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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智能时代,责任保险制度能有效平衡人工智能应用中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在为受害人提供及时、充分的权利救济同时,又能鼓励生产者不断推进人工智能技术革新。人工智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应以科学、合理的侵权责任分配与承担为基础,将保险模式及投保义务的配置从以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主转向以生产者、设计者为主,并以优化代位求偿制度为切入点,激发保险人承保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的风险,使保险赔偿及损失分配适应人工智能主体性的法律现实。  相似文献   
42.
20世纪30年代,法国科学家G.B.阿尔楚尼便提出用机器进行翻译的设想.近一个世纪以来,机器翻译实现了从规则驱动到统计驱动,再到神经网络驱动的技术进步,人类目前可以较为准确地实现外文作品的语言转换,授权他人翻译、出版以获取经济回报这一翻译权行使的基本模式因此面临着重大挑战.当语言转换非限于个人使用目的时,智能翻译机器的...  相似文献   
43.
张吉豫 《当代法学》2021,35(3):89-100
人类社会正在快速进入智能时代,将有越来越多的关键技术创新发生在算法层面.算法的专利权保护对激励智能科技领域创新、实现核心关键技术自主可控具有重大意义.在法律实践中,专利局和法院面对算法的专利保护诉求不断提炼出若干回应型判断方法,逐渐释放出对算法相关发明专利权保护的制度空间.然而算法专利适格性在理论上迄今尚未形成共识,仍...  相似文献   
44.
智能技术的运用是政务服务转型的趋势。人工智能时代政府如何顺势而为,实现政务服务的智能化转型?既有研究认为政务服务智能化转型受技术赋能和权力配置双重驱动,并揭示了转型中的潜在风险,但尚未明确政务服务智能化转型的可行路径,亟待理论层面破题。相较于传统治理范式,敏捷治理为政务服务智能化转型构建了理论进路。基于此,本文从理念转型、治理情境、治理结构、治理流程和治理工具五个维度发展了敏捷治理框架,并以济南市智慧审批为案例,从四个方面提炼出敏捷治理引领政务服务智能化转型的内在机理。一是价值引领,即以“以人民为中心”的善治思维引领政务服务智能化转型的全过程。二是组织调试,即政府应构建具有适应性的组织结构、运用多样化技术工具主动拥抱风险。三是流程再造,即打造需求导向的、极简化和弹性化的智能化政务服务流程。四是关系重塑,即以智能技术运用为契机实现部门协作、社会协同。本文丰富了政务服务转型议题的研究视角,检验了发轫于西方的敏捷治理理论在中国实践中的适用性,并为实务改革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45.
杨志航 《北方法学》2023,(2):150-160
随着人工智能司法技术的迅速发展,完全的人工智能裁判不再只是幻景。人工智能裁判是否具备司法正当性,则是法理学研究应该关注的焦点。司法裁判本质上是在法官主持下,以追求共同正义为目标的裁判说理活动。目前,人工智能司法正当性的反思被关于其优势的讨论所覆盖,这将导致产生以下观念:第一,技术优先主义,即以技术革新取代主体正当;第二,效率优先主义,即以判决效率取代判决正当;第三,判决确定性优先主义,即以判决确定性取代共识正当。然而,人工智能司法的优势不能从根本上弥补其正当性的缺失,这也使得人工智能无法完全取代人类独立地进行裁判。  相似文献   
46.
程永红 《法制博览》2023,(20):15-17
消费者个人信息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而经营者利用现代网络技术非法获取、销售、过度收集和分析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导致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存在泄露的风险,为了更好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应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不断完善立法,加强行业自律,增强消费者个人意识,从而有效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相似文献   
47.
刘蜜 《法制博览》2023,(23):13-15
在科技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人工智能已经成为全球竞争的新焦点,意在通过大力发展人工智能技术来提升国家竞争力,并维护国家安全。当前全球安全形势和局面越来越复杂,传统的侦查手段和措施已经难以满足时代发展的需求。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引入人工智能技术,以提高自身的侦查工作水平和质量,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本文以人工智能为出发点,分析该技术在公安侦查中的应用困境,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策略。  相似文献   
48.
孟翔 《法制博览》2023,(14):79-81
人工智能依据是否能独立决策,决定了其是否有自己的“侵权行为”以及是否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能独立决策的人工智能无自己的“侵权行为”,其本质上为工具,实际承担侵权责任的是与其相关的设计者、生产者和所有者。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能独立决策的人工智能如果有自己的财产,可以被视为一个拟制民事主体,独立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其独立承担责任不足的范围内,应当由其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49.
袁峰 《法制博览》2023,(15):163-165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给现代生产生活提供更多解决方案,在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医疗诊断、智慧教育、金融投资等领域应用前景广阔,带来高效率和便捷之时,个人信息侵权问题越发严峻。由于智能机器需要巨量的数据信息进行“喂养训练”,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泄露、滥用等侵权案件刺痛大众敏感神经。实践中由于个人信息范围规定宽泛、公民个人诉讼举证难、侵权主体难确定、企业数据合规体系不健全等问题,通过明确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范围、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适用规则、探索个人信息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立法为主企业合规为辅协同治理,探索强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新措施新路径。  相似文献   
50.
刘杰 《法制博览》2023,(5):22-24
人工智能的出现给公众生活带来了很多智慧的力量,也挑战了现有的法律规范和法治。特别是在《劳动法》领域,当人工智能成为社会转型的强大原动力时,劳动形态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给《劳动法》的应用带来理论和实践上两难的境地,其中包括人工智能是否应该被授予《劳动法》主体的资格,新型劳动形式很难应用传统的劳动基准制度、就业替代和行业置换,影响了传统的就业结构。在人工智能时代,为了更好地发挥《劳动法》调节的作用,维持劳动秩序有序运行,规范从属劳动关系理论,适当变更劳动基准制度,完善相应的促进就业政策和职业安全管理系统,必须解决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劳动法》实施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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