  2020年   14篇
  2019年   18篇
  2018年   4篇
  2017年   18篇
  2016年   6篇
  2015年   20篇
  2014年   28篇
  2013年   32篇
  2012年   29篇
  2011年   37篇
  2010年   35篇
  2009年   37篇
  2008年   38篇
  2007年   30篇
  2006年   15篇
  2005年   16篇
  2004年   13篇
  2003年   11篇
  2002年   9篇
  2001年   7篇
  2000年   5篇
  1999年   1篇
  1997年   1篇
  1986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46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231.
大多数官员达到一定级别后,晋升空间越来越小,从而在不同阶段上遇到自身仕途到顶的天花板状况。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着片面理解干部年轻化的倾向和做法,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不仅存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的状况,而且也存  相似文献   
232.
司法解释规定指使者与受指使逃逸的交通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因违背共识性的共犯理论而不具有合理性.认为指使者构成窝藏罪的观点,只是对事故发生时的受伤结果及相应司法机关追诉活动的妨害进行了刑法评价,而遗漏了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评价,因此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生.根据被害人是否存在被救助的可能性的情况,肇事者还可能构成遗弃罪或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指使者相应构成遗弃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已经对正犯的遗弃行为或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进行了包括的刑罚评价,对肇事者无须另以遗弃罪或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233.
将承继帮助犯与事中帮助犯二个概念硬性加以区分,既无可能亦无必要;肯定论所据以立论的前提并不合适,对承继帮助犯问题应从否定的立场加以考量,即具体考察后行者加入犯罪后之时点下所粘合的特定状态,并根据该状态所指向的法益侵害,来综合判定后行者之责任.  相似文献   
234.
由于共同犯罪停止形态在刑法上缺乏统一的规定,使得共同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不可避免的复杂化。本文试从片面共犯的解除、共犯关系的解除和在共同犯罪中存在着共犯意思的阶段性三个方面来阐述在同一个共同犯罪中存在诸多不同形态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235.
论刑法中的复合危害行为   总被引:5,自引:2,他引:3  
复合行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行为相结合而形成的规范的实行行为,具有规范性、实行性、组合性和整体性四个特征.我国刑法中的复合行为有牵连式、递进式和并发式三种基本类型.复合行为在着手、共同犯罪、行为单复判断等问题上呈现出与简单行为不同的特征.  相似文献   
236.
共同正犯的犯罪未遂问题应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来判定,因而包括共同正犯的亲手犯在内均不存在部分正犯犯罪既遂、部分正犯犯罪未遂的现象。应从是否脱离了共同关系出发具体认定共同正犯的部分实行犯的犯罪中止行为。  相似文献   
237.
刘洪 《政法学刊》2007,24(4):16-20
在各国关于共同犯罪的刑事立法中,存在着区分正犯与狭义共犯的二元参与体系和不作上述区分的统一正犯体系两大类型,两种体系各有不同的特点。我国刑法并未提到正犯的概念,我国学者在共犯研究中鲜有涉及到我国犯罪参与体系性质的问题。我国刑法对共犯分类采用的是统一正犯体系,与传统的统一正犯体系相比又具有我国的特色。确定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参与体系性质对于我国共同犯罪理论与实务上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38.
刘明祥 《中国法学》2015,(2):282-303
我国刑法采取不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单一正犯(或单一行为人)体系,不存在共犯从属性说赖以存在的犯罪参与体系之基础。《刑法》总则第29条第2款明文规定处罚教唆未遂;刑法分则将许多教唆行为、帮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将某些犯罪的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明文规定为与实行行为同等对待,表明我国刑法没有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实行从属性原则不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它会不适当地缩小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处罚范围,有可能放纵一些特别危险的教唆犯罪和帮助犯罪的发生。德、日刑法学中有关要素从属性的几种不同学说是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为基础的,一些观点认为我国传统的通说采取了极端从属性说,肯定了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显然是忽视了我国传统刑法学与德日刑法学以及我国刑法与德日刑法的重大差异。我国不采取共犯从属性说是一种明智的选择,虽然不采取共犯从属说存在扩大教唆犯和帮助犯处罚范围的风险,但是这种风险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和司法的途径来有效控制。  相似文献   
239.
杨俊 《政治与法律》2008,9(5):100-105
台湾地区以立法形式确立片面共犯,并将片面共犯的范围作出限制,即仅限于片面从犯(帮助犯),做到了片面共犯的法定性和明确性,但其对片面共犯之理论阐述还不够深入完善.我国大陆虽然在刑事立法上还没有正式确立片面共犯,但在我国大陆刑法理论中,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出发,主张片面共犯的成立范围应有所扩大,理当包含片面实行犯、片面教唆犯及片面帮助犯三种形态,并在论证上更为周延,科学合理地体现了片面共犯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240.
一、间接正犯的概念与成立范围 (一)间接正犯概念的界定 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行犯。在犯罪论体系中,间接正犯是介于直接正犯与狭义共犯之间的概念。德日等国家刑法将任意的共犯分为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三种形态,它们一起被称为广义的共犯;而狭义的共犯,仅指教唆犯与帮助犯。正犯是与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相对应的概念。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