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499篇 |
免费 | 22篇 |
专业分类
工人农民 | 4篇 |
世界政治 | 36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1篇 |
法律 | 748篇 |
中国共产党 | 41篇 |
中国政治 | 309篇 |
政治理论 | 47篇 |
综合类 | 335篇 |
出版年
2024年 | 3篇 |
2023年 | 7篇 |
2022年 | 6篇 |
2021年 | 14篇 |
2020年 | 17篇 |
2019年 | 20篇 |
2018年 | 3篇 |
2017年 | 10篇 |
2016年 | 14篇 |
2015年 | 37篇 |
2014年 | 134篇 |
2013年 | 134篇 |
2012年 | 135篇 |
2011年 | 130篇 |
2010年 | 117篇 |
2009年 | 102篇 |
2008年 | 134篇 |
2007年 | 90篇 |
2006年 | 79篇 |
2005年 | 59篇 |
2004年 | 45篇 |
2003年 | 67篇 |
2002年 | 53篇 |
2001年 | 35篇 |
2000年 | 26篇 |
1999年 | 16篇 |
1998年 | 12篇 |
1997年 | 5篇 |
1996年 | 1篇 |
1994年 | 1篇 |
1988年 | 5篇 |
1987年 | 2篇 |
1985年 | 4篇 |
1984年 | 1篇 |
1982年 | 2篇 |
1981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52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2 毫秒
31.
骗取被害人信任,获得行李保管权后将行李盗走,并用被害人的银行卡取款.这类案件如何定性有多种不同意见,是盗窃、诈骗、信用卡诈骗还是侵占,是一罪还是数罪,是否属于想象竞合或法条竞合,本文将对此做详细分析. 相似文献
32.
浓浓刑侦情,无悔刑侦心"刑警"是警察队伍中一个骄傲的称呼,也常常被人称作是男人的"天下"。一提起刑警,人们很自然地想起阳刚、威武的男刑警。却不知在刑警队伍中,同样有不少"警花",与男刑警们并肩战斗在打击犯罪的第一线。在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警大队,就有这样一朵"警花"。她被一群刑警小伙叫做"大姐",她被男刑警们深深佩服,她凭借高超的刑事科学技术让一个个疑难案件成功侦破,更使真相终究大白。她就是刑事科学技术室主任祁军。本领过硬善打胜仗1965年出生的祁军,在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警大队里绝对称得上是"大姐大"。1985年,祁军走进了淮北市公安局的 相似文献
33.
正盗窃定罪标准提高 盗窃"救命钱"等标准减半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相似文献
34.
模样清秀、身材瘦弱的曾惠玲,已经是从事法医工作19个年头的资深法医了。目前,她就职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刑警队,算是刑警队为数不多的"老人",是刑警队小伙子们眼里的"曾姐"。以下是"曾姐"的自述——法医是一项要求很高、非常细致严谨的工作, 相似文献
35.
36.
在2011年5月1日正式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将“携带凶器盗窃”作为构成盗窃罪的一个行为,这成为刑法理论界讨论的热点.刑法条文对“携带凶器盗窃”进行简要的概括,没有清楚的界定,因此导致理论界激烈的讨论,各自占在不同的立场进行解释,极大促进了对“携带凶器盗窃”的讨论.本文拟以在前人讨论的基础上,吸收各家精华,进行简明的分析. 相似文献
37.
38.
刑法修正案(八)将实践中频发的“入户盗窃”行为入罪,完善了盗窃的构成标准,将更有效地打击该类犯罪,但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如何认定犯罪既遂与未遂都尚存争议.本文将从刑法保护的法益视角考量,判断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进而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当户内有人时,住宅安宁权与财产安全同等重要.但入户盗窃首先侵犯了住宅安宁权,属于行为犯,只要入户行为完成,即为犯罪既遂.若在入户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入户,则为犯罪未遂.相反,当户内无人时,此时入户盗窃侵犯的主要法益是公民财产安全,属于结果犯,应采用一般的盗窃中“财物失控说”作为既遂标准,当被害人产生较大价值财产损失时为犯罪既遂,以行为人入户后开始寻找财产开始即着手,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未能获得财物,为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
39.
本文从一起危险化学品罐车司机运输过程中偷卖运输原料为切入点,通过对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比较论证,深入分析在现实生活中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侵占公私财物行为应如何定性。 相似文献
40.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入户盗窃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盗窃犯罪,加强了对公民户内安宁权的法益保护,从而解决了盗窃行为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入罪的正当性问题。对入户盗窃着手的判断仍然要坚持对财物有"现实而紧迫的危险"这一标准;入户后分文未取是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