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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我国现行立法从未涉及鉴定留置制度。尽管《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究其性质、程序阶段、程序目的等都与鉴定留置制度相去甚远,尤其是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鉴定留置虽限制人身自由,却不计入羁押期限中的矛盾。长期以来,  相似文献   
12.
随着留置权的广泛运用,出现的法律问题也不少。其原因一是由于执法者对留置的法律规定不是很熟悉,二是由于执法者的法制意识不是很强和人权意识较为淡薄,三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很明确,以致于公安机关为了延长办案时间随意适用留置。执法者只有正确理解留置的法律规定及其立法精神,增强法制意识和人权意识,才能提高执法水平,正确适用留置。  相似文献   
13.
2004年7月,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适用范围缩小、三类人不得进候问室,明确限定持续的时间、妥善安置弱势者家属、致人死亡三级问责制和严格候问室设置管理等内容都是其中的亮点,人民警察需要认真学习和理解,规范执法行为。  相似文献   
14.
鉴定留置指为鉴定被告心神或者身体状态,而将被告送入医院或者其他适当处所之处分。鉴定留置的存在是与法医学的发展休戚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讲,现代去医学发展的不成熟是鉴定留置制度存活的土壤。鉴定留置应定性为一种依附性行为。即依附于强制鉴定,其本身属于调查程序。而非强制处分。鉴定留置属于强制鉴定延伸的自然结果.而强制鉴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告人的行动自由。应当接受司法审查。强制鉴定作为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对自由的侵犯程度不可与羁押同日而语,甚至其结果可能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司去审查控制下的鉴定留置期间不应当计入羁押期间。  相似文献   
15.
宁子昂 《行政与法》2007,(5):127-128,F0003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在实际立法中所确立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制度,以完善立法为目的,从其构成要件、性质和适用及其与商品房买受人享有的权利比较等角度出发分析该项权利,并以德、日等国家的法律为借鉴,提出建立以物权法理论为基础的优先权制度的探讨意见,以求教于专家与同行。  相似文献   
16.
盘问检查对审查身份不明、有作案嫌疑的人员具有特殊的作用。盘问检查的对象有多种多样的可疑人员。对这些人员的盘问与对其所携带物品的检查,潜在着看不见摸不着的大量危险。为了确保民警的安全以及盘问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盘问检查中的实战要求必须明确,安全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解释将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是值得商榷的。应该认识到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在性质上类似于羁押,在德国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其是鉴定留置的一种类型,法律对其规定严格的实施要件,以防止对相对人权利不当的干涉。我国应从人权保障出发,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重新定位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并完善相关制度设置。  相似文献   
18.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司法精神病鉴定之后的强制医疗程序和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却忽略了为了鉴定而约束被鉴定人的鉴定留置制度。实践中,有的精神病鉴定案例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一段较长的观察期,也有案例是在委托鉴定阶段耽搁一段时期,那么鉴定前的这段时间内,如何对被鉴定人进行约束、控制,就成了制度空白,导致实践中出现任意启动精神病鉴定以规避办案期限以及滥用羁押、超期羁押的现象。通过对比、借鉴国外已有的经验,在我国国情基础上探索研究鉴定留置制度,并对我国鉴定留置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9.
本文就盘问的概念、作用、执行程序和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等作了一些探讨,以期为公安机关正确使用这一措施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0.
陈凯 《中国公证》2014,(7):40-44
对于作为提存机构的公证机构来讲,正确认识提存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可以拓展提存公证的业务范围,满足市场主体的实际需要,而且可以根据不同的提存类型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防范措施,防范公证执业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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