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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数字内容交易目前在全球数字化背景下蓬勃发展,其中,有关数字内容的瑕疵担保责任问题备受关注;立法上欧盟在新出台的《有关提供数字内容和服务的合同交易指令》中有三个条款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同时,德国也将此规定完全予以转化适用。基于现有欧盟背景下德国法有关数字内容瑕疵担保责任的比较分析,可知其不但能准确认定数字内容交易中的瑕疵形态与有效提供救济,而且有助于消费者保护。根据我国现有一般物之瑕疵担保规定并结合我国民法典编纂以及域外法经验,在解释论上,通过相关类案的比较分析,我国就此有借鉴适用的必要性;在立法论上,今后在我国《民法典》的解释与适用过程中,可先在《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中原则性地规定有关数字内容瑕疵担保责任,再另行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单行法,从而有助于数字时代的我国消费者保护与数字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112.
113.
刘涛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1(3):55-58
我国《公司法》中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立法中对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股权丧失等存在不足和空白,造成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难的局面。文章对如何判断股东是否瑕疵出资,瑕疵出资的股东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瑕疵出资的股东是否会失权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究,并提出对现行法律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14.
张淳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5):101-106
能够成为民事行为效力瑕疵的第三人欺诈将导致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就这种欺诈而言,法国法认为其不能够成为民事行为效力瑕疵;德国法认为其在对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存在的情形下即能够成为民事行为效力瑕疵;意大利法则认为其无论对方当事人是否知道其存在均能够成为民事行为效力瑕疵。我国法对此问题的看法在实际上相同于意大利法,但有关立法中的不合理因素应当予以克服。 相似文献
115.
中国仲裁财产保全制度的瑕疵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中国仲裁财产保全制度,立法太模糊、不配套、相矛盾,导致难操作、高成本、无独立性,与国际仲裁脱轨,严重阻滞了中国仲裁的发展。本文以国际仲裁立法为坐标作参照,以仲裁实践为印证,评析不足并提出若干修订建议,以期仲裁在中国的兴盛。 相似文献
116.
可撤销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态,属于俣同效力的范围,可撤销合同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意思表示瑕疵,通过撤销权的行使,将其所具有的不完全效力予以消灭的一类合同。它是客观法对于合同法律事实进行效力评价所得出的结果,具有独立的制度存在依据。本文结合我国《合同法》第54和析规定,对可撤销合同的内涵及意义、可撤销合同的范围进行了探讨,并对《合同法》第54条作出了评价。 相似文献
117.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以受领清偿的意思接受标的物,是确定标的物瑕疵证明责任的关键时点。在此之前,出卖人证明标的物无瑕疵;在此之后,买受人证明标的物有瑕疵。标的物转移占有与买受人受领清偿的时间并不必然一致,在标的物需要检验的情况下,检验通知期届满才发生“法律上的受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民事买卖和商事买卖一体适用检验通知义务的背景下,以“抗辩说”理解“怠于通知”的法律效果,对买受人过于苛刻;裁判文书也显示,人民法院在多数时候没有从“抗辩说”的立场出发进行判决。更妥当的解释方案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21条第1款第2句视为明示的证明责任规范,即一旦买受人未在通知期间内主张标的物瑕疵,瑕疵的证明责任就由其负担。从“规范说”的原理出发,“怠于通知”的证明应区分为通知期间的证明与通知行为的证明,前者由出卖人负证明责任,后者由买受人负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18.
取得时效的实践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厚国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4):40-46
取得时效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即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制度,这一法律效果体现为原权利人丧失权利而占有人取得权利。它是法律在比较衡量物的用益利益与物的所有利益、私的所有的个人价值与和平秩序的社会价值,而作出的无奈选择。在这里时间之所以有如此重要的意义,乃是法律希望以时间来治愈权利瑕疵给社会生活带来的不便和困扰。目前,我国民法学界正致力于物权法的起草,如何认识取得时效制度对我国民法实践的价值和意义,便成了学理的一个努力方向。 相似文献
119.
我国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从制度上引入了公司机关决议瑕疵诉讼,谨慎地将公司机关决议效力置于司法审查之下,为保障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决策,帮助公 相似文献
120.
刑事和解制度是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对话协商解决刑事纠纷的方式,它具有公平价值、效率价值、节约司法资源等多重价值,以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叙说理论为三大理论基础,并以正义价值为核心价值.司法正叉是一种矫正的正义,而刑事和解的正义价值就是对矫正正义的矫正,它的正义是"和谐的正义",是"无害的正义".但是,刑事和解从其产生开始就存在价值瑕疵,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的缺陷,为了避免它的缺陷所带来的弊端,我们必须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刑事和解制度,要明确界定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与适用刑事和解的前提条件,并且从程序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监督制约机制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