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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1998年5月20日,成都市芳草小区玉林苑。刚从北京“开完会”飞返成都的所谓“国家安全部西南情报站副站长”何静正在悠闲地洗澡,几名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干警突然出现在他面前。“何副站长”乖乖地在拘留证上签了字。这个们引年以来假冒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骗财骗色,作案时间达七年之久的犯罪嫌疑人终于落入法网。初涉编道何静,真实姓名为伏天俊,1968年出生,四川省南部县五灵乡高沟塘村农民,文化程度小学四年级。1983年,15岁的伏天俊随继父到南部县城打工,几年后被招聘到城关派出所当联防队员,后因和民警吵架被解聘。1989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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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
2011年7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长安街英菲尼迪车祸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被告人陈家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面临无期徒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66万余元。据辩护人称,一审宣判后陈家不能接受判决结果,但表面上他还算平静,寄希望于二审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当得知二审维持原判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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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
原中国最大民营航空公司东星航空总裁兰世立曾.为湖北首富。2010年4月被法院以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刑4年。东星航空随即被破产清算,超百亿元资产化为鸟有。他在监狱内曾举报时任武汉市常务副市长袁善腊。出狱后接受采访称,在落后地方,老板再大,一个处长都能把你搞死。 相似文献
848.
现行《刑法》虽然解决了原《刑法》中的一些矛盾和失误,但有些条文仍有不足,明显不利于有效地打击犯罪,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改善社会治安状况。《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而在司法实践中,单位实施者并非少见,仅三月份,笔者就遇到了两起单位收购赃物的案件。例如,某物资回收公司承包人张某,为了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在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先后8次非法收购他人盗窃所得机电、金属制品等,价值四万余元。张某的行为,客观上为犯罪分子疏通了销赃渠道,助长了犯罪分子的盗窃气焰,由于频 相似文献
849.
关振海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26(1):13-17
我国刑法中,行政命令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存在是不争的事实。该部分犯罪的认定不仅要结合刑法的规定,还要参见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或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行政命令出罪功能的考察不仅要从形式上进行,还要从实质上考量。基于此,拒绝执行行政命令不能免除行政相对人的刑事责任;公务人员明知上级命令明显违法而执行的,也不能免除刑事责任;违法的行政规章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除执行者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不能在判决书中直接否定抽象行政命令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850.
付立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9(1)
加强经济刑法的增减罪规则研究有利于公安刑事法制工作的顺利展开,本文侧重其中的增罪规则研究,应从准许入罪和禁止入罪两个反向思维的视角加以探讨.关于经济刑法增罪规则之制定规则,须逻辑递进且全部满足三个条件才可准许入罪:一是需要性规则,即经济的危害性之制定规则;二是必要性规则,即启动的被迫性之制定规则;三是可行性规则,即运作的效益性之制定规则.关于经济刑法增罪规则之限定规则,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就应禁止入罪:一是“法不责众”之限定规则;二是性质难辨行为之限定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