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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运输货物留置权,已有许多文章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作了精辟的论述,对一些问题的认识,没有太多的分歧。但是债权人(承运人)是否只能留置债务人(托运人或收货人)具有所有权的货物,还是一个需要继续讨论的问题。由于认识不同,导致同一类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两种裁判,它关系到公司司法和准确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2.
通过对安徽鸿运轮船有限公司与江都市河海造船厂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案情的介绍与分析,认为在船舶建造合同的履行中,存在船舶建造、船舶检验和船舶检验这三个不同阶段,并对应存在着船舶建成期限、船舶检验期限和船舶交付期限.诉讼中出现的其他社会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不能直接对抗政府船检机构的法定检验.  相似文献   
153.
留置盘问作为公安机关所特有的一项权力,在打击违法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留置盘问在运用中存在诸多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留置这一对人身的强制措施缺乏相应的法律理论基础,并且与依法行政、保护人权的时代要求相违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相冲突.  相似文献   
154.
嫌疑人死于派出所三名报警人被判刑1998年11月7日深夜,抢劫嫌疑人谢英奎、郑鹏飞、刘立衡被韦满霖、谢毅、谢俊斌抓获,韦一多向“110”报警之后,广西柳江县城东派出所干警陈某将三个抢劫嫌疑人带回派出所留置盘查,次日早晨7时50分,谢英奎在派出所死亡。1999年7月5日,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韦一多犯故意伤害罪致死,向柳江县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16日,柳江县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一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带民事赔偿38,884元。韦一多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无证据、推定其…  相似文献   
155.
[基本案情] 2001年12月5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江某、陈某及刘某经预谋后,由江某、陈某租乘许某驾驶的出租车行驶至一偏僻镇郊处,与事先守候在此的杨某、刘某一起,采用殴打、持剪刀威胁等手段,劫得许某的人民币137元及价值80余元的  相似文献   
156.
张超 《廉政瞭望》2018,(10):69-69
改革后,我转隶到顺庆区纪委监委不久,我被安排参与区监委首例留置案件。纪委办案和司法案件一样,严格按程序办理,重事实、重证据。但当时正处改革试点时期,相关法律规定尚未完善,能不能把首例留置案件办好,我多少有点担心。  相似文献   
157.
论盘查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盘查权在公安派出所打击流动人口犯罪方面功不可没,但是,我国法律对盘查权的立法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盘查权作用的发挥,本文试从几个角度谈谈盘查权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58.
程序自然法为留置规则的自洽性论证提供了必要条件。作为一项反腐调查举措,留置 在性质上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效果上替代了原来的“两指”措施和逮捕措施,其配置方式 符合集中、高效反腐的改革目标设定。然而,《监察法》所设置的7项留置规则属于不完全的法治进阶, 其不完全性表现为:由于未区分“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两种留置情形,引发规则适用的内部 冲突;因选择性吸收《刑事诉讼法》的部分内容,造成法法衔接不畅;留置审批权与执行权集中后没有 引入外部监督机制,不利于人权保障的实现。法治的固有含义应以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为目的,《监察 法》除了赋予监察机关运用留置措施的权力外,更应当注重对留置适用的限制,以程序自然法为指导 精心设计留置的“两分”构造,生成内外部自洽的留置规则体系,塑造留置措施适用的法治依据。  相似文献   
159.
监察调查权仍然处于监察权研究的核心地带,其中,留置因事关被调查人人身自由、涉及与刑事强制措施之衔接转换而成为研究焦点。留置措施应当定位为具有人身自由限制属性的调查措施,留置审批权限不宜外放也是反腐效率的内在要求。尽管基于比例原则来构建梯度强制调查措施能够回应人文关怀不足与比例性缺失的问题,但无疑将对《监察法》体系造成冲击,也会带来法律概念的混乱。《监察法实施条例》的颁行表明,短期内对监察法律框架解构或者重塑不具有现实意义,而应优先考虑在当前框架内进行解释、补充和完善。将留置场所固定为看守所只是关照了职务犯罪的侧面,对于职务违法不具妥当性,以专门留置基地为主、以看守所为补充的二元留置场所设置更为可行。  相似文献   
160.
从“两规”到监察留置,解决了“两规”的合法和合宪性问题,有关监察留置性质存在着三种学说,即“行政权力说”“侦查权力说”“双重权力说”,其性质决定着监察留置将衔接为何种强制措施。从教义学维度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监察留置可衔接为逮捕、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甚至如果犯罪嫌疑人不符合任何一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形,可解除临时性拘留措施,并立即予以释放。从司法实践选取2018年至2021年四年间的1100份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样本进行分析可见,监察留置期限表现出显著的羁押性,捕诉率居高不下,留置衔接以逮捕为主,表现出“留置中心主义”。针对这一现象,衔接程序应以程序法理为指引,贯彻程序理性、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可变更性原则。以程序规制为核心抓手,限制监察留置的准入程序,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以数字监管为辅助构建多样化的非羁押性措施,组建多层级的监督体系,将更多的正当程序条款落实到监察留置衔接程序的改革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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