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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形迹可疑型自首是对传统自首的发展,对于便利诉讼和提高诉讼效益具有很大的作用。但对形迹可疑型自首的理解运用在学界仍存在分歧。只有结合侦查实践并运用刑事法学的相关知识才能对"形迹可疑"、"盘问"等词语做出全面理解,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对各类自首做出全面准确的认定。 相似文献
32.
33.
34.
谭永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7,(4)
在司法实践中,对盘问权有一些模糊认识。本文认为,在盘问后可以适用刑事传唤,但要注意:(一)不能先实施刑事传唤以后再适用盘问;(二)严格遵守盘问的时限规定,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相似文献
35.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留置措施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留置措施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新出现的权力执行方式,又是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如何在立法中设立留置措施,使其既能充分发挥调查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作用,又能有效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首先必须明确留置措施的创制来源与权力属性,以明晰出台该措施的目的;其次要科学界定留置措施的行使主体、对象、期限、场所,保证其不偏离法治的轨道;最后,有必要从留置措施的决定程序、律师介入可能性、折抵刑期、救济措施等方面明晰该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合理衔接,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6.
魏然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3):133-135
从法律性质上讲,继续盘问是公安机关的一项行政职能,是一项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的主体,目前是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公安机关其他部门的警察除非确有必要,不得适用继续盘问。如此限制适用主体,严重制约着继续盘问的法定作用,是与立法本意相违背的。继续盘问的存在有其特有的制度价值,发挥着其他措施不可代替的作用,其重要作用并未充分发挥,也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应对继续盘问被不当或错误适用对案件有何影响以及如何救济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37.
熊安邦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33(3):35-42
从目前跨国追逃的实践来看,一国犯罪嫌疑人潜逃国外,请求国欲将其引渡回国进行调查起诉,一般需要向被请求国提供被引渡人的逮捕证。在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中只有在监察机关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才可以由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那么如果犯罪嫌疑人已逃往国外,案件还未移交给检察机关,则无法对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签发逮捕证。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在于,我国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调查不属于刑事诉讼,在职务犯罪的调查阶段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针对跨国追逃中逮捕证存在困境的问题,我们可以在相关法律中增加专门的"引渡逮捕"条款,或者先签发逮捕证,外逃人员被引渡回国后再由监察机关进行补充调查。 相似文献
38.
39.
正确理解"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含义,明确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留置盘问行为不是刑事诉讼法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实施的刑事侦查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留置盘问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该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40.
正日寇侵占北京后,在沙滩北大红楼(今北京五四大街29号)设立北平日本宪兵队本部"留置场"(拘留所),关押大批抗日志士,用灌凉水、压杠子、皮鞭抽,甚至往指甲里扎竹签来折磨被关押者。著名已故画家李苦禅先生曾回忆在监狱中的经历:"文科大楼下边是地下监狱,住了28天,死了多少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