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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面向人工智能时代的应急法制体系受到了外部综合应急管理体系和内部应急法律制度体系的结构约束。人工智能技术作为撬动应急法制体系"结构—功能"变化的一种变量,对应急法制体系中"应急预案""监测预警"和"灾后评估"这三项关键性结构要素均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在正功能上虽然提升了应急管理的能力和效率,但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应急权责结构不稳定、监测预警与应急响应不协同的潜功能和反功能。为了避免人工智能时代应急法制体系反功能的产生,有必要对其内外部结构进行优化:一是确立"法制先行"的"一案三制"关系,收缩应急预案创设机构和职能的具体权力,建立以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为核心的应急预案编制模式;二是对监测预警制度与应急响应制度之间的"对应性架构"进行衔接和统合。  相似文献   
22.
伴随大数据、物联网、深度学习等技术的发展,一个“万物互联、人人在线、事事算法”的人工智能时代正在到来。数据是人工智能的基础,算法是人工智能的本质,人工智能越智能就越依赖数据的喂养和算法的支持,由此引发严重的隐私危机。一方面,人工智能极大地增强了隐私入侵的能力,带来了更多的隐私获取性;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侵害隐私的行为极具迷惑性,造成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对此,传统隐私保护法律框架显得捉襟见肘,既无法有效保护人们的隐私,也难以充分发挥个人信息的利用价值,而欧盟最新的《一般数据保护法》则做了诸多有益的探索。面对人工智能时代提出的新挑战,我国应当完善隐私保护的法律体系,重视隐私保护的技术路径,探索隐私保护的市场机制,确立隐私保护的伦理原则。  相似文献   
23.
2019年中国刑法实施报告   总被引:6,自引:6,他引:0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伟大日子。70年来,在中国的刑事法治建设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中国刑法学在始终恪守重视基础理论的总结、创新与完善的基础上,亦更加主动地回应社会现实关切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彰显出鲜明的时代特色,凸显出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功能,弘扬了新时代我国刑法学鲜明的问题意识与自主意识。相较以往,2019年度刑事犯罪在涉众型、风险型、科技型等领域较为突出,呈现出涉案金额巨大、危害面广、手法多样且不断翻新等特点。2019年度刑法实施报告主要将以下七个板块作为研究重点:新中国成立七十年刑事法治和刑法理论的变迁与反思、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与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人工智能时代刑法挑战的前瞻应对、互联网金融领域腐败犯罪治理防范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体适用问题及民刑交叉、行刑衔接等问题。  相似文献   
24.
目前地方司法机关正在尝试将人工智能用于刑事司法,其中在证据判断方面,人工智能也有所运用。人工智能运用于证据判断,应遵循辅助性原则、有限性原则、可反驳原则。在证据能力判断方面,人工智能不能对证据能力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判断,但可以进行形式上的筛选和把关;在证明力判断方面,人工智能不能单独承担判断证明力的任务,但在某些方面可以发挥有效的辅助和参考作用,如发现证据之间的明显矛盾或形态的变化;在证明标准判断方面,人工智能同样难以单独承担事实认定及证明标准判断的重任,但人工智能对证据规格的判断能够保障司法人员尽可能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人工智能用于证据判断的目标、方式、侧重点有所不同,在系统设计上应根据每个阶段的不同运用而进行有区别的设计。  相似文献   
25.
自主武器是能够独立于人类监督而自我操作的武器,这种武器的存在会给国际人道法带来许多挑战,这些挑战不仅是因为其作为新式武器的独特性质,更是因为它们可能会取代人类在战争中的作用。自主武器的迅速发展使得现有法律已经无法满足智能军备的需求,国际社会需要慎重考虑现有法律在规制自主武器方面的缺失。自主武器的发展也将对国际人道法的区分原则和比例原则产生潜在的影响,进而对现有的问责制和执法程序造成巨大的冲击。  相似文献   
26.
随着人工智能自主创造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对以"人类发明者中心主义"为基础的发明人制度发起挑战.激励理论是专利法存在的目的,从激励理论角度考察,期望激励理论、公平激励理论和成就激励理论奠定了发明人激励制度的内部基础.基于对激励理论的逐一分析,人工智能即使能够自主完成发明创造,也不是基于激励意识而产生的结果.有鉴于此,人工智能不能作为发明人与人类发明者并存于专利法之中.面对未来时代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或辅助生成发明的可能性,我国应坚持现有的激励自然人作为发明人进行创造的立法目的,维护既有的自然人是发明人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27.
大城春曲     
春天的脚步如期而至,万物不可阻遏地复苏。经历了两个月抗击新冠病毒的战“疫”之后,上海正步入城市常态运行、企业有序复工的轨道。自2月初以来,上海在防疫、复工双线作战,交出了令人信服的答卷:确诊病例持续多曰零新增、治愈出院超九成;规上工业企业复工逾95%,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重点行业,临港、外高桥等重点区域,复工率达到双100%……  相似文献   
28.
29.
为有效预防人工智能给社会带来的风险,将之纳入刑法调整的对象是必要的。因此,应将谁作为调整对象就成为必须予以回答的问题。有的观点从法人刑事责任、人工智能的道义性等角度出发,主张将人工智能及其载体作为刑事责任的主体。但是,人工智能是以运算逻辑与数据为核心的计算机程序,不具有道义性,与由具备道义选择能力的个人组成的法人也存在本质区别,而且将人工智能或者其载体作为刑事责任主体不但可能导致人工智能行为的滥用,而且会使现有刑罚体系失效。为充分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有效预防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风险,立法机关应将研发者、生产者以及使用者规定为刑事责任主体,并通过采纳严格责任、明确义务边界等立法措施,避免对技术进步造成障碍。  相似文献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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