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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缘坐制度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从其定义来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缘坐制度是指一人犯法,和其有一定关系的人诸如亲属、邻里和上下级一并受罚的制度;而狭义的缘坐株连范围仅限于亲属,一人犯罪,其亲属承担连带刑事责任。本文所要讨论的是狭义上的缘坐制度。 相似文献
92.
<正>公安民警的心理素质是制约队伍战斗力极为重要的因素,良好的认知能力、顽强的意志、情绪控制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名警察必不可少的素质内涵,而这些心理机能的增强和保持只有通过科学的心理训练才能实现。 相似文献
93.
人格在法律上的产生,是法律确认和建构的结果。法人的权利范围是包容于权利能力范围之内的,法人在权利能力范围上和自然人存在差别;同时,法人的行为能力是完全行为能力,而非限制行为能力。 相似文献
94.
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活水平的提高,义务教育的普及,未成年人也频繁地参与民事活动日益。我国现行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中没有完善的规定,由此民事纠纷而引发的民事案件日益增多。建议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线为7岁,细化规定行为能力范围,增加有关欺诈手段订立合同的条款,赋予追认权。 相似文献
95.
依立法者原意,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系规定被监护人对受害人的无过错责任,且排除责任能力制度的引入。但此种规定过于偏惠受害人,对被监护人不公,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与同法第33条发生评价上矛盾,与比较法上认识不合,实为法政策上失误。故应采客观解释,认为该款仅规制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内部求偿关系,被监护人责任之构成,则应适用第6条第1款之一般过错责任。至于责任能力制度之阙如,可以过错概念之操作暂时弥补其不足。监护人责任之基础,在于监护义务之违反,性质上属于自己责任、独立责任。监护人责任之构成适用第32条第1款之无过错责任,悖于立法目的,且与同法第9条第2款发生评价上之矛盾,自立法论而言,以改采过错推定为宜。解释论上,只能充分利用同条第1款后段之责任减轻规范,扩张监护人之责任阻却事由,对"行为人致人损害"要件作严格认定(尤其是要求行为人须具备客观过错),稍作弥补。此外,无论是监护人还是被监护人,都可能依特定要件,向受害人承担同法第24条之公平责任。在对受害人之关系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96.
鉴于我国特别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各种学说提出的理论根据均有所不足,无法清晰划定其从宽处理功能之间的界限。根据法益保护原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益为存款制度利益,并借助被害人教义学、恢复性司法观,一起为该制度强化知识供给、体系约束和目标导引,使其理论根据凝练为答责性消减和政策性补强,将报应该当性、预防必要性融入恢复可能性。这不仅在非难可能性的入罪基础功能之外衍生出了入罪纠偏机能,而且通过放宽判断时点的限制,将法益恢复行为视为一种介入因素,提升了预防必要性的判断权重。对特别从宽制度功能的选择,应以经济犯罪刑事政策指导下存款制度利益的修复程度作为判断标准,进行从规范性修复到政策性修复的进阶式判断。既要注重追赃挽损的结果考察和恢复举措的过程评价,也要强调规范性判断和政策性校验,以充分释放政策激励作用,形成有梯度的功能排序。 相似文献
97.
从立法能力入手,逐渐剥离出立法行为能力,该理论的确立具有适当的政策理论支撑、合理的法理基础和必要的实践需求。立法行为能力是立法主体通过自身的立法行为,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职权具体化为法律法规的能力,涵括政策把握能力、立法项目选择能力、立法项目调研能力、法律草案起草能力、与多元主体沟通能力和法律法规的解释能力等。对立法行为能力产生影响的因素既有立法理念、知识、技术、经验等内部因素;又有立法体制、立法环境等外部因素。立法质量是评判立法行为能力的外在标准。地方立法主体立法行为能力的提升,有赖于从立法主体的建设与法律、财物保障、社会氛围培育内外两个方面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98.
王秀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4):116-117
在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情况下,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严格责任,各国法律规定并不完全相同。我国《侵权责任法》从救济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根据被监护人有无财产,对监护人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相似文献
99.
李易蔓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3):189-190
我国当前人口老龄化现象严重,老年人在辨识和意志能力方面的弱化衍生出的诸多法律问题,亟需民法中的监护制度予以解决。但我国现行民法中的监护制度设计得过于笼统,法技术层面不够精细周延,也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因此,笔者主张通过理性考量老年人行为能力特点,在法律内在目的和逻辑思路的引领下探析设立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路径,以监护宣告取代现行法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明确该被监护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根据被监护人的意思能力残余程度划分限制范围进而区分出监护的不同类型。此外,程序上意定与法定相结合,在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思的同时给法院、居委会或村委会留予适当介入空间,以发挥其保护监督功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