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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人工智能是当前数字时代的核心技术,它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全新的战略机遇与时代契机,有助于显著提升党的民族事务治理效能。但人工智能的多维嵌入也带来了诸如智能算法固化造成的“沉默的螺旋”现象、资本逻辑导致话语操控和信息安全的双重风险、竞争性真相与网络谣言带来的系列危害、数字鸿沟造成的现实阻隔等治理困境。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风险挑战,应努力促进技术治理飞跃,以智能技术优化改造算法推荐弊端,以技术向善理念规制资本风险,以真相阐释应对乱象与假象丛生,以数字红利推动普遍性共同体意识凝聚。 相似文献
922.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带来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也隐藏着无法回避的分配公正风险。作为一种基本分析的基础理论,马克思的分配公正观是一种进行不同的理解和分析时的共同性逻辑范式。在批判和解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马克思构建了以生产正义为根本前提,以劳动平等为价值规定,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实践旨归的分配公正观。在这一认识框架内,人工智能与分配公正的根本问题在于智能时代的“财富分配悖论”,其根源于人工智能的资本主义应用,表现为持续加剧的生产非正义、劳动不平等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受到极大限制。因此,使“无法回避”的分配不公正得以真正扭转的唯一出路是当人工智能一出现这种全新的伦理风险时就跳出资本逻辑并对此彻底批判,重构人工智能的社会主义价值,将分配的形式体系转变为创造的实质呈现,实现人工智能的真正社会应用。 相似文献
923.
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深度应用,大大提升了人类探索未知、塑造未来的能力,也给检察事业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近年来,安徽省检察机关主动拥抱现代科技,借力智能语音技术应用,着力打造富有安徽特色的智慧检务新模式,取得了良好工作成效。 相似文献
924.
人工智能已然成为21世纪最具创新性和爆发力的技术手段。它对人类社会造成的强烈冲击,非简化问题本质的“价值中立说”所能够涵摄和覆盖。人工智能营造的便捷生活表象遮蔽了人作为主体被技术裹挟的事实和难以“逃逸”的困境。“存在的非存在”是人工智能时代人类主体性存在的二元悖反,作为行动元的人类现实地存在于人工智能“座架”的经验世界,但却成为“不被需要”的“非存在者”。人工智能的历史性在场与技术化运作愈益显示出超越人类智能的力量,不断僭越人的主体地位代替人选择、判断、思考和行动,人工智能的高度自主性使人的自主性被遮蔽,其对生产生活的全面操控阻碍了人的创造性和能动性的发挥,加剧了人被智能技术宰制而失去自由和反思批判精神的主体性危机。数智化背景下,应通过批判审思人工智能技术范式,适时采取自觉的“中辍”行为,以人之理性矫正技术的任性,引导智能技术为人的自由解放与全面发展服务,清除智能拜物教意识形态迷思,营造人机和谐共生、良性互动的生态系统,从而推动加快智能社会建设步伐。 相似文献
925.
较之于裁判结果预测,我们更应关注司法人工智能的辅助说理能力。司法人工智能定位于裁判说理的辅助地位,在于算法的解释技术难以满足司法公开的要求,推理过程难以对接庭审的复杂辩论,推理的方法也难以改造成司法推理的方式,以上局限决定了司法人工智能难以独立完成针对裁判结果的说理任务。人机间更合适的定位应当是由法官承担说理责任,机器予以全面辅助。人工智能的辅助价值体现在为结论寻求充分的理由,集中于提升文书写作的水准。生成式大模型等新技术的出现,提升了司法人工智能辅助说理的能力,技术实现的方法具体包括实体方面提供更为充分的大小前提素材,形式方面提供文书写作的规范体例。 相似文献
926.
数字经济时代,人工智能正在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引擎。随着中美两国之间竞争和博弈的愈发激烈,在美国的科技封锁和制裁之下,中国当下的人工智能发展备受掣肘,人工智能治理理论亟须进行重构。新加坡是世界范围内数字经济协定的先行者之一,自2020年以来陆续和5个国家完成了4个数字经济协定的谈判。同时,新加坡还是全球人工智能治理领域的倡导者,通过对新加坡数字经济协定中人工智能规则的梳理和先进发展经验的总结,可以更好地为中国的人工智能治理提供借鉴与启示。新加坡数字经济协定中人工智能规则的共同目标可以概括为“搭建一个国际性的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实现目标的方式是以《英国—新加坡数字经济协定》第8.61-R条为参照范本,充分发挥国际组织的力量,开展人工智能领域国际合作,促进人工智能技术“道德、可信、安全和负责任”地发展。对中国而言,今后应从国内和国际两个维度出发,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工智能治理方案。在国内层面,正处于研究制定中的《人工智能法》可以考虑采用“促进型立法”模式,以更好地推动中国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在国际层面,应继续推进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进程,同时积极申请加入“人工智能全球伙伴关系... 相似文献
927.
ChatGPT以其高度拟人化的输出结果和对话式的交互方式,模糊了传统劳动工具和劳动主体之间的界限,为我们展示了一种人工智能深度参与人类活动的人机共融情景。但以ChatGPT为典型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成物,其可著作权性问题就因为其在形式上不断接近人类作品,而引起了高度关注。从ChatGPT的运作过程、生成物特点上来看,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形式表现上与人的作品几乎无异,但人工智能本身却无创作意识也无思想情感。在面临着劳动主体、激励作用和权利桎梏上的赋权困境,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可见的将来更适合成为公共领域中的开放知识。 相似文献
928.
在人工智能时代,有必要甄别何者才是刑法面临的真正挑战,而不能动辄以新技术、新风险为由建造新的智识系统。人工智能只是人类为自身之目的而研发的高级工具,它无法被赋予“权利义务统一性”,难以改变二者之间的主客体关系。由于法人具有非生命体形象,学界常常借助单位犯罪类比论证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但二者存在根本不同的运行原理,肯定论对刑法中的“辨认控制能力”的认识也存在严重的以偏概全。惩罚人工智能不能实现报应、预防等目的,对其设定的刑罚引发了“技术失控-技术可控”“特殊预防无效-特殊预防有效”“刑罚设计-非刑罚性”“AI主体性-AI工具性”“消减风险-加剧风险”等五大悖论。在人工智能侵权案件中,犯罪主体只有自然人或单位,人类中心主义的责任体系具有恒久适应力,不能因应前沿科技而将刑法重构为技术管理法,更不能将之建立在修辞和想象之上。 相似文献
929.
人工智能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其迅猛的发展,不仅促使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也影响了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虽然人们对人工智能问题的研究已初具规模,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人工智能与人类之间产生了新的变化和联系,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人类智能与人工智之间的关系,如何将哲学与人工智能相结合,无论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的研究还是人类文明自身的进步,都有着实际的价值和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930.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和司法应用的深度融合成为必然。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15年提出了“智慧法院”的建设目标,希望推动人工智能更好的为司法实践服务,提高司法服务水平。研究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具有重大意义,文章基于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思考,分析应用现状,研究推进策略,进行二者深度融合应用探究,以期更好的为司法人员提供智能辅助,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推动司法进程,保证司法裁判公平、公正、透明,为顺利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技术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