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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2米高的砖砌围挡、硬化道路和出入口、车辆清洗装置……近日,记者在常熟常客隆广场商业和住宅用房工程现场看到,工程车辆经过清洗缓缓驶出工地,工地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和容器吊运工程垃圾,清运前适量洒水减少扬尘,整个施工环境整洁有序。该工程自开工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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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盗窃与抢夺的界限——对公然盗窃论的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有旧界分说与新界分说之争。新界分说对旧界分说的批判有其合理性,但将抢夺罪界定为以对物暴力的手段夺取被害人紧密持有财物的观点,脱离了中国刑事立法的语境,忽略了盗窃罪与抢夺罪事实上罪质相当、不具有阶梯性的特点。维持刑法解释传统的延续性,应坚持旧界分说,但在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时,应按照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处理。不论是紧密占有还是松懈占有,公然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均应认定为抢夺罪。盗窃既遂后被发现进而追赶的,不属于公然盗窃行为;盗窃行为实施过程中转化为抢夺的,按犯意转化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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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知识水平和资讯量的不断提高,现代社会的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趋势,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的盗窃、抢劫、诈骗等常见罪名的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对行为性质的判定出现了一定的难度。需要我们从司法实践、法学理论等多方面进行判断,准确把握犯罪行为的认定。本文以具体案件为依据,对侵财型犯罪中多重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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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金融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被告肖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诉称,被告肖某向原告申请了一张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因透支逾期,经多次催要仍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肖某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肖某辩称,其确实办理了该信用卡,但在检查对账单时发现产生了69美元在芬兰消费的费用,因其从未消费该笔费用,故不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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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男,26岁,某机关服务中心机械加工部临时工。2012年11月6日20时许,李某在某住宅楼一单元楼下将王某的摩托车(价值35000元)的车锁锯开.推至自己的机械加工部,用铁锤将该车的左侧大板、转向灯、前仪表盘等砸坏,损坏物品价值11800元,后将摩托车放置在楼群中。被查获后,赃物被起获发还事主。李某对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表示其是为了报复而毁坏事主的摩托车,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处理过程中,对于李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秘密毁坏,由于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往往可能秘密进行.而且行为人还会根据作案环境或者财物的物质状态等情况,决定是就地毁坏,还是移动至其他地方进行毁坏。如果行为人秘密将公私财物移动于其他地方毁坏,仍然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只是方法或者手段不同罢了。对此.仍应作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不能因为有秘密移动财物行为而作为盗窃罪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是暗中潜入家中或者其他场所。在现场直接毁坏财物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如果将财物转移以后予以毁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就有一个完整的盗窃行为.应定盗窃罪,可以将盗窃以后的毁坏财物行为视为对赃物的处置。[速解]本文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本案涉及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这两个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客观行为不同:二是主观方面不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颁发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项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行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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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盗窃遭遇坠井,“望风者”慌忙逃走
李光辉是个20岁出头的小伙子,家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番田镇。李光辉有个好朋友叫郑大成,同样是20来岁,家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招贤乡。两人有一个共同的爱好,就是上网打游戏,时常打得天昏地暗,不知返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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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5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并施行。这一备受关注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已建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上下学集体乘车安全。
坚持就近入学不动摇
坚持就近人学,是条例的鲜明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