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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本文之目的在于从《民法总则》第143条入手来评价我国民法上的法律行为规范体系。"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在我国法上作为控制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外,"意思能力"是否应该从"行为能力"中分出作为控制意思表示效力的要件从而使法律行为无效?例如,7岁的未成年人如果能够被证明有判断能力,不仅为侵权法上的"责任能力"留出接口,还可以为善意第三人保护、缔约过失责任留出适用空间;"意思表示真实"作为法律行为的控制要件,与整体的法律行为规范相矛盾。从其他规范来看,《民法总则》中的"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在内涵与外延、解释规则、合同解释等方面都存在问题;《民法总则》第43条中使用了"公序良俗"概念,但其与我国民法体系中使用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概念的关系混乱,例如第143条使用"公序良俗",第185条又使用"社会公共利益",第117条又有"公共利益"。立法上应该用"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替代"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在征收制度中,只能用"公共利益"标准,但在限制行为自由方面,如法律行为无效,采用"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标准更合适。 相似文献
192.
193.
广义犯罪现场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尤小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9(6):107-109
广义犯罪现场论认为,犯罪现场的本质是证据,犯罪现场的内涵是有关联性的证据的集合。犯罪现场是一个随着犯罪演变而不断发展的概念;犯罪现场不一定是有形的;犯罪现场是一个整体的概念;犯罪现场既是侦查的起点,更是侦查的终点。 相似文献
194.
一、我国的城市化主要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经济运动 当前,城市化运动可以说是我国各级政府城市化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城市现代化的一个重要途径。而且,从目前我国城市化运动的特征来看,其在宏观层面上主要表现为一种由政府推动的自上而下的经济发展运动,是一种具有明确目 相似文献
195.
苏联马克思学、西方马克思学的历史贡献与历史局限(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东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7,(5)
二、西方马克思学:启迪作用与重大缺憾"广义的西方马克思学"研究有两种形态。一是比较侧重于研究当代资本主义重大现实问题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问题的西方新马克思主义;二是比较侧重于文本考证、文献研究的西方马克思学,可以称为狭义的西方马克思学。二者虽然对待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态度有所不同,但二者在解读模式上却基本一致,多半都采取"以西解马"的解读模式,即按照西方哲学框架来解读马克思。 相似文献
196.
段昆仑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6,(5):13-15
生活品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方面,是指工作之余的时光如何打发和支配;而广义的生活品质则涵盖了人生的全部。若要谈论广义的生活品质,就等于是谈论人究竟要怎样活着才算得有质量、才算幸福。1.生活品质与生活方式开门七件事,油盐柴米酱醋茶,温饱是人生的基础,有此基础才有追求幸福的可能。2005年杭州市市区人均GDP突破5000美元,已经达到上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水平。英格尔斯认为,“人的现代化”才是真正的现代化。在实现了初级阶段的温饱目标之后,杭州市的现代化应该向着更高的目标迈进,充分追求以人为本的宗旨。为尽早实现人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197.
中国民法总则的希尔伯特问题,一方面应处于法律科学整体脉络下,所展示的法学问题具有普遍意义,另一方面又须带有中国烙印,如此方可彰显中国对于法律科学的独特贡献。在此标准下,中国民法总则的希尔伯特问题可概括六项:第一,如何理解民法典总则编的形式逻辑与实质功能?第二,如何看待诚信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关系?第三,如何应对自然人与团体权利能力概念及其突破?第四,如何设置未成年限制行为能力人自由行为界限?第五,如何解释法典关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立场?第六,如何建构融贯的错误规则体系?六项问题涉及法典体例、权利、主体及法律行为四个基础领域,或关乎立法者秉持的私法理念,或关乎较为单纯的规范技术,或兼而有之。 相似文献
198.
犯罪心理中的侠义与广义问题困扰着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作为学科概念的犯罪心理学和作为犯罪心理学最基本概念的犯罪心理必须明确。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对象是确定的,犯罪心理学的定义不应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犯罪心理是对犯罪心理现象本质特征的概括,它反映出犯罪心理现象的内在联系。可以有不同种类的犯罪心理,但是不应有广义与狭义犯罪心理之说。 相似文献
199.
200.
《现代法学》2016,(5):57-66
在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上,广义行为能力是民法学者在法律行为能力和侵权责任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抽象出来的一个学理概念,其在本质上是人的意志能力。广义行为能力理论之目的,旨在说明法律行为能力制度和侵权责任能力制度具有同根性,而不是要取代这些既有的概念类型。然而,苏俄民法对传统的广义行为能力理论进行了实质改造,使之成为了其民法典中的一个统辖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法定概念,并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学说产生了深远影响。不过,这种做法忽视了法律行为能力与侵权责任能力之间存在的本质区别,抹煞了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独立存在的价值及其必要性,并且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多难以克服的问题。在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和民法总则立法过程中,不应继续沿袭前苏联模式的广义行为能力制度来实现法律行为能力制度和侵权责任能力制度的体系化构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